共享價值式企業社會責任範式的反思與超越

2021-02-23 社科院工業經濟研究所

共享價值式企業社會責任範式試圖破解企業與社會關係中商業利益與社會利益相互衝突的難題,受到許多世界一流企業的青睞與推崇,但這一範式固有的理論缺陷和經常出現的實踐困境也招致了諸多質疑和批判,因此有必要重新對這一範式進行深刻認知與反思。本文從企業社會責任動態演化的縱貫序列中審視、認知和定位共享價值本質,認為其是經過進化的高階企業社責任即CSR3.5,並從邏輯緣起、邏輯中介和邏輯歸宿3個連續的邏輯片段對共享價值式企業社會責任範式的生成邏輯鏈條進行解構,抽象出「搜尋—嵌入—衡量」的運作邏輯和核心過程。在此基礎上,識別出共享價值式企業社會責任範式在實踐中可能出現的多重隱憂,包括企業價值本位引致本源性的精緻利己主義、實質性的市場邏輯主導、潛在的脫倫理化傾向,過度工具理性催生合法性悖論與衝突再現的風險、「手段—目的」鏈斷裂的風險、衡量失敗與內生偽共享的風險,議題嵌入模式可能引發議題錯位、局部嵌入、責任脫耦的現象。最後,本文提出全面超越共享價值式企業社會責任範式的CSR4.0,即共益均衡型企業社會責任範式,要求企業與社會關係定位由共享價值式轉向共生共益式,企業社會責任認知由單一內容視角界定轉向理念維度、行為維度、內容維度、制度維度的四維建構,企業組織形態假設由純粹經濟組織轉向具有均衡型企業使命、多重製度邏輯融合共生的共益企業,社會責任實現方式由議題嵌入模式轉向社會責任根植模式與議題嵌入模式的高階耦合。

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重點項目「網際網路平臺型企業社會責任問題研究」(18AGL011);中國社會科學院登峰戰略企業管理優勢學科建設項目。

作為一個超越傳統企業社會責任範式的新概念,「共享價值」(Creating Shared Value,CSV)摒棄權衡取捨觀(Trade-offs),將社會問題視為和轉化成企業的商業機會,力求在提升企業競爭力的同時增進社會價值創造,從而試圖破解企業與社會關係中商業利益與社會利益相互衝突的難題(Porter and Kramer,2011)。共享價值範式被Porter and Kramer(2011)定位為「商業思想的下一次重大轉型」,能夠「驅動新一輪創新和全球經濟生產效率的提高」,進而「重塑資本主義及其與社會的關係」。因此,共享價值概念一經Porter and Kramer(2006,2011)首先提出並正式界定後,迅速成為企業界和管理學領域炙手可熱的「時髦詞」(Beschorner and Hajduk,2017;Moon and Parc,2019)。從前者來看,創造共享價值被認為是企業的迫切之事(Kramer and Pfitzer,2016),GE、雀巢、思科、可口可樂等一批跨國公司對共享價值範式趨之若鶩,成為共享價值範式的積極支持者和踐行者;從後者來看,共享價值概念廣泛出現於戰略管理、企業社會責任、財務會計研究領域(Dembek et al.,2016),而Porter and Kramer在2011年發表於《哈佛商業評論》的開創性論文則被高頻引用,並獲得麥肯錫最佳論文獎。特別是,共享價值範式貌似為企業獲取內外部雙重合法性提供了一個支點,讓企業社會責任變得具有天然正當性,從而使企業界和學術界似乎看到了破解「弗裡德曼魔咒」(李偉陽、肖紅軍,2011)的希望。許多學者對共享價值的提出甚至歡呼雀躍(如Moon et al.,2011;Bosch-Badia et al.,2013;Pfitzer et al.,2013),認為共享價值範式能夠實現企業與社會的「共益」,可以成為治理企業社會責任缺失與異化行為的「完美方案」,對於長期處於爭論中的企業社會責任發展仿佛注入一針「強心劑」。鑑於共享價值概念在企業界和學術界獲得的積極回應與廣受歡迎(Kettner,2017),共享價值範式在這個意義上是比較成功的(Crane et al.,2014)。

那麼,共享價值範式真的如此「完美」嗎?真的是破解長期困擾企業社會責任領域多重悖論的「靈丹妙藥」嗎?真的在現實中取得了「預期的成功」嗎?答案顯然是否定的,至少是部分不成立的。一方面,共享價值範式的固有理論缺陷飽受詬病,招致諸多管理學者的質疑甚至批判。一些學者認為,Porter and Kramer自詡為「偉大思想」的共享價值概念一定程度上屬於「夾生飯」(Economist,2011),缺乏原創性(Crane et al.,2014),並沒有對標準的管理思想實現根本性突破(Beschorner,2013),與企業社責任、企業公民、利益相關方管理、社會創新、社會企業、金字塔底部、三重底線、可持續性管理、混合價值(Blended Value)等已有概念和相關理論具有頗多相同之處(Aakhus and Bzdak,2012;Crane et al.,2014;Dembek et al.,2016;Liel,2016),絕不是新概念,甚至被認為是「知識盜版」(Hart,2013)。還有一些學者認為,共享價值範式是一種不完善的心智模式(Hartman and Werhane,2013),其本質上是企業個體為中心和「手段—目的」範式的延續,將解決社會問題看作服務於企業利潤最大化和競爭力提升的需要,屬於典型的工具理性主義思維,與弗裡德曼的企業社會責任觀(Friedman,1970)並沒有本質區別(Crane et al.,2014;Beschorner and Hajduk,2017;Reyes et al.,2017)。另外一些學者認為,共享價值屬於「一招鮮」(One-Trick Pony)的方法,不能真正解決社會問題(Beschorner,2013),它忽略了許多社會目標與經濟目標難以協調甚至衝突的倫理困境,僅僅摘取了容易的、顯眼的「低垂果實」(Crane et al.,2014),沒有真正實現企業的社會嵌入(Rendtorff,2017),是錯將理想主義當作現實的「謬誤」(Schramm,2017)。另一方面,共享價值範式在實踐中也遭遇到多種挑戰,一些踐行共享價值範式的企業出現「雙重價值失靈」現象,與共享價值所追求的企業與社會「共益」目標偏離甚遠,呈現出「強調共享價值,價值卻消失了」(Aakhus and Bzdak,2012)的「價值悖論」。共享價值範式的代表性企業GE公司,先後推行「綠色創想」和「健康創想」兩大著名的共享價值戰略,但近年來卻陷入業績滑坡和財務虧損的困境,共享價值戰略似乎並沒有使GE公司獲得可持續競爭優勢和Porter and Kramer所期待的商業成功,共享價值範式在組織層面的價值創造優勢與競爭力增進功能受到質疑。與此同時,長期推行共享價值經營模式的雀巢公司,實施了「雀巢健康兒童全球計劃」等多個創造共享價值項目,甚至設立了雀巢「創造共享價值」獎,但雀巢公司卻多次被爆出奶粉質量問題,共享價值範式似乎並沒能有效破解商業利益與社會目標的衝突問題,企業的社會責任表現與社會合法性受到質疑。

鑑於共享價值範式的理論缺陷與實踐挑戰,學術界試圖對共享價值範式的不足進行彌補,並聚焦於解決共享價值範式缺乏道德支柱和忽略「贏—輸」和「輸—贏」社會參與情境的問題。一些學者提出了完善共享價值範式的建議性方案,如Rendtorff(2017)提出應當將共享價值融入組織誠信框架和優秀企業公民準則框架,以全面實現認知合法性、規範合法性和實效合法性;Shanahan and Seele(2017)基於亞里斯多德的倫理觀,提出用完整的企業美德(Corporate Virtue)作為共享價值的具體形態;Høvring(2017)運用企業社會責任溝通的構成模型,對共享價值進行再概念化,強調在共享價值創造過程中對企業主張與利益相關方主張之間的緊張甚至衝突關係進行溝通;Osorio-Vega(2019)提出特異性的義務要求可以形成共享價值的倫理基礎,能夠發揮「過濾器」功能,並通過連續一致的透明度予以展現。另一些學者則更進一步,探尋共享價值的替代性或升級版範式,如Rocchi and Ferrero(2014)提出由以流程為中心的方法轉向以人為中心的方法,將道德融入共享價值範式,形成更具綜合性的系統共享價值模式;Reyes et al.(2017)提出用倫理框架(倫理準則遵循和倫理準則制定)完善共享價值範式,形成「CSV+」模式;Moon and Parc(2019)則在審視企業社會責任和共享價值概念的基礎上,提出企業社會參與的兩種形態,即企業社會責任和企業社會機會(Corporate Social Opportunity,CSO),並認為共享價值是實現由企業社會責任形態攀升為企業社會機會形態的中間過程。

綜上可見,無論是應然視角還是實然視角,共享價值範式都是一個兼具優缺點、積極因素與消極因素並存(Crane et al.,2014;Beschorner and Hajduk,2017;Kettner,2017;Schramm,2017)、具有一定爭議性(Dembek et al.,2016)的概念框架、心智模式和實踐範式。由於現實中共享價值概念正在快速擴散,共享價值範式已經得到廣泛應用,因此系統全面對共享價值範式進行重新審視,揭示共享價值範式的基本假設、內在規律、適用條件與核心缺陷,以優化、擴展和超越共享價值範式為起點,探尋更加合意的企業社會責任範式和企業發展範式,對於更加有效發揮共享價值範式的功能價值、更好推動企業認知與實踐社會責任、更快走出企業社會責任悲觀論,都具有重要意義。然而,已有研究對共享價值範式的審視和矯正至少存在4個方面的不足:一是缺乏對共享價值範式的歷史與現實定位進行科學界定,尤其是對共享價值範式在企業社會責任演化中的歷史方位與現實階段缺乏合理認知,而這是反思共享價值範式的基礎;二是對共享價值範式隱性的生成邏輯和顯性的運作邏輯缺乏系統解構,由此造成對共享價值範式的反思不夠全面且欠缺深度;三是對共享價值範式的批判聚焦於概念創新程度、緣起理論缺陷和道德支柱缺失,缺乏關注共享價值範式在實踐操作方式上的缺陷;四是對共享價值範式的矯正和完善停留於簡單「修補」,如將道德維度、義務要求、企業公民準則嵌入於共享價值範式(Rocchi and Ferrero,2014;Rendtorff,2017;Reyes et al.,2017;Shanahan and Seele,2017;Osorio-Vega,2019),或者通過社會責任溝通增強共享價值範式的有效性(Høvring,2017),缺乏從本源上和深層邏輯上探尋破解共享價值範式多重缺陷的解決方案。

本文在綜合分析共享價值範式、企業社會責任已有研究成果基礎上,對共享價值範式進行更加全面系統、更多深層邏輯的反思,提出超越共享價值範式的新的企業社會責任範式。本文餘下部分的結構安排如下:第二部分是從企業社會責任視角對共享價值的本質進行再認識與再定位;第三部分是解構共享價值式企業社會責任範式的生成邏輯和運作邏輯;第四部分是系統識別和深度認知共享價值式企業社會責任範式的固有缺陷與實踐隱憂;第五部分是提出超越共享價值式企業社會責任範式的CSR4.0或共益均衡型企業社會責任範式,多維度分析它們的超越之處;最後是歸納總結本文研究結論、理論貢獻,對未來研究方向進行展望。

「共享價值」這一術語雖然已經被許多研究領域所採用,但大多數研究都只是將其作為一個普遍的詞語而非核心概念(Dembek et al.,2016),對共享價值的理解往往停留於「字面意義」,完全偏離於Porter and Kramer所提出的「共享價值」本源涵義,造成對「共享價值」術語的濫用甚至誤用,因此有必要回歸本源對共享價值進行更加深入的再認識,特別是對共享價值的本質進行合理界定。目前對共享價值本質的認知有多種視角,不同視角的觀點呈現出明顯的差異性,比如創新管理將共享價值看作創新的目標(Lee et al.,2012),而戰略管理則認為共享價值是一種商業模式或商業模式的結果(Michelini and Fiorentino,2012)。鑑於共享價值的提出發端於企業與社會關係領域,著眼於解決企業商業運行與社會健康發展之間經常出現的衝突問題,而不斷演化的企業社會責任被認為是企業與社會關係的核心範式,因此基於企業與社會關係視角、企業社會責任角度認知共享價值,更能從原點上深刻理解共享價值的本質。

共享價值可以被定義為「在提高企業競爭力的同時能夠改善企業運營所在社區的經濟與環境條件的政策與運營實踐」,它既不涉及個人價值,也不是對企業已有價值的「共享」(重新分配),而是關注於增加經濟價值與社會價值的總量(Porter and Kramer,2011)。由此可見,共享價值概念中的「價值」具有多元性和綜合性,既可以是經濟價值,也可以是社會價值,這與不同社會主體的多元價值偏好相一致。正是由於共享價值與企業社會責任都涉及綜合價值創造,因此二者之間的關係通常較為模糊。這意味著釐清共享價值與企業社會責任的關係,是企業與社會關係研究領域一個至關重要的問題。目前,基於對企業社會責任邊界範疇與核心特徵的理解差異,關於共享價值與企業社會責任關係的認識出現明顯分歧,主要包括「替代論」、「從屬論」和「交叉論」3種觀點。

「替代論」遵循概念替代的一般研究邏輯,即將企業社會責任看作一個過時的概念,或者識別企業社會責任的核心缺陷,進而提出新概念予以替代。共享價值的提出亦是如此,它認為企業社會責任是一種不合時宜的思維定勢,其核心範疇是公民權、慈善和可持續性,大部分集中於聲譽,完全基於自願性或回應外部壓力,將社會問題置於企業外圍而非核心,結果是「企業越積極承擔社會責任,人們越傾向把社會問題歸咎於企業」(Porter and Kramer,2011)。特別是,企業社會責任被認為與企業經營缺乏聯繫或者只有有限聯繫(Aravossis and Pavlopoulou,2013),與企業利益最大化相分離,從而使得企業無法證明其正當性並難以維持下去。由此可見,「替代論」基於對企業社會責任的狹義和狹隘理解,認為企業社會責任無法獲得外部合法性和內部合法性。正因如此,共享價值作為提高企業競爭力與增進所在社區經濟與社會條件的結合體(Porter and Kramer,2011),被認為與企業的競爭和利益最大化相結合,能夠規避企業社會責任的缺陷,因此是一個更為優越的概念和範式。儘管Porter and Kramer(2014)在回復Crane et al.(2014)的批評和質疑時也指出,企業社會責任、混合價值、金字塔底部、三重底線等已有相關概念對共享價值的提出做出了貢獻,但共享價值包含了這些概念所沒有的新思想。共享價值強調通過商業方式來創造社會利益,而不是企業社會責任所蘊含的通過非核心業務活動促進社會進步,這使得共享價值的衡量關注於建立企業經濟成功與社會效益的直接關聯(Porter et al.,2012),而企業社會責任的測度對此則並不關心(Liel,2016)。從這個意義上來說,Porter and Kramer認為共享價值與企業社會責任之間具有對立性(Dembek et al.,2016),共享價值是企業社會責任的替代性概念和範式(Wieland,2017)。

「從屬論」完全不同於「替代論」對企業社會責任的認知,它從更寬泛和更為現代意義上理解企業社會責任,而不是像「替代論」那樣停留於早期階段的企業社會責任。一方面,「從屬論」認為企業社會責任的內容廣泛,涵蓋了經濟責任、法律責任、倫理責任和自由裁量的責任(Carroll,1979),共享價值能夠被企業社會責任的4個維度所覆蓋,因此是企業社會責任的組成部分(Kendrick et al.,2013)。基於此,許多關於共享價值與企業社會責任的關聯機制研究中(如Lassch and Yang,2011;Harrison and Coombs,2012),共享價值均被作為企業社會責任的構成要素。另一方面,「從屬論」認為,現代企業社會責任已經不再被簡單理解為游離於企業核心業務之外的慈善(Beschorner,2013),不再是企業業務活動的補充,而是企業核心業務的構成要素(Beschorner and Hajduk,2017)。現代企業社會責任不再停留於早期的傳統企業社會責任戰略,後者僅僅將利潤一部分回饋社會(Moon et al.,2011),前者則將創造價值放在首位。現代企業社會責任已經演化到更高階的CSR2.0形態(Liel,2016)或CSR3.0階段,強調將社會參與融入企業戰略,比如推動社會責任行動融入產品創新(McWilliams and Siegel,2001)。從這種意義上來說,共享價值被認為具有現代企業社會責任的多種特徵屬性,從屬於現代企業社會責任範疇。基於「從屬論」,歐盟認為共享價值是長期性和戰略性企業社會責任的結果,因為長期性和戰略性企業社會責任將社會元素、環境元素和經濟元素一起置於企業的核心業務,從而考慮利益相關方的利益。

「交叉論」以更加深刻認知共享價值和企業社會責任為基礎,深層次和多維度對共享價值與企業社會責任進行比較,認為二者之間既有相同之處,亦有諸多差異(Liel,2016),因此是具有交叉重疊區域(Overlap)的不同概念。從相同之處來看,質疑和批判共享價值概念原創性的學者幾乎都認為,共享價值與先前的企業社會責任、金字塔底部、三重底線、混合價值等概念在基本理念上具有重疊性(Crane et al.,2014;Kettner,2017),它們都強調企業要超越新古典經濟學單純的股東利益最大化思想,突破「弗裡德曼魔咒」,參與解決社會問題,增進企業的合法性,為社會進步做出貢獻。「交叉論」認為,共享價值與企業社會責任在實現方式上均要求將社會參與和企業核心業務結合起來,在結果上都追求社會利益,結果的受益方同時涵蓋社會、利益相關方和企業。比如,全面責任管理(TRM)就與共享價值相似(Dembek et al.,2016),要求同時增進社會福利和提升企業績效(Waddock and Bodwell,2004)。從差異性來看,共享價值被首要地定位為實現經濟成功的方式(Porter and Kramer,2011),主要聚焦於企業如何「贏」(Brown and Knudsen,2012),社會需要僅僅被看作實現利潤目的的手段(Beschorner and Hajduk,2017),企業社會責任則將增進社會福利作為目的(李偉陽、肖紅軍,2011),把社會需要看作企業的責任(Dembek et al.,2016;Liel,2016)。共享價值只聚焦於商業利益與社會利益能夠共贏的企業與社會關係領域(A-cases),忽略二者並不一致甚至相互衝突的情境(B-cases)(Scholz and Reyes,2015),並把複雜的經濟與倫理相悖情形留給企業社會責任來解決(Schramm,2017),即企業社會責任著眼於解決更為廣泛的社會問題,關注於更加多樣化的企業與社會關係情境。

「替代論」「從屬論」和「交叉論」等多樣化觀點都是從靜態視角認識共享價值與企業社會責任的關係,這意味著基於靜態的企業社會責任視域難以對共享價值的本質進行共識性理解。要彌合共享價值與企業社會責任關係的認知分野,更加恰如其分地界定共享價值的本質屬性,應當從企業社會責任動態演化的縱貫序列中予以審視、認知和定位。進一步來看,由於企業社會責任理論與實踐關注的焦點經歷了從企業社會責任是否應當存在向企業社會責任存在的目的轉變(Sharma,2019),由「企業社會責任對於企業來說是否正確與必要」轉向「應當如何實施企業社會責任」(Croker and Barnes,2017),因此企業社會責任動態演化隱含理念認知與實現方式兩條相互交織的主線,共享價值的本質屬性應當置於企業社會責任理念認知與實現方式的時序演化中予以考察。

雖然企業社會責任思想和企業社會責任概念最早分別由Clark(1916)和Sheldon(1923)提出,但開啟現代意義的企業社會責任研究則歸功於Bowen(1953)的著作《商人的社會責任》。20世紀50年代,企業社會責任的核心思想主要包括3個方面,即經理人是公共受託人、平衡競爭性的企業資源、企業慈善(Frederick,2006),企業社會責任被認為是一種對社會的義務和倫理要求(Lee,2008)。20世紀60年代,企業社會責任主要受到來自外部社會運動、企業的社會覺醒驅動(Carroll and Shabana,2010),是企業社會責任的「意識」與「議題」時代(Murphy,1978)。由此可見,20世紀50年代和60年代企業社會責任均沒有與企業的財務績效關聯起來(Lee,2008),企業社會責任的倫理驅動或外部驅動並不要求相應的財務回報。企業社會責任的實現游離於企業的業務活動之外,屬於「外掛式」實現方式。基於此,20世紀50年代和60年代的企業社會責任可以定義為CSR1.0。

20世紀70年代,企業社會責任理念認知出現巨大突破,出現所謂的「新原則」,即企業社會責任與股東的長期利益是一致的,企業的社會貢獻與經濟利益可以協調(Wallich and McGowan,1970)。企業社會責任被認為是一種開明自利的企業行為,企業可以通過改善運營所在的環境而支持企業的長期利益,因為社會環境的惡化將導致企業失去關鍵的支持要素和客戶基礎。開明自利的企業社會責任將企業的社會貢獻與經濟利益鬆散地耦合起來,但企業社會責任與企業財務績效之間缺乏清晰的聯繫機制(Lee,2008),二者之間在邏輯上是割裂的(Weick,1977)。企業社會責任的實現主要採取企業社會回應模式(Ackerman,1973),因此這一時期甚至被稱作「企業社會回應」階段(Frederick,2008)。企業社會回應聚焦於被普遍關注與期望的社會議題和環境議題(李偉陽、肖紅軍,2010),雖然這些議題與企業的業務活動缺乏關聯性,但成為企業運營活動的邊緣性組成部分,由此屬於邊緣性的「嵌入式」實現方式。

20世紀80年代,企業社會績效概念(Wartick and Cochran,1985;Wood,1991)得到迅猛發展,企業的經濟目標與社會目標不再是相互矛盾的權衡關係,而是作為構成要素被整合到企業的全面社會責任框架之中(Carroll,1979)。企業社會績效更加強調企業社會責任的結果或後果,要求通過管理與企業運營相關的社會議題而降低企業可能面對的社會風險,進而企業社會責任與企業財務績效之間更加緊密結合起來。此時雖然對企業社會責任的商業價值探尋開始出現甚至逐漸成熟(Carroll and Shabana,2010),但企業的經濟利益與社會利益之間更多的仍然屬於回應性關係,沒有被緊密地耦合在一起(Lee,2008)。企業社會責任的實現主要是將社會議題管理、利益相關方管理和組織管理結合起來(Wood,1991),從個體、組織和制度層面將可能引發企業運營社會風險的社會議題嵌入,屬於運營性的「嵌入式」實現方式。

20世紀90年代,利益相關方理論在企業社會責任領域得到廣泛應用並成為主流範式,企業的中心議題轉變為企業的生存問題,工具性利益相關方模型(Jones,1995)將企業社會責任(對利益相關方負責任)看作是企業價值創造與贏得生存條件的工具,戰略性利益相關方模型(Berman et al.,1999)更是強調企業社會責任的商業價值邏輯。此時企業社會責任與企業財務績效之間的關聯通過利益相關方機制變得更加緊密,但二者之間仍然缺乏戰略層面的直接清晰耦合關係。企業社會責任的實現主要是通過工具性利益相關方管理,將利益相關方期望與關注的社會議題轉變為企業運營管理的內容,屬於工具性的「嵌入式」實現方式。結合20世紀70年代、80年代和90年代的企業社會責任認知,它們都試圖將企業社會責任與企業財務績效聯繫起來,但都屬於非直接、非緊密的關聯,因此這三個時期的企業社會責任可以定義為CSR2.0。

進入21世紀,企業社會責任與戰略管理思想緊密結合起來,企業社會責任被認為是提高企業最終財務績效的戰略性資源(McWilliams et al.,2006),參與解決社會問題能夠為企業帶來新的商業機會,戰略性慈善(Kanter,1999;Porter and Kramer,2002)、戰略性企業社會責任(Porter and Kramer,2006;Husted and Allen,2007)都強調企業社會責任與企業商業戰略和企業競爭力的直接關聯,企業社會責任被用於業務活動和價值鏈創新,成為企業利潤的直接來源。企業社會責任與企業財務績效在戰略層面緊密耦合起來,企業社會責任成為企業實現商業戰略目標的重要手段,二者之間的一致性關係使得企業社會責任變得更具吸引力(Vogel,2005)。企業社會責任的實現主要是將社會議題嵌入於企業商業戰略,通過與核心業務活動緊密結合推動社會進步,屬於戰略性的「嵌入式」實現方式。基於此,21世紀以來的企業社會責任可以定義為CSR3.0。

縱觀20世紀50年代至今的企業社會責任演化,不同時期企業社會責任理念認知與實現方式不斷變化甚至經歷重大轉折,共享價值則是順應這種演變趨勢應運而生的新概念。從理念認知演變來看,企業社會責任由「無關利潤」和「不求回報」的企業自願行為(即CSR1.0)轉變為與企業財務績效鬆散聯繫、模糊聯繫、間接聯繫的社會壓力回應、社會風險防範和利益相關方管理行為(即CSR2.0),並進一步演化為與企業商業戰略和企業競爭力直接緊密耦合的戰略性行為(即CSR3.0)。如果基於Berger et al.(2007)提出的3種企業社會責任商業目的模型來看,企業社會責任演化由社會價值主導型模式向商業價值模式和混合管理型模式轉變,而商業價值模式則成為企業社會責任的主流認知。企業社會責任被認為具有4個方面的商業價值,即降低成本和風險、獲取競爭優勢、贏得聲譽和合法性、通過協同價值創造獲得共贏結果(Kurucz et al.,2008)。從實現方式演變來看,企業社會責任由CSR1.0下游離於業務活動之外的「外掛式」實現轉變為CSR2.0下與企業運營弱聯結的邊緣性「嵌入式」實現和運營性「嵌入式」實現、與企業業務活動在利益相關方層面關聯的工具性「嵌入式」實現,並進一步演化為CSR3.0下與企業商業戰略和核心業務活動緊密耦合的戰略性「嵌入式」實現。結合企業社會責任理念認知與實現方式的演變,企業社會責任範式進入21世紀後已經演化到「行善賺錢」為本質的「新型企業社會責任」階段(Vogel,2005)或CSR3.0時代,企業社會責任成為企業的核心商業功能,是企業獲得成功的關鍵戰略要素(Carroll and Shabana,2010)。企業社會責任融入主導戰略變為企業的基本特徵(Asgary and Li,2016),是企業實現經濟目標進而生成財富與價值的戰略工具(Chtourou and Triki,2017),而企業社會責任的倫理導向則由顯性轉變為隱性(Lee,2008)。

由此可見,共享價值是企業社會責任理念認知與實現方式演化的結果,屬於經過進化的「新型企業社會責任」範式,從而形成「慈善—價值創造—共享價值」的企業社會責任演化路徑(Bosch-Badia et al.,2013),可以看作是CSR3.5。更進一步,在Lantos(2001)區分的倫理性、戰略性、利他性3種企業社會責任範式中,以及在Porter and Kramer(2006)界定的戰略性和回應性兩類企業社會責任範式中,共享價值可以說是戰略性企業社會責任範式的進化;在Garriga and Melé(2004)區分的工具型、政治型、綜合型和倫理型4種企業社會責任範式理論中,共享價值可以說是工具型和綜合型企業社會責任範式理論的進化;在Quairel-Lanoizelée(2011)定義的競爭情境下的兩種企業社會責任戰略中,即傳統的開明自利型和基於聲譽的符號表徵型企業社會責任戰略,共享價值可以說是開明自利型企業社會責任戰略的進化。基於此,雖然共享價值概念在提出時被描繪成一種「新的資本主義概念」,被定位為商業競爭的一種全新競爭範式,甚至可以「引發商業思維的下一次重大轉變」,是「釋放下一波全球增長」的「偉大思想」(Porter and Kramer,2011),但從企業社會責任演化視角來看,共享價值方法並沒有形成突破性的邊際貢獻,而是對企業目的做出新的界定(McManus,2019)。共享價值被認為是更可持續的企業社會責任戰略實現方式(Nam and Hwang,2019),本質上是一種高階的企業社會責任範式即CSR3.5,而非對企業社會責任本身的替代(Yoo and Kim,2019)。

共享價值作為一種高階的企業社會責任範式,無論是對共享價值範式的支持(如Pavlovich and Corner,2014)還是批判(如Crane et al.,2014),抑或是對共享價值範式的拓展應用(如Maltz and Schein,2012),甚至對共享價值範式的完善與創新(如Reyes et al.,2017),都離不開對它的深刻理解與認識。然而,目前對共享價值式企業社會責任範式的諸多認知和實踐探索往往停留於表面甚至「囫圇吞棗」,缺乏對其生成邏輯與運作邏輯的深入挖掘和剖解,無法形成對這一範式的全景認識。因此,為了更好地推動共享價值式企業社會責任範式在相關研究領域和企業實踐中的科學應用,有必要對其完整邏輯進行解構。

生成邏輯考察是對一個新概念和新範式進行深度研究的前提,也是全景認識共享價值式企業社會責任範式的基礎。生成邏輯主要回答共享價值式企業社會責任範式為什麼會產生、如何形成、生成結果是什麼,探尋共享價值式企業社會責任範式生成的完整邏輯鏈條。生成邏輯試圖從本源上審視共享價值式企業社會責任範式的價值性、自洽性和條件性,清晰展現邏輯片段之間的連接關係,以便深入洞察共享價值式企業社會責任範式的來龍去脈和產生機理。

共享價值式企業社會責任範式以破解商業發展面臨的社會悖論為著眼點,力求尋找企業與社會關係的更優解決方案,以實現商業與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基於此,共享價值式企業社會責任範式的生成依循「提出問題—解釋問題—解決問題」基本邏輯,形成「社會化背景下商業的合法性與可持續性受到威脅→重建商業的合法性與可持續性→重新定義企業與社會關係→傳統企業社會責任的取捨解決方案具有重大缺陷→探尋商業與社會相互促進的更優解決方案→建立社會問題和社會需要與商業機會的連結→解決社會問題和社會需要嵌入企業核心業務→經濟價值與社會價值總量的增加→企業競爭力提升與社會進步的同時實現→共享價值」的完整邏輯鏈。為了更加清晰地解構共享價值式企業社會責任範式的生成邏輯,可以將邏輯鏈剖解為3個連續的邏輯片段予以考察,分別是「社會化背景下商業的合法性與可持續性受到威脅→重建商業的合法性與可持續性」(邏輯片段Ⅰ)、「重新定義企業與社會關係→傳統企業社會責任的取捨解決方案具有重大缺陷→探尋商業與社會相互促進的更優解決方案」(邏輯片段Ⅱ)、「建立社會問題和社會需要與商業機會的連結→解決社會問題和社會需要嵌入企業核心業務→經濟價值與社會價值總量的增加→企業競爭力提升與社會進步的同時實現→共享價值」(邏輯片段Ⅲ)。

邏輯片段Ⅰ即「社會化背景下商業的合法性與可持續性受到威脅→重建商業的合法性與可持續性」,是共享價值式企業社會責任範式生成的邏輯緣起。也就是說,共享價值概念的產生源於現實中的觀察,即商業面對的社會化需求越來越強烈,傳統商業模式的合法性受到質疑,商業發展的可持續性受到嚴重威脅,在社會化背景下重建商業的合法性與可持續性成為共享價值式企業社會責任範式產生的「初衷」或「原始動機」(Kramer and Pfitzer,2016)。正如Porter and Kramer(2011)所指出的,社會公眾越來越將引發經濟、社會和環境問題的「元兇」歸咎於企業,普遍認為商業的成功是以損害社會大眾的利益為代價,企業的正當性和受社會信任程度滑坡至歷史最低水平,進而削弱了企業的競爭優勢與經濟增長,對商業發展的可持續性形成嚴重威脅,而創造共享價值則是再次使商業合法化的最好機會。從這個意義上來講,共享價值式企業社會責任範式產生的「初衷」或「原始動機」沿襲了企業社會責任的合法性理論模式,從功利主義和工具主義的實然角度引出企業社會責任的必要性和必然性。比如,GE公司提出「綠色創想」共享價值戰略時,也是公司與政府、社會公眾的關係十分緊張之時,「綠色創想」戰略的實施很大程度上是希望緩解和消除這種緊張關係,獲得政府與社會公眾的認可,即合法性。實際上,企業社會責任可以源於自願的慈善行為、社會對企業行為的期望、企業對社會的影響、對契約精神的遵循、社會權利與社會義務的匹配、企業對社會壓力的回應、企業對社會風險的管理、企業對綜合目標的平衡、企業對最大化社會福利的貢獻等(李偉陽、肖紅軍,2011),其中社會對企業行為的期望、企業對社會的影響、對契約精神的遵循、社會權利與社會義務的匹配、企業對社會壓力的回應、企業對社會風險的管理都蘊含了企業對合法性的追求。

由於企業在社會中是一種設定性存在,因此合法性是企業生存與發展的「通行證」。合法性理論強調企業的行為應當與社會建構的規範、價值、信念和定義相匹配,其正當性和合適性應當得到社會的廣泛認可。實效合法性、道德合法性和認知合法性(Suchman,1995)的任何缺失或寬「合法性缺口」(Sethi,1979)的出現,都極易導致企業可持續發展受挫甚至經營失敗。從合法性視角來看,新古典經濟學強調企業組織的純經濟性,股東利益至上的價值主張長期主導企業的行為方式,企業完全將社會與社區問題置於經營範圍之外,認為企業的天職是獲取利潤,「企業唯一的且僅有的社會責任——只要遵守遊戲規則,企業就可以使用其資源,並從事那些以提高利潤為目的的活動,也就是,沒有欺詐或作假地參與到開放自由的競爭中」(Friedman,1970)。這一方面與現代社會普遍期望企業參與解決社會問題的主流思潮、價值觀和規範不相符,另一方面也經常引致企業經營對社會產生消極影響,形成普遍性的社會問題,進而引起社會公眾對企業行為的詬病。結果是新古典經濟學指引下的企業與社會對立性和衝突性日益凸顯,企業出現實效合法性、道德合法性和認知合法性的多維「合法性缺口」甚至危機,企業的競爭力和可持續發展能力受到削弱。正是洞察到這一點,共享價值式企業社會責任範式從組織合法性的能動構建角度(Zimmerman and Zeitz,2002)、戰略視角企業「往外看」和制度視角社會「看進來」的雙向合法性角度,將重建商業的合法性與可持續性作為範式生成的邏輯起點。

邏輯片段Ⅱ即「重新定義企業與社會關係→傳統企業社會責任的取捨解決方案具有重大缺陷→探尋商業與社會相互促進的更優解決方案」,是共享價值式企業社會責任範式生成的邏輯中介。重建商業的合法性與可持續性必然要求超越新古典經濟學的理論假說和核心思想,對傳統的企業與社會關係進行再認識和再定義,改變企業與社會相互分離、相互割裂、相互對立和相互衝突的現實困境,推動企業參與解決社會問題和管理社會影響。然而,重新定義企業與社會關係的方式有多種選擇,傳統企業社會責任由於完全相異於新古典經濟學觀點而成為可供選擇的重要解決方案,甚至因其長期具有廣泛的理論與實踐影響力而成為核心範式。有「破」才有「立」,自然地,共享價值式企業社會責任範式的「立」需要對傳統企業社會責任範式的解決方案進行「破」,深刻揭示傳統企業社會責任的局限性和關鍵缺陷。對此,Porter and Kramer(2011)在刻畫共享價值的核心思想之前和過程中,對傳統企業社會責任進行了犀利的批判,甚至被認為是對企業社會責任的故意醜化和貶損(Beschorner,2013;Crane et al.,2014;Beschorner and Hajduk,2017)。暫且不論Porter and Kramer對傳統企業社會責任的批判是否「過度」和「任性」,但傳統企業社會責任存在固有缺陷卻是毋庸置疑的,尤其是本質上延續性地隱含權衡取捨觀,更是讓傳統企業社會責任在實踐應用中屢屢受挫甚至舉步維艱。傳統企業社會責任對重新定義企業與社會關係的不適應性,要求進一步探尋重新定義企業與社會關係的更優解決方案,而超越權衡取捨觀並推動企業與社會融合則應當是這一新解決方案的核心特徵,這實際上引出了共享價值式企業社會責任範式提出的必要性和價值性。

傳統企業社會責任的局限性和關鍵缺陷識別是邏輯片段Ⅱ的核心環節,也是再次「重新定義」企業與社會關係的先導。傳統企業社會責任即CSR1.0和CSR2.0,是企業與社會關係的鬆散聯結模式。從企業社會責任演化過程併合理吸收Porter and Kramer(2011)的觀點,傳統企業社會責任的確表現出3個方面的主要缺陷:首先是傳統企業社會責任由純粹道德驅動(Frederick,2006)、社會壓力驅動(Ackerman,1973)或社會風險驅動,經常以公益慈善、公民權等形式呈現,著眼於滿足個體道德偏好、提高企業聲譽和降低經營風險,被企業看作是一項必要的花費和成本支出。結果是企業社會責任表現為對企業既有價值的重新分配,由企業轉移到社會,本質上是對企業利益和社會價值的權衡取捨,由此極易形成企業社會責任「負擔論」。其次是傳統企業社會責任將社會問題置於企業外圍而非核心,參與解決社會問題游離於企業業務活動之外或者附屬於業務活動,與企業核心業務缺乏關聯(Liel,2016),屬於「外掛式」或社會責任活動嵌入企業的定位模式(Yuan et al.,2011),即增加獨立的、外圍的社會責任慣例,與核心商業慣例相分開,結果是經常出現社會責任與商業運營「兩張皮」現象。典型的例子是許多企業在落實聯合國2030年可持續發展目標時,更多地選擇與自身業務毫無關聯的社會議題,並獨立於業務運營予以開展或只是「作秀式」地開展。最後是傳統企業社會責任面臨外部和內部雙重合法性挑戰,實踐應用的可持續性受到質疑。從外部合法性來看,傳統企業社會責任原本是試圖通過增加道德與責任維度,破解新古典經濟學指引下的企業合法性缺失問題,但現實中卻出現「企業越是積極承擔社會責任,人們越傾向將社會問題歸咎於企業」的悖論(Porter and Kramer,2011),形成組織合法性的「向下的螺旋」(Ashforth and Gibbs,1990)。從內部合法性來看,傳統企業社會責任的正當性與商業價值性一直頗具爭議性,歷史上關於企業社會責任思想的三次大爭論,即著名的伯利(Berle)與多德(Dodd)論戰、伯利(Berle)與曼尼(Manne)爭論、麥基(Mackey)與弗裡德曼(Friedman)辯論,實際上都在爭論企業社會責任之於企業的合法性。傳統企業社會責任的成本支出性質和獨立於核心業務,其正當性容易被企業決策者與員工質疑,難以獲得持續的內部合法性。正是認識到傳統企業社會責任的這些關鍵缺陷,共享價值式企業社會責任範式才有了超越的對象,並得以應運而生。

邏輯片段Ⅲ即「建立社會問題和社會需要與商業機會的連結→解決社會問題和社會需要嵌入企業核心業務→經濟價值與社會價值總量的增加→企業競爭力提升與社會進步的同時實現→共享價值」,是共享價值式企業社會責任範式生成的邏輯歸宿。「探尋商業與社會相互促進的更優解決方案」需要對商業與社會的連結關係進行重新認識,其關鍵則是轉換視角,改變傳統企業社會責任將社會問題和社會需要與商業運營相割裂的模式,重新建立社會問題和社會需要與商業機會的強連結關係。如此,參與解決社會問題不再僅僅是成本支出,企業可以「把社會需要和社會問題轉化為有利可圖的商業機會」(Drucker,1984)。社會問題涵蓋普通社會問題、價值鏈主導型社會問題和競爭環境主導型社會問題三類(Porter and Kramer,2006),價值鏈主導型社會問題和競爭環境主導型社會問題均可以成為企業的重要商業機會。為此,無論是從戰略管理理論出發,還是基於開明自利的企業社會責任理論,企業都應當將參與解決社會問題和社會需要與核心業務活動緊密結合起來,將社會問題和社會需要置於企業運營的核心而非外圍,成為企業戰略的組成部分。企業通過重構產品與市場、重新定義價值鏈中的生產力、賦能當地產業集群發展,將社會問題和社會需要所蘊含的商業機會轉化成「有目的的利潤」(Porter and Kramer,2011),就能夠增加經濟價值與社會價值總量,形成價值增量。一方面,企業不僅獲得了更多的實實在在的利潤,而且能夠獲取更具持久性的競爭優勢,另一方面,社會問題和社會需要得到解決,並且變得更加有效和更具可持續性,社會進步得以實現。由此,共享價值得以生成,最終形成共享價值式企業社會責任範式。比如,對於醫藥健康企業來說,社會的重大公共衛生問題就可以轉化為企業的商業機會,企業參與解決重大公共衛生問題既能夠增進人民健康水平,又可以提高企業的價值增益和競爭力,由此實現共享價值創造。

深入考察邏輯片段Ⅲ,邏輯推演的結果似乎也可能生成CSR3.0的戰略性企業社會責任,即呈現為「企業競爭力提升與社會進步的同時實現→戰略性企業社會責任」的邏輯切片,這意味著需要識別共享價值式企業社會責任範式與戰略性企業社會責任的差異性,探尋前者相對後者的進化之處。雖然戰略性企業社會責任也強調兩個核心思想,即企業社會責任必須嵌入於企業的核心業務活動,以確保企業的經濟行為對社會和環境產生積極影響,以及企業社會責任必須服務於利潤最大化目標(Ramachandran,2011)並與企業使命戰略相匹配(Husted and Allen,2007),但共享價值式企業社會責任範式相較戰略性企業社會責任表現出4個方面的進化與進階:首先是術語概念進化。共享價值包括「價值」與「共享」兩個易於被接受的術語,「價值」屬於企業所偏好的概念,「共享」則容易被社會所認同,二者組合使得企業群體與社會群體均能形成對「共享價值」術語的認可。而且,「共享價值」術語具有簡明扼要的特徵,擁有流行的文化根基(Kettner,2017),比刻畫精美的企業社會責任複雜概念更易於理解,從而變得比戰略性企業社會責任術語更受歡迎。其次是價值內涵進化。儘管戰略性企業社會責任的核心要求是實現社會價值與企業價值的雙元創造(McWilliams and Siegel,2001),但對價值內涵並未予以明確,這可能使得社會組織與政府機構通常僅根據獲得的收益或花費的金錢來看待成功,企業與社會對價值的認知容易出現衝突。共享價值式企業社會責任範式則明確強調,價值是相對於成本的收益,而不僅僅指收益(Porter and Kramer,2011),企業應當從價值的視角去處理社會問題,社會也需要基於價值的角度認識企業與社會的關係。第三是價值創造進化。相較於戰略性企業社會責任,共享價值式企業社會責任範式進一步明確和強調「價值增量」概念,即社會價值與企業價值的雙元創造應當擴大經濟價值與社會價值的總量,創造新的價值,而不是對既有價值的「共享」(Osorio-Vega,2019)。最後是企業目的進化。戰略性企業社會責任是一種利潤最大化的企業社會責任(McWilliams and Siegel,2001),雖然它強調企業社會責任嵌入企業使命和戰略,但並未對更根本的企業目的進行重置,共享價值只是戰略性企業社會責任的結果。共享價值式企業社會責任範式則不同,強調企業目的必須被重新定義為創造共享價值,而不是僅追求利益(Porter and Kramer,2011)。正因為共享價值式企業社會責任範式是戰略性企業社會責任的新進階,所以邏輯片段Ⅲ的最終推演結果呈現為共享價值式企業社會責任範式,而共享價值式企業社會責任範式也才得以被界定為CSR3.5。

共享價值式企業社會責任範式絕不只是純粹的構念,而是具有「源於實踐、高於實踐、回歸實踐」的應用理論特徵。強實踐性意味著對共享價值式企業社會責任範式的全景認識,需要深刻理解其運行規律背後的運作邏輯,深度解構其運作程序及邏輯關聯。根據Porter et al.(2012)的觀點,共享價值式企業社會責任範式的實施是要將共享價值戰略整合到商業戰略中,實施程序由4個首尾相連的環節構成閉環,包括識別目標性的社會議題、構思和實施社會議題的商業性解決方案、跟蹤實施進展、測量結果並洞察新價值。如果將其進行概念化,挖掘每個環節的底層邏輯,那麼這一範式的運作就可以抽象為「搜尋—嵌入—衡量」的核心過程。

搜尋,就是共享價值機會的搜尋。共享價值式企業社會責任範式遵循完整的搜尋戰略邏輯,致力於對能夠提高社會福利的商業機會進行精緻的搜尋(Liel,2016),以定位和確定目標性的社會議題。搜尋之所以成為實施共享價值式企業社會責任範式的首要環節,主要是其背後隱含著共享價值的三重邏輯:首先是情境邏輯。共享價值式企業社會責任範式強調,並非所有的社會問題都可以通過共享價值方案得到解決(Porter and Kramer,2011),它並不是適用於所有企業與社會關係情境。共享價值式企業社會責任範式只關注企業與社會關係中的「共贏情境」,忽略倫理經濟中的「兩難情境」和「權變情境」(Schramm,2017),即倫理目標與經濟目標之間存在緊張甚至衝突關係的情形,這意味著共享價值式企業社會責任範式缺乏倫理存在的真實空間(Rendtorff,2017)。換言之,共享價值式企業社會責任範式只看到「低垂的果實」,僅僅著眼於解決企業價值與社會價值相交叉的社會問題,而對於更為複雜的目標衝突性社會問題,則是簡單化地假設企業會遵守法律法規與道德標準,減少由商業帶來的破壞(Crane et al.,2014),這也是共享價值式企業社會責任範式飽受詬病的重要原因。適用情境的限定要求採用共享價值式企業社會責任範式的企業需要在眾多社會問題中,搜尋有機會為企業增加收入或減少成本的社會挑戰(Porter et al.,2012)。其次是競爭邏輯。共享價值式企業社會責任範式的提出沿襲了競爭戰略與競爭優勢理論,將創造共享價值作為企業的差異化競爭戰略和獲取更加持久競爭優勢的獨特來源。差異化競爭戰略的核心是要確定差異化的目標顧客和需求,主要方式則是識別、搜尋和定位。正因如此,共享價值式企業社會責任範式強調對具有共享價值特性的社會需要進行搜尋,並將其定位為企業實施差異化競爭戰略的重要內容。最後是議題邏輯。共享價值式企業社會責任範式更多地被應用於項目層面或行動層面(Dembek et al.,2016),整體組織或企業層面的運用相對較少,因此共享價值式企業社會責任範式遵循企業社會責任項目或行動的邏輯。企業社會責任項目或行動來源於社會議題,通常採用社會議題管理的流程模式,即議題「收集與識別、優先級評估、分類管理策略、策劃與實施、績效評價與改進」(肖紅軍,2017)。由此,共享價值式企業社會責任範式的實施首先需要進行社會議題的識別與搜尋,尋找符合共享價值要求的特定性社會議題。

共享價值機會的搜尋涉及3個方面的關鍵問題:首先是符合共享價值特徵的社會議題搜尋思路。共享價值式企業社會責任範式承襲了戰略性企業社會責任對「共贏情境」社會問題的識別思路,包括「由外及內」和「由內及外」兩種模式(Porter and Kramer,2006),並聚焦於價值鏈主導型社會問題和競爭環境主導型社會問題。「由外及內」的搜尋模式是對未滿足的社會需要與社會差距問題進行系統性掃描,並分析它們對企業競爭力的影響,尋找二者具有交集的社會議題。「由內及外」的搜尋模式是分析企業價值鏈的社會影響,尋找與「影響」相關聯的社會問題,考察可能的商業機會。通過「由外及內」和「由內及外」的搜尋,就能生成符合共享價值特徵的社會議題集合。其次是社會議題優先順序的確立標準。對於搜尋生成的眾多社會議題,企業不可能齊頭並進地全部實施,而是會評估不同社會議題的優先級別,形成共享價值機會的優先順序列表(Porter et al.,2012)。理論上來說,對於符合共享價值特徵的不同社會議題,其優先級的評估標準應當是潛在的經濟價值與社會價值總量,但由於共享價值式企業社會責任範式被認為是服務於利潤最大化的經濟理性(Beschorner and Hajduk,2017),因此企業競爭力成為共享價值機會優先級評估的唯一標準,社會相關性與優先性仍然被排除在考慮範圍之外(Wieland,2017)。最後是共享價值機會的搜尋方式。對符合共享價值特徵的社會議題進行識別,最優的實現方式是通過調查或面訪讓利益相關方頻繁參與,因為不同利益相關方群體對共享價值機會往往有深入了解,並能夠對相應的社會議題提出大量看法(Liel,2016)。

嵌入,就是將企業的核心業務活動嵌入於企業與社會關係的「共贏情境」,推動符合共享價值特徵的社會議題內嵌於企業運營,實現企業的「社會嵌入」。共享價值式企業社會責任範式在建立共享價值機會的優先順序列表基礎上,通常需要對目標性社會議題產生社會進步與提升商業績效之間的直接關聯性進行研究和分析,構思和實施社會議題的商業性解決方案(Porter et al.,2012)。因此,從企業社會責任議題嵌入和管理嵌入兩種模式(肖紅軍、陽鎮,2018)來看,共享價值式企業社會責任範式顯然屬於前者。作為議題嵌入的實現方式,社會議題的商業性解決方案需要深入考察社會議題是如何受到企業核心業務活動影響或如何影響企業核心業務活動,並尋找能夠達成二者相互促進的創新性方案。由於「影響」不僅包括社會議題與企業產品和市場、價值鏈的相互作用,而且涉及社會性的集群要素與企業的相互影響,因此應從產品和市場、價值鏈、集群3個層面將目標性社會議題內嵌。相應地,社會議題的商業性解決方案就包括重構產品和市場、重新定義價值鏈中的生產力、賦能當地產業集群發展(Porter and Kramer,2011),這也是實現共享價值的3種不同途徑。重構產品和市場需要回答未滿足的社會需要如何驅動收入和利潤的增長,包括兩個維度,即通過開啟創新的全新方式來開發滿足社會需要的新產品、解決弱勢社區和發展中國家的需要問題創造重大商業機遇(Liel,2016)。重新定義價值鏈中的生產力需要回答如何更好地進行內部運營管理,以提高資源利用率、改進流程效率和優化價值鏈業務,從而提高生產效率和降低風險。重新定義價值鏈中的生產力著眼於減少生產過程對社會所產生的消極影響,增進價值鏈活動對社會創造的積極影響,通常包括能源利用和物流、資源使用、採購、配送、員工生產效率、選址等6個領域的方法創新。賦能當地產業集群發展需要回答改變企業外部的社會條件如何能夠釋放新的增長潛力和獲得生產效率利得,主要的途徑是增強相關企業、供應商、服務商、社會組織等集群成員的能力,改善某一特殊領域的後勤基礎設施、集群周邊的系統環境等,為企業核心業務活動提供更有效率、更低成本的配套支撐。需要指出的是,由於很多社會問題並不只是由企業「影響」造成的,而是多個類別社會主體的共同作用結果,因此社會議題的商業性解決方案應當考慮構建共享價值生態系統,推動所有成員實施「共同影響」(Collectie Impact)行動(Kramer and Pfitzer,2016)。

對於符合共享價值特徵的特定目標性社會議題,其內嵌企業核心業務活動的商業性解決方案可能涉及重構產品和市場、重新定義價值鏈中的生產力、賦能當地產業集群發展中的一個或幾個方面,因此系統的解決方案應當是對產品和市場、價值鏈、集群每個層面的創新可能性進行構思,並就各種可能的創新設想進行價值性與可行性評估,最終確定針對特定目標性社會議題的內嵌方式與創新組合。價值性與可行性評估的關鍵是要對共享價值機會所涉及的企業各項活動和創新設想可能創造的價值水平進行分析(Wieland,2017),通過建模測算相應的商業收益、社會效果和成本投入,並將價值產出與成本投入進行比較,依此做出是否採用的決策(Porter et al.,2012)。通常來說,重構產品和市場的潛在商業收益包括收入增加、市場份額增長、市場成長性增強、利潤率提高等,潛在社會效果主要體現為未滿足的社會需要得到改善,如醫療健康改善、碳足跡減少、營養改善、教育改進等;重新定義價值鏈中的生產力可能產生的商業收益包括生產效率提高、物流與運營成本下降、供應更有保障、質量改進、利潤率提高等,潛在社會效果主要是企業價值鏈消極影響的降低和積極影響的增進,如能源使用減少、水資源使用減少、原材料使用減少、工作技能提升、員工收入增加等;賦能當地產業集群發展的潛在商業收益包括成本減少、供應更有保障、配送基礎設施改進、可獲取勞動力的優化、利潤率提高等,潛在社會效果主要是促進當地社區與合作夥伴的發展,如推動當地教育改進、就業增加、醫療健康改善、收入提高等。

無論是對社會議題的商業性解決方案實施進展跟蹤,還是對特定目標性社會議題內嵌企業核心業務活動的價值創造結果評價,都離不開對共享價值的衡量。由於多元價值或混合價值的量化是價值論中的阿喀琉斯之踵(Achilles』 Heel)(Kettner,2017),加之共享價值不僅包括顯性共享價值,而且涉及隱性共享價值(Yoo,2017),因此共享價值衡量是共享價值式企業社會責任範式在實踐應用中的難點,甚至被認為是共享價值式企業社會責任範式的致命弱點。截至目前,對共享價值機制的影響評價尚沒有嚴謹的研究分析(William and Hayes,2013),缺乏衡量共享價值的方法與工具(Porter et al.,2012),結果是共享價值機會對投資者的吸引力減弱。儘管如此,共享價值衡量的嘗試努力已開始出現,企業與社會關係領域已經探索的多種價值衡量方法為共享價值衡量奠定了基礎。從邏輯上來說,共享價值衡量的兩個關鍵步驟是多元社會價值或混合價值的衡量、社會價值與企業收益的關聯整合,這也是共享價值衡量中的兩個難點。多元社會價值或混合價值的衡量在組織層面有「三重底線」模式、「金字塔」模式、「利益相關方」模式、「主要議題」模式、「交叉複合」模式和「單一替代」模式(肖紅軍、許英傑,2014),但在項目層面或行動層面主要可以採用「三重底線」模式、「利益相關方」模式和「單一替代」模式。對於共享價值項目和行動所產生的多元社會價值或混合價值衡量,「三重底線」模式的典型代表是全球報告倡議組織(GRI)的可持續性指標和環境、社會、公司治理(ESG)指標,「利益相關方」模式的典型代表是影響力評價指標,「單一替代」模式的典型代表是聲譽衡量法。需要指出的是,無論採取何種衡量方法,共享價值都強調價值增量的衡量,即共享價值項目和行動所新增的多元社會價值或混合價值,而不只是包括存量在內的價值總量。

社會價值與企業收益的關聯整合是共享價值衡量的關鍵與特殊之處,直接決定能否真實有效反映共享價值的核心原理與作用機制。共享價值衡量必須揭示企業投資所產生的社會結果和社會結果對企業收益增進的影響,但目前大部分衡量方法將二者割裂開來,往往僅停留於多元社會價值或混合價值的衡量,或者分別地衡量社會價值與企業收益並各自獨立展現(如Laudal,2018)。從將社會結果與企業收益關聯整合起來的探索努力來看,相關方法主要有3種(Porter et al.,2012):第一種方法是尋求環境、社會、公司治理(ESG)指標的優異表現與企業價值的關聯性,試圖確立二者之間相互促進的正相關關係。這種方法並不能清晰地說明社會或環境議題是驅動企業商業績效最重要的因素,也無法將可持續性行為與企業的核心業務指標真正關聯起來。第二種方法是將企業對社會和環境產生的積極或消極影響貨幣化,轉化為貨幣價值,然後從企業實際財務績效中加入或扣除,實現將社會和環境影響整合到虛擬財務報表。這種方法通常採取兩種模式,即外部性成本化和投資社會收益率(Social Return on Investment,SROI)。前者將測算的外部性成本整合到影子利潤和損益表中,這種模式要求對社會資本和環境資本進行賦值,由此不僅賦值本身很難達成一致,而且投資者和財務人員傾向於認為虛擬成本不嚴謹;後者將社會和環境結果進行財務價值化,並將換算的財務價值增加到實際的經濟價值中,形成「總」的經濟價值,這種模式涉及對社會變化的貨幣價值進行主觀估算,也存在很大的問題。第三種方法是共享價值衡量方法,這種方法對社會變化的經濟價值不做任何假設,而是將社會結果與企業收益直接關聯起來,考察企業活動增進的社會結果所帶來的企業實際經濟價值增加量。因此,項目或行動層面的共享價值衡量重點是核實社會結果與企業收益之間的預期關聯是否有效,測算企業的付出所形成的社會結果與企業收益「聯合回報」(Porter et al.,2012)。需要強調的是,共享價值衡量對社會結果的評價並不是將其貨幣化或價值化,不同社會維度不能加總,只有相同維度的社會結果才能有「總量」結果。

不置可否,共享價值式企業社會責任範式有其進步思想(Beschorner and Hajduk,2017)、積極因素與優越之處(Crane et al.,2014;Schramm,2017),獲得了成功傳播與關注(Kettner,2017),受到學術界與企業界的廣泛歡迎(Shanahan and Seele,2017)甚至大量認可(Beschorner and Hajduk,2017),如今儼然已經大行其道。然而,共享價值式企業社會責任範式在獲得相當成功的同時,也招致了較多的質疑和批判。無論是鑑於理論上的固有缺陷,還是基於實踐中展現的各種挑戰,共享價值式企業社會責任範式的消極因素(Beschorner,2013)逐漸凸顯,其作為一種不完善的心智模式(Hartman and Werhane,2013)所蘊含的多重隱憂開始顯現。這些隱憂不僅侵蝕了共享價值式企業社會責任範式的「共享價值」創造機能,而且引致了許多「意想不到」的後果和次生風險,結果是形成「強調共享價值,價值卻消失了」(Aakhus and Bzdak,2012)的「價值悖論」。

 

任何企業社會責任範式都涉及在企業與社會關係中定位企業角色,而企業的價值追求則是企業角色的核心反映。共享價值式企業社會責任範式雖然將企業目的重新定義為共享價值,但新古典經濟學的利潤最大化目標仍然是其核心思想基礎,企業在內心深處依然是利潤最大化單一目標的追求者,本質上屬於以企業為中心的商業觀(Rendtorff,2017)。共享價值式企業社會責任範式儘管不贊同Friedman將社會責任與企業利益對立起來,並強調企業的社會角色,但這一範式仍然沿用了Friedman的分析框架,它不僅假定追求利潤最大化是企業理所當然的目標,而且認為追求利潤最大化是符合良好道德要求的(Beschorner and Hajduk,2017),即對企業有利的就是對社會有好處的(Aakhus and Bzdak,2012)。如果將利潤最大化思想從共享價值思想中剝離出來,那麼共享價值式企業社會責任範式將變得空洞而無實質內容(Rendtorff,2017)。因此毋庸置疑,共享價值式企業社會責任範式的根基是企業價值本位,並沒有真正打破以企業為中心的傳統經濟模式,是Friedman針對企業與社會關系所構建方法的延續(Crane et al.,2014),因此難以真正破解長期困擾企業與社會的「弗裡德曼魔咒」。

共享價值式企業社會責任範式在本質上並不像「共享」字面意義所蘊含的追求「他利」初心,而是將「他利」作為實現「自利」的手段和工具。共享價值式企業社會責任範式強調企業對社會利益做出貢獻,目的是為了自身收益的增加和社會合法性的增進,以滿足自身對利益最大化目標的追求,是一種典型的「自利」行為(Rendtorff,2017)。在企業與社會、企業與利益相關方關係中,共享價值式企業社會責任範式將企業置於中心位置,企業被認為是任何利益相關方網絡的中心節點,利益相關方價值必須由企業成功的溢出效應才能產生(Aakhus and Bzdak,2012),因此企業自身利益的實現才是根本。雖然共享價值式企業社會責任範式深知Friedman企業社會責任觀飽受詬病並進行批判,試圖為企業戰略重點選擇提供一種「脫價值」的方式,即企業運營不純粹是創造利潤的行為,而是將參與解決社會問題結合起來,但它從企業社會責任的動因上就沒有擺脫利潤主導的桎梏,是否參與、參與哪些、以什麼方式參與解決社會問題的終極決策依據均是其是否符合利潤最大化目標,能否增強企業競爭力。也就是說,共享價值式企業社會責任範式對參與解決社會問題的社會價值考量,在相當程度上處於從屬地位,用於服務和支撐企業價值創造的需要,決定社會問題優先級的唯一標準是與增強企業競爭力的符合性(Wieland,2017)。從這種意義上來說,共享價值式企業社會責任範式堅守著新古典經濟學的「經濟人」假設,企業成為善於利用社會參與實現經濟目的的「純粹」經濟組織。在共享價值式企業社會責任範式中,多元價值最終註定是傳統上可以貨幣化的商業成功和生產效率的提高(Kettner,2017)。由此可見,共享價值式企業社會責任範式展現出濃厚的精緻利己主義色彩,企業追求利潤最大化的利己行為更加精緻、隱蔽和巧妙。對此,Porter and Kramer(2011)毫不避諱地指出,共享價值就是通過創造社會價值來實現經濟價值的利己主義行為。精緻利己主義將使企業無法系統和有效把握社會期望和社會挑戰(Beschorner and Hajduk,2017),容易對共享價值式企業社會責任範式中的企業決策造成潛在的社會扭曲(Aakhus and Bzdak,2012)。

儘管共享價值式企業社會責任範式著眼於復興正在遭受嚴厲批評的資本主義,但它毫不掩飾地盛讚資本主義是滿足人類需求無可比擬的工具,甚至讚美資本主義的運行就像「魔法」一樣,能夠「無中生有」地變出價值。基於此,共享價值式企業社會責任範式延續了資本主義所倡導的自由市場經濟原則,它代表了亞當·斯密「無形之手」更寬泛的概念與思想(Porter and Kramer,2011),即用市場競爭的方式來貢獻社會和促進社會進步。共享價值式企業社會責任範式錨定於市場競爭環境,生發於企業競爭戰略與競爭優勢理論,追求在市場競爭中的「贏」成為其主導思維。企業競爭優勢理論作為傳統企業認知觀的代表,強調企業的商業本質屬性和市場競爭牽引,將商業邏輯、競爭邏輯、市場邏輯作為企業運行的主導制度邏輯,這意味著共享價值式企業社會責任範式沒有擺脫和超越以市場邏輯為基礎的方法。雖然共享價值式企業社會責任範式認識到,純粹基於市場邏輯只是企業在市場、立法、規制、聲譽過程中贏得相對競爭地位的「零碎」方法(Vogel,2005),更加系統、更加全面、更加持久的競爭優勢獲取需要嵌入社會維度,但社會參與中的自利導向使得共享價值式企業社會責任範式並沒有真正催生企業運行的社會邏輯和倫理邏輯,企業參與解決社會問題依然純粹遵循市場邏輯,組織的制度邏輯呈現為實質性的一元化特徵。由於制度邏輯是組織場域中用於指導活動者的基本規則,涉及在組織場域中佔據優勢的信念系統和相關的實踐活動,因此實質性的市場邏輯單一主導將會引導企業構建契合於市場競爭思維的價值觀、戰略、組織結構、運行系統和支持系統,利潤追逐成為企業行為的根本遵循,結果是難以避免出現組織運行場域的「社會脫韁」或「市場失靈」現象。與此同時,實質性的市場邏輯單一主導與解決社會問題對社會邏輯的經常性需求可能會出現衝突,容易導致共享價值式企業社會責任範式的失效甚至失敗。

按照企業與社會受益的方向差異,至少有一方獲益的企業與社會關係可以區分為「贏—贏」、「贏—輸」和「輸—贏」3種類型,其中「輸—贏」是企業與社會同時受益的情形,「贏—輸」是企業獲利但社會損失的情形,「輸—贏」則是社會獲利但企業成本顯著增加的情形(Reyes et al.,2017)。顯然,共享價值式企業社會責任範式聚焦於「輸—贏」情形的社會問題(A-case),著眼於發現社會價值與企業價值的「甜蜜點」(Sweet-spot)(Porter and Kramer,2011),對於「贏—輸」和「輸—贏」情形的社會問題(B-case)則予以忽略。「贏—輸」和「輸—贏」情形意味著企業利益和社會利益的不一致甚至相反,表現為倫理目標與經濟目標之間存在緊張關係的倫理困境和倫理悖論,此時共享價值式企業社會責任範式並不適用(Scholz and Reyes,2015)。共享價值式企業社會責任範式將「假定企業會遵守法律法規和道德標準」作為前提條件,試圖將企業面臨的所有倫理困境和倫理悖論隱藏起來,這被認為是一種「摘櫻桃」(Cherry-picking)即挑選最有利的處理方式(Crane et al.,2014),實際上是「耍了一個花招」,陷入「錯置具體感的謬誤」(Fallacy of Misplaced Concreteness)(Schramm,2017)。現實中「輸—贏」情形的社會問題(A-case)和「贏—輸」「輸—贏」情形的社會問題(B-case)同時存在,甚至呈現為一個由它們構成兩端的連續體。共享價值式企業社會責任範式對倫理困境和倫理悖論的忽視,可能會導致社會價值的新盲點,忽略掉連續體中其他同等重要甚至更重要的社會問題,特別是在解決企業行為所帶來的消極傷害方面尤為如此(Aakhus and Bzdak,2012)。從應然角度來看,共享價值式企業社會責任範式應當耦合兩種倫理框架,即規範遵循框架和規範創造框架(Reyes et al.,2017),前者幫助企業識別需要遵循的法律和非法律規範,後者是企業在法律和非法律規範明顯不能滿足要求時進行規範缺口彌合。然而,共享價值式企業社會責任範式似乎對兩種倫理框架都缺乏耦合,因此被認為道德支柱缺失,理論上與現實中都存在脫倫理化傾向。

共享價值式企業社會責任範式在相當程度上由開明自利型企業社會責任演化而來,具有十分顯著的工具理性特徵,本質上屬於Garriga and Melé(2004)界定的工具型企業社會責任範式,但更為高階和更為精緻。無論是秉持自由實用主義的商業倫理觀(Rendtorff,2017),還是對工具性利益相關方理論的延續(Crane et al.,2014),抑或是採用工具理性的分析方法(Aakhus and Bzdak,2012),共享價值式企業社會責任範式將功能主義和工具理性展現得淋淋盡致,某種意義上甚至有些過度。工具理性一方面因為考慮了企業作為經濟組織的商業需求而具有合意性,能夠增強社會責任對企業的激勵,另一方面也由於企業目的的功利性而可能扭曲企業的決策和行為,難以真正實現對社會負責任。特別是,過度工具理性容易使企業陷入理想主義陷阱,可能導致共享價值式企業社會責任範式不僅無法實現其重建合法性、創造共享價值的「初心」,而且會催生偽共享現象,社會價值與企業價值的雙重失靈情形可能發生。

共享價值式企業社會責任範式意識到傳統企業社會責任經常出現的合法性悖論、內部合法性與外部合法性衝突問題,並試圖以創造共享價值進行超越,但其過度工具理性傾向可能導致這一超越難以真正實現。首先,共享價值式企業社會責任範式採用經典的戰略性利益相關方方法,依據利益相關方對企業業務活動的影響程度(即權力)對利益相關方進行優先級排序,影響力越高的利益相關方,企業越需要考慮其訴求,而對於權力較小或缺乏權力的主體則不予考慮(Beschorner,2013)。共享價值式企業社會責任範式意味著企業只迎合「相關」的利益相關方,忽視「索賠人」合乎法律與道德的正當性主張。但無論從規範性要求還是社會治理現實來看,企業不能僅僅考慮擁有權力的利益相關方,而且需要考慮「索賠人」對企業的合法合理訴求(Waxenberger and Spence,2003)。如果企業僅僅滿足非常狹隘的利益相關方利益,那麼其合法性將不復存在(Rendtorff,2011)。正因如此,工具性利益相關方理論的沿襲和經典戰略性利益相關方方法的應用,勢必導致共享價值式企業社會責任範式無法使企業實現更為廣義層面的社會合法性。其次,共享價值式企業社會責任範式基於自由實用主義的商業倫理觀,對不能轉化為商業機會和難以為企業帶來經濟收益的社會問題不予關注,忽略企業與社會關係中的倫理困境和倫理悖論情境。如此一方面容易引發企業的決策和活動偏離或背離道德標準與倫理規範,另一方面將導致企業對社會關注的重要倫理型社會問題缺乏關注與回應,結果必然是企業的行為無法獲得公共機構和社會公眾的認同,社會合法性將受到嚴重挑戰。實際上,共享價值式企業社會責任範式以參與解決社會問題來服務企業的商業目的和經濟目標,其動機和「初心」也經常受到外部質疑,一定程度上會削弱企業的社會合法性。最後,共享價值式企業社會責任範式也存在內部合法性與外部合法性衝突的風險,但衝突方向與傳統企業社會責任不相一致,前者是內部合法性提高與外部合法性挑戰的矛盾,後者則是外部合法性增強與內部合法性受疑的衝突。無論是固有缺陷引致的潛在風險,還是實踐偏離出現的不良後果,合法性悖論與合法性衝突都將嚴重削弱共享價值式企業社會責任範式的共享價值創造功能,可能引發社會價值與企業價值的雙重受損。

工具理性是一種目的合乎理性的行為,反映針對既定目的有效使用手段和工具的合理性,強調手段與目標之間的匹配性和協調性,因此手段—目的是工具理性的核心構件。Gutman(1982)基於手段—目的概念提出了手段—目的鏈理論(Means-End Chain Theory,MEC),並將其界定為連接屬性、結果和價值的簡單結構。雖然手段—目的鏈理論主要應用於消費者研究,但也是一種通用性的手段—目的分析框架。鑑於共享價值式企業社會責任範式的突出工具理性特徵,因此其實現邏輯中必然內嵌自身的手段—目的鏈。具體來說,參與解決社會問題是企業的行為屬性,創造社會價值與促進社會進步是企業的行為結果,而增進企業利益與提升企業競爭力則是企業的行為目的與價值追求,由此形成「參與解決社會問題—創造社會價值—增強企業競爭力」的手段—目的鏈。共享價值式企業社會責任範式的成功,完全依賴於這一手段—目的鏈的序貫實現。然而,現實中共享價值式企業社會責任範式的手段—目的鏈並不總是必然生成,多重因素與複雜情境往往可能使這一手段—目的鏈出現斷裂的風險。一方面,共享價值式企業社會責任範式隱含地假設企業決策者擁有完全理性和完全能力,能夠搜尋、辨識、判斷、篩選和決策出「輸—贏」情形的社會問題,可以構想出創造共享價值的社會問題解決方案,但現實中企業決策者只有有限理性和不完全能力,加之社會影響與社會價值的複雜性、共享價值分析框架對有關價值衡量的固有缺陷(Kettner,2017),致使企業的實際選擇與決策可能偏離「輸—贏」情形和預設的共享價值標準。社會問題識別的錯位與解決方案的偏移,將會導致「參與解決社會問題—創造社會價值」的邏輯斷裂。另一方面,共享價值式企業社會責任範式迴避倫理困境和倫理悖論,缺乏道德支柱,容易使企業在參與解決社會問題中忽視道德標準和底線要求,社會參與可能引發新社會問題或對社會不負責任的次生風險,而合法性悖論與衝突也會消極影響企業參與解決社會問題的實際效果。共享價值式企業社會責任範式短視地聚焦於產品與市場重構、掩飾價值鏈的複雜性、對企業社會嵌入的承諾缺失(Crane et al.,2014),都可能導致「參與解決社會問題—創造社會價值」的邏輯在執行層面出現破壞。此外,「創造社會價值—增強企業競爭力」的實現依賴於企業選擇出「輸—贏」情形的社會問題和構思出合意的社會問題解決方案,同時假設社會價值與企業價值之間存在多種正向關聯機制,而現實中可能不盡如此,「創造社會價值—增強企業競爭力」並不總能實現。

現代管理中有一句經典之言,「如果你不能度量它,那麼你就不能管理它」(Norman and MacDonald,2004),共享價值亦是如此。衡量既是對共享價值創造結果的事後性度量,也會逆向影響共享價值的預設性決策與執行管控。然而,共享價值的衡量是企業與社會關係領域頗具爭議性的難題,更是制約共享價值式企業社會責任範式發揮價值創造潛能和獲得更廣泛流行的致命弱點。儘管針對共享價值的衡量方法開發一直在持續努力,如Porter et al.(2012)提出了共享價值衡量的思路與破解衡量挑戰的方法,Szmigin and Rutherford(2013)運用「無偏旁觀者測試」方法來破解倫理與商業分離問題並設置共享價值的清晰邊界標準,Spitzeck and Chapman(2012)和Spitzeck et al.(2013)開發了一套衡量共享價值的指標以對共享價值進行概念化操作,但目前對共享價值的衡量並沒有一個通用可行的方法(Spitzeck et al.,2013)。企業的社會承諾與財務成功之間的因果關係和直接聯繫尚不清晰,社會承諾的投入產出比仍然無法計算(Wieland,2017),共享價值衡量依舊是共享價值式企業社會責任範式面臨的巨大挑戰。方法缺失與關係模糊導致對共享價值的衡量經常出現偏頗,而衡量失敗使得企業參與解決社會問題是否實現共享價值變得不確定和不清晰,顯性化的社會價值與企業收益可能並不存在因果關係與直接聯繫,它們各自可能是非控制的其他隱性因素作用的結果。如此,企業參與解決社會問題就沒能創造真正的共享價值,參與特定社會項目形成的社會價值或企業價值實際上遠低於顯性化呈現的結果,用投入產出比衡量的價值創造效率可能非常低下,這一現象可以稱作「偽共享」。偽共享的出現一方面是因為共享價值的真實衡量失敗引致,另一方面也是由共享價值式企業社會責任範式的內生缺陷決定的。共享價值式企業社會責任範式對企業參與解決社會問題過度強調市場機製作用,漠視道德機制的功能,忽略「索賠人」合乎法律與道德的正當性主張,將「共享」純粹界定為價值新創,價值分配被完全排除於「共享」之外。但實際上,「索賠人」的合理訴求和價值分配式的「共享」對解決很多社會問題並不能忽視,他們相當程度上是社會價值生成的重要來源,同時也會通過中介機制對企業價值創造產生影響。內生偽共享意味著共享價值式企業社會責任範式某些時候具有「粉飾性」(Crane et al.,2014),共享價值創造成為表象,社會價值的實質性缺失對企業的長期價值將造成損害。

共享價值式企業社會責任範式著眼於以一種高階方式破解企業商業行為脫嵌於社會的難題,試圖通過「搜尋—嵌入—衡量」的程序參與解決具有共享價值特徵的社會問題,實現社會議題內嵌於企業商業運營,推動企業由脫嵌於社會轉向重嵌於社會。然而,共享價值式企業社會責任範式主要是在項目層面或行動層面得到應用(Dembek et al.,2016),採用的議題嵌入模式無論是其背後對企業社會責任的認知理解偏差,還是實踐中對社會議題的選擇性嵌入,抑或是企業固有「排外性」的習慣性心智模式,都容易導致企業無法實現社會責任對企業商業運營的全方位真正融入,企業可能最終難以規避商業組織的社會脫嵌問題(Hollensbe et al.,2014),陷入「嵌入、脫嵌、再嵌入、再脫嵌」的反覆循環怪圈(肖紅軍、陽鎮,2018)。如果從這種意義上來講,共享價值式企業社會責任範式仍然屬於解決社會脫嵌問題的操作層面、戰術層面與表象層面的「治標不治本」之策,可能終究難以逃脫社會脫嵌問題治理失敗的宿命,表現為共享價值式企業社會責任範式著眼於解決的多種社會脫嵌現象重複出現,形成「嵌入悖論」。

議題嵌入模式的底層邏輯是基於內容視角對企業社會責任進行理解和認知,將企業社會責任看作是一系列社會議題的內容集合,企業履行社會責任就是要落實這些社會議題,或者說企業落實這些社會議題就能自動實現對社會責任的承擔。議題嵌入模式因為實施難度小、任務相對清晰而成為大部分企業開展社會責任實踐的主流方式(肖紅軍、陽鎮,2018),也是大部分企業社會責任標準所隱含的基本假設。對於前者,許多企業選擇聯合國2030年可持續發展目標中的議題作為實施社會責任的核心,對於後者,社會責任國際標準ISO26000將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內容界定為7大主題37項議題(ISO,2010)。儘管如此,議題嵌入模式卻有明顯缺陷與不足,其對企業社會責任的理解偏差經常導致企業在實踐操作中出現議題錯位現象,結果是演變為組織層面的社會脫嵌或社會責任違背。類似地,在共享價值式企業社會責任範式中,議題嵌入模式也具有引發企業社會責任偏離的潛在風險,形成「議題錯位—社會脫嵌」的連續不良後果。共享價值式企業社會責任範式在實踐中的議題錯位主要源於兩個方面:一是選擇性偏差。選擇性地實施社會議題是議題嵌入模式的核心,也是共享價值式企業社會責任範式的基本實現路徑。共享價值機會的搜尋要求企業尋找具有「輸—贏」特徵的社會議題,這會選擇性地將所有「贏—輸」「輸—贏」情形的社會問題自動排除在外,而參與解決這些具有倫理價值和底線要求的社會議題對於企業十分必要。與此同時,在精緻利己主義和過度工具理性的作用下,共享價值式企業社會責任範式將企業競爭力作為評估共享價值機會優先級的唯一標準,這會使企業不重視那些具有高社會相關性與優先性、但對企業收益貢獻度相對不高的共享價值型社會議題(Wieland,2017),而落實這些議題可能產生更大的綜合價值或「混合價值」,能夠更大程度增進社會福利。二是議題替代思維。議題嵌入模式尤其是在共享價值式企業社會責任範式中,企業往往容易形成一種偏差性甚至錯誤的認知,即不同社會議題之間具有完全的可替代性,不同類型、不同層次、不同屬性的社會議題可以相互替代,映射於實踐中就是企業傾向於以摘取「低垂的果實」代替對「高懸的果實」的追求。特別是,部分企業試圖以實施共享價值型社會議題來彌補在底線類社會議題和消極影響防範類社會議題上的表現不足,認為二者可以「功過相抵」甚至「功大於過」(肖紅軍,2017)。比如,一些企業在底線類社會議題和消極影響防範類社會議題上表現不良時,矯正方法卻是高調地實施和宣揚共享價值型社會議題,試圖用後者之功彌補前者之過。

共享價值式企業社會責任範式通過將特定社會議題內嵌於產品和市場、價值鏈、集群3個層面,實現參與解決社會問題與企業核心業務的融合甚至合一。雖然這種議題嵌入模式相較傳統的議題嵌入方式有較大超越,即將目標性社會議題的落實過程轉變為企業核心業務開展的過程,但它畢竟屬於「一議題一嵌入」和純粹業務層面的局部嵌入,缺乏組織層面的系統性和全面性嵌入。議題嵌入的局部性和低位階不僅使得企業運營的社會嵌入不完整,而且可能導致共享價值型社會議題在實施中受阻和偏離方向,呈現為組織層面的社會脫嵌和業務層面的社會責任偏離。進一步來看,共享價值式企業社會責任範式所採用的議題嵌入模式在3個方面表現出局部性和低位階:一是結構性嵌入的忽視。議題嵌入屬於企業的社會責任實踐行為,而社會責任實踐的成功有賴於企業運行的硬性的結構性嵌入(Uzzi,1997)。結構性嵌入隱含著從行為方式視角認知與理解企業社會責任,將企業社會責任看作一種新的行為方式。基於此,結構性嵌入要求將負責任的企業行為構成要素嵌入於企業戰略、組織治理、流程管理、制度建設、基礎管理和職能管理等企業系統的構造模塊(肖紅軍、陽鎮,2018),確保企業行為符合社會責任要求。顯然,共享價值式企業社會責任範式強調社會議題在業務系統中的嵌入,缺乏對社會責任行為要素嵌入管理系統的關注。結構性嵌入的忽視將無法保證企業運營嵌入於社會的系統性、連續性和一致性,企業運營可能因為缺乏社會責任行為要素的管理約束而背離社會責任,形成社會脫嵌。二是認知性嵌入的忽視。由於組織價值觀與行為規範認知會對組織個體行為產生影響,因此企業的商業決策和社會責任決策都將受到已有認知框架的限制。這意味著共享價值式企業社會責任範式如果要實現對傳統企業社會責任的真正超越,就需要在企業運行過程中重視和實現軟性的認知性嵌入(Greenwood et al.,2002),以改變企業或員工的社會責任認知,推動新認知嵌入到他們的價值觀與行為規範中。遺憾的是,共享價值式企業社會責任範式完全聚焦於議題嵌入的實現,並不重視認知性嵌入的價值,從而無法確保企業運營的社會嵌入成為一種價值共識和行為自覺,社會脫嵌現象就難以避免。三是企業組織形態的既定假設沒有改變。共享價值式企業社會責任範式保持一般性商業組織或經濟組織的企業形態假設,議題嵌入模式亦是以此為基礎,二者均不涉及社會責任驅動組織範式變革,而傳統商業組織或經濟組織的利益優先思想導致很難從根本上解決企業的社會脫嵌問題。

脫耦(Decoupled)概念最早出現於組織制度領域,指的是組織實際的做法、慣例與其正式聲明和承諾的政策、措施不相匹配(Meyer and Rowan,1977),或者說組織宣稱並在表面上採用某種制度,但在實踐中仍然維持原有的行為模式(陳揚等,2011)。近年來,脫耦概念被應用於多個領域,包括企業社會責任領域。一些學者研究發現,企業經常會策略性地採用脫耦方式履行社會責任,表現為對外宣傳的政策或承諾與內部的做法或慣例相脫節(Wickert et al.,2016),表面上承諾採取一些責任行為卻並未實際落實(Testa et al.,2018),或者報告的社會責任表現與實際績效相脫鉤(Tashman et al.,2018)。這種現象被稱作「責任脫耦」,「說一套,做一套」的偽善、漂綠、偽社會責任都屬於企業的責任脫耦行為。從共享價值式企業社會責任範式來看,精緻利己主義和過度工具理性容易使其偏離公共利益與社會福利,進而成為一種更巧妙的粉飾戰略(Crane et al.,2014),陷入責任脫耦陷阱。特別是,議題嵌入模式一定程度上會強化共享價值式企業社會責任範式的責任脫耦傾向,主要表現為5個方面:一是責任範圍的不匹配。企業社會責任具有制度彈性特徵,而制度彈性使企業在採用某項制度時會根據自身情況進行「轉譯」(Boxenbaum and Battilana,2005)。在共享價值式企業社會責任範式中,雖然企業承諾承擔廣泛的社會責任,但「轉譯」為以實施共享價值型社會議題作為履行社會責任的全部內容,結果是承諾與實踐的責任域相差甚遠。二是決策依據的不匹配。企業宣稱要同時實現社會價值和企業價值,但在社會議題選擇和對議題嵌入方案進行權衡時,終極依據依然是對增強企業競爭力的貢獻,結果是外化為言行不一致。三是運行邏輯的不匹配。企業宣揚通過實施共享價值型社會議題創造社會價值,但議題運作依然保持市場邏輯和競爭邏輯的一元主導,造成運作方式與預期目標之間的邏輯關係斷裂。四是價值維度的不匹配。企業對共享價值型社會議題的實施存在「價值漂移」風險,即社會價值的弱化與企業價值的強化,同時偽共享現象也可能發生,結果是缺乏實質性的社會價值創造。五是價值傳播的不匹配。共享價值衡量的困難使得企業往往傾向於誇大社會議題的社會價值創造結果,偏離甚至脫離於社會議題的實際運行績效。責任脫耦意味著企業可能藉由共享價值之名推動商業運營的社會嵌入,但實質上卻仍然脫嵌於社會。

現實中的廣泛應用和多重隱憂的出現,要求必須對共享價值式企業社會責任範式進行完善、創新和超越。然而,由於共享價值式企業社會責任範式在基本假設、核心邏輯、實現方式和價值結果上都存在潛在缺陷,因此對其進行完善、創新和超越不能只是簡單地「修補」,如將道德維度、義務要求、企業公民準則嵌入於共享價值範式(Rocchi and Ferrero,2014;Rendtorff,2017;Reyes et al.,2017;Shanahan and Seele,2017;Osorio-Vega,2019),或者通過社會責任溝通增強共享價值範式的有效性(Høvring,2017),也不能只是概念術語的新創或替代而無實質改變,如用企業社會機會作為共享價值的升級形態(Moon and Parc,2019)。相反,合意的方式應當是立足於企業社會責任範式的基本邏輯,即「企業與社會關係—企業社會責任認知—企業組織形態假設—企業社會責任實現方式」。企業社會責任生成的原點是企業與社會關係,企業與社會關係的不同定位將形成不同的企業社會責任觀,而不同的企業社會責任觀將蘊含對企業社會責任範疇的不同認知。企業社會責任認知的有效實踐需要匹配性的企業組織形態,並通過適宜的實現方式予以落實。按照這一基本邏輯,就可以從本源上和深層邏輯上探尋破解共享價值式企業社會責任範式多重缺陷的解決方案,實現對其的實質性系統超越,最終由CSR3.5轉型為CSR4.0。相較於共享價值式企業社會責任範式,CSR4.0對企業與社會關係的定位由共享價值轉變為共生共益,對企業社會責任的認知由單一內容視角界定轉變為理念維度、行為維度、內容維度和制度維度的系統建構,對企業社會責任實踐的組織形態假設由經濟組織轉變為共益企業,企業社會責任實現方式則由議題嵌入模式轉變為議題嵌入與社會責任根植的高階耦合,因此CSR4.0亦可以稱為共益均衡型企業社會責任範式。

(一)企業與社會關係定位的超越:從共享價值到共生共益

任何企業社會責任範式的建構都源起於對企業與社會關係的定義與定位,定義與定位的合理程度往往通過生成邏輯鏈條的傳導而決定企業社會責任範式的成敗。共享價值式企業社會責任範式也不例外,認識到企業競爭力受制於社會賦予合法性與環境要素支持、企業與社會之間存在「輸—贏」交疊區的企業與社會關係,是這一範式得以生成和在相當程度上獲得認可的基礎,但以企業為中心的主導思想、不重視企業對社會的消極影響、忽視企業與社會之間存在「贏—輸」和「輸—贏」情形的企業與社會關係,也是形成這一範式固有缺陷、多重實踐隱憂和飽受詬病的根源。因此,CSR4.0要實現對共享價值式企業社會責任範式的缺陷矯正和本質超越,首要的是對「共享價值」的企業與社會關係認知進行超越,轉變為更加契合現實、更加全面系統、更加符合規律的企業與社會共生共益關係定位。

共生是企業與社會之間的基礎性、底層性關係。共生雖然緣起於生態現象,發端於生態學概念,但卻被社會共生論者認為是一種本源性、普遍性的社會存在。共生關係通常被闡釋為共生單元之間存在寄生關係、偏利共生關係和互惠共生關係(袁純清,1998),但最為原始和最為根本的依然是「相互生存」關係。企業與社會的共生關係首要和核心的也表現為相互依存、互化相生關係,任何一方的缺失或失敗都會導致另一方的不良運行和難以持續。這意味著避免相互破壞和生存條件相互依賴是企業與社會共生的基本內容,也是企業有效管理社會影響的基本要求。實際上,從企業生態系統來看,社會環境、社會元素、社會行動者都是企業生態系統中的重要生態位構成,他們對企業生態系統的健康運行至關重要。正因如此,「一個健康的企業和一個病態的社會很難共存」(Drucker,1973),企業對社會的破壞最終會損害企業生態系統,進而反過來影響企業的健康發展。從社會生態系統來看,商業系統是社會大系統的一個重要子系統,子系統與大系統之間存在相互依賴關係。特別是,現代社會是由各類組織機構組成的,屬於所謂的「機構型社會」(Drucker,1973),而商業企業則是代表性組織機構,因此商業系統對社會生態系統的健康運行發揮著其他子系統難以替代的功能。商業系統的失敗必然會妨礙社會大系統的有效運轉,社會對商業企業的過度「榨取」和錯位型構將會導致商業系統的扭曲,最終會反過來削弱社會大系統的機能。共生關係意味著企業與社會都應當樹立長期主義思維和系統性思維,企業需要最大限度減少或避免對社會產生消極影響,從社會可持續發展角度定位企業行為,社會需要對企業形成合理預期而避免過度「索取」,為推動商業可持續提供必要條件。共生關係要求企業必須超越僅僅關注企業與社會關係中的「輸—贏」情境,而是更要重視「贏—輸」和「輸—贏」情形,基於長期主義和可持續性進行決策,調整優化商業運營和行為方式,避免短期的和局部的個體所「贏」造成對社會的長期傷害。當然,社會也不能簡單粗暴地將企業與社會關係中的「贏—輸」情形轉化為「輸—贏」情形,而應當探尋能夠促進社會發展長期「贏」和可持續「贏」的解決方案,避免解決倫理困境和倫理悖論的「一刀切」。

共益是企業與社會之間的發展性、高位階關係。共益不是簡單的共贏和共享,而是企業與社會在避免相互破壞和生存條件相互依賴的基礎上,尊重與優化各自運作規律,通過平等互動釋放企業與社會的積極價值創造潛能,促使企業發展與社會進步的相互增進、相互增強,最終形成企業與社會「螺旋上升式」的共同演化。共益並不是對共享價值式企業與社會關係的完全拋棄,而是通過「取其精華,去其糟粕」的方式進行超越。從「取其精華」來看,共益對共享價值式企業與社會關係的優點吸收與要義繼承主要體現在3個方面:一是承認商業企業的經濟價值偏好,不抹殺企業追求商業價值的天然屬性,尊重企業運行的商業邏輯和市場邏輯,不以道德倫理要求代替企業的經濟價值偏好,也不用社會邏輯替代商業邏輯和市場邏輯。二是承認企業與社會之間存在「輸—贏」的潛能,參與解決社會問題不只是企業的「投入」而是「投資」,與企業追求商業價值具有契合性和同向性,企業能夠內生出參與解決社會問題的動力。三是承認企業與社會互動的核心界面是企業的核心業務活動,參與解決社會問題不應當作企業的邊緣性、附屬性活動,而是可以和應該與企業的核心業務結合起來,儘可能發揮企業的核心專長和優勢。從「去其糟粕」來看,相較於共享價值,企業與社會的共益關係主要表現出3個方面的超越:一是摒棄以企業自身為中心的精緻利己主義思維。共益意味著企業不能將追求自身利益作為企業與社會互動的出發點和歸宿點,也不能將利己作為參與解決社會問題的終極目標,而是基於企業與多元社會主體的平等關係,同時追求企業利益與社會利益的增進,企業與社會互動著眼於推動利己與利他的共同實現。二是摒棄純粹與過度的工具理性思維。共益意味著社會價值創造與企業價值創造並不是簡單的「手段—目的」關係,企業不應對參與解決社會問題僅僅進行工具性定位,而是更加重視價值理性歸位。由於任何實踐活動都是合目的性與合工具性的統一,因此無論是純粹的工具理性還是單純的價值理性,都是非自足的,無法唯一規定或實現企業與社會互動的全面本質。企業與社會的共益關係要求企業避免工具理性與價值理性的斷裂,推動二者整合與融合,使二者在合理張力範圍內保持二元平衡。三是摒棄價值分配不能新創價值的假設。一方面,不同主體的價值偏好不同,不同價值對於不同主體的效用與偏好滿足程度也不同,因此價值分配可以增進相關主體的效用感與偏好滿足度,能夠增加以效用與偏好滿足度衡量的價值;另一方面,價值分配在當下可能並不產生價值增量,但因為對企業與社會互動的條件形成影響,因此從長周期來看會催生出新的價值。鑑於此,共益不僅僅強調企業與社會互動中形成價值增量,而且認可價值分配在解決社會問題中的功用。

(二)企業社會責任認知的超越:從內容界定到四維重構

企業社會責任實踐中,無論是「做正確的事」還是「正確地做事」,都依賴於對「企業社會責任是什麼」的認知。企業社會責任認知模式將決定企業社會責任實踐範式的邏輯進路與實現向徑,進而影響到企業社會責任實踐範式的功效。企業社會責任認知的基礎性問題包括由誰負責、對誰負責、負責什麼、負責到什麼程度(周祖城,2017)和如何負責,並呈現出定義性研究、規範性研究、描述性研究、解釋性研究和應對性研究5種取向(周祖城,2016)。共享價值式企業社會責任範式背後隱含著從內容視角認知與理解企業社會責任,聚焦於「對誰負責」和「負責什麼」,相應的實現方式則是議題嵌入模式。認知的不完整與純粹的議題嵌入模式容易導致企業社會責任實踐的「掛一漏萬」(肖紅軍、陽鎮,2018),共享價值式企業社會責任範式由此也可能陷入社會脫嵌的陷阱。CSR4.0要克服共享價值式企業社會責任範式的實踐偏離,超越單一內容視角、重構企業社會責任認知邏輯至關重要。

從歷史演化角度,企業社會責任概念經歷了從狹義的企業社會責任到企業社會回應、企業社會表現,再到企業公民的演變(Bakker et al.,2005),與之相伴隨的是企業社會責任認知視角和維度不斷豐富化,特別是含義更為廣闊、內容更為寬泛、定義更為精確的企業社會表現概念,為重構企業社會責任認知邏輯奠定了基礎。Carroll(1979)認為企業社會責任內容、企業社會議題管理和企業社會回應是構成企業社會表現的3個維度;Wartick and Cochran(1985)提出企業社會表現涵蓋3個導向,即主要與社會責任原則相關的哲學導向、主要與社會回應過程相關的制度導向以及與社會議題管理相關的組織導向;Wood(1991)則指出,企業社會表現是企業社會責任原則、企業社會回應過程、企業社會政策和方案以及與企業和社會之間關係相關的可觀測結果等多個方面的組合。綜合不同學者對企業社會表現的認知來看,完整的認知視角應當覆蓋理念(原則)維度、行為維度、內容維度和制度維度,這也是系統認知和理解企業社會責任的應然維度與視角。理念視角將企業社會責任看作一種新思想、新思維,並區別於傳統的價值主張與發展理念;行為視角將企業社會責任看作一種新的企業行為方式,被認為是以新的方式開展正常的企業經營;內容視角認為企業社會責任是一系列企業社會議題的集合,履行社會責任就是要管理與落實這些社會議題;制度視角將企業社會責任看作一種新的企業制度安排,履行社會責任要求企業做出匹配性的制度創新。理念視角、行為視角主要回答企業社會責任認知的「由誰負責」和「負責任到什麼程度」問題,內容視角主要回答企業社會責任認知的「對誰負責」和「負責什麼」問題,制度視角則重點回答企業社會責任認知的「如何負責」問題。實際上,ISO(2010)在社會責任國際標準ISO26000中對組織社會責任的界定就涵蓋了理念(原則)維度、行為維度、內容維度和制度維度。「致力於可持續發展」、「考慮利益相關方期望」、「遵守適用法律並符合國際行為規範」都屬於理念視角認知,「透明和道德的行為」屬於行為視角認知,「對社會和環境的影響而承擔的責任」屬於內容視角認知,「融入整個組織並在其關係中得到踐行」則屬於制度視角認知。進一步來看,共享價值式企業社會責任範式以內容視角認知為基礎,相當程度上忽略理念視角、行為視角和制度視角的企業社會責任認知,因此對共享價值式企業社會責任範式的超越,應當將企業社會責任認知由單一內容維度全面拓展至理念維度、行為維度、內容維度和制度維度。

企業社會責任的強實踐性要求對企業社會責任的認知不能停留於「構念」,而是需要對多維視角下的企業社會責任具體要素與構造進行解構。由於社會責任國際標準ISO26000對組織社會責任的定義獲得了相當程度的共識,因此可以以這一定義為基礎分別對企業社會責任的理念維度、行為維度、內容維度和制度維度進行解構和重構。從理念視角來看,「致力於可持續發展」、「考慮利益相關方期望」、「遵守適用法律並符合國際行為規範」意味著企業社會責任的「元層次」思維主要包括外部視野、底線思維、可持續性原則。外部視野要求企業的行為導向由原來的「自我」和「內部」轉向換位思考,考慮利益相關方期望和社會需要,實現「外部期望內部化,內部工作外部化」;底線思維要求企業的行為必須滿足法律法規要求和道德底線,任何決策和活動都不能違背剛性的底線要求;可持續性原則要求企業的行為應當致力於對可持續發展的貢獻,以是否有助於社會可持續發展作為企業行為是否合理的判斷標準。從行為視角來看,企業社會責任要求的「透明和道德的行為」就是有效管理自身運營對社會、利益相關方、自然環境的影響(李偉陽、肖紅軍,2010),並可以具體化為社會與環境風險防範、綜合價值創造、透明溝通、利益相關方合作、社會資源整合與優化配置等遞進式的5個層次行為規範(肖紅軍,2017)。社會與環境風險防範要求企業有效管理並最小化自身運營對社會與環境產生的消極影響,防範可能引發的社會與環境風險。綜合價值創造要求企業儘可能最大化自身運營對社會與環境的積極影響,創造更多的經濟、社會、環境綜合價值。透明溝通要求企業以清晰、準確、及時、誠實、完整的方式與利益相關方和社會進行溝通,保持影響經濟、社會、環境的決策和活動的公開性(ISO,2010)。利益相關方合作要求企業著眼於更好推進社會與環境風險防範、綜合價值創造,充分利用企業與利益相關方優勢互補的條件,積極與利益相關方開展合作,實現企業與利益相關方的共贏,創造更大的綜合價值。社會資源整合與優化配置要求企業延伸和拓展外部利益相關方資源配置,從全社會視角將與企業決策和活動沒有緊密聯繫的社會主體所擁有的優勢資源納入管理視野,通過整合推動社會資源實現更有效和更優的配置。從內容視角來看,「對社會和環境的影響而承擔的責任」意味著企業社會責任的內容涵蓋企業應當關注的經濟議題、社會議題和環境議題。從制度視角來看,「融入整個組織並在其關係中得到踐行」意味著企業社會責任的核心制度安排是社會責任融入,即融入企業使命戰略、業務運營和企業管理。企業社會責任的理念維度、行為維度、內容維度和制度維度並不是割裂的,而是相互作用和嵌套形成一個整體系統。如果將企業社會責任看作一棵大樹的話,那麼制度視角就是樹的根,理念視角就是樹的幹,行為視角就是樹的枝,內容視角就是樹的葉。

(三)企業組織形態假設的超越:從經濟組織到共益企業

企業組織形態假設既是企業與社會關係定位的重要基礎,也是企業社會責任認知的邏輯起點,同時還是企業社會責任實踐有效性的決定因素。由於企業的組織使命、運行機制、管理方式和制度邏輯都深受企業組織形態的影響(肖紅軍、陽鎮,2018),因此不同企業社會責任範式都內含相應的企業組織形態假設,其實踐與實施也以特定的企業組織形態為載體。共享價值式企業社會責任範式亦是如此,其根基是延續新古典經濟學的純粹經濟組織假設,將企業看作一般性商業組織,企業價值本位、精緻利己主義、過度工具理性、社會脫嵌隱憂等都源於這一企業組織形態假設。可以說,共享價值式企業社會責任範式的固有缺陷、實踐異化和價值失靈,歸根結底在於維持一般性商業組織或純粹經濟組織的企業形態假設。CSR4.0要實現對共享價值式企業社會責任範式的系統超越,必然要求對企業的組織使命、運行機制、管理方式和制度邏輯進行全方位變革,適應企業與社會的共生共益關係定位,其基礎是超越一般性商業組織或純粹經濟組織的企業形態假設,轉變為具有均衡型企業使命、多重製度邏輯融合共生的共益企業。

企業的組織屬性一直是經濟學、管理學、社會學中頗具爭議性的問題。古典和新古典經濟學、新制度經濟學都將企業看作具有單一經濟功能的純粹經濟組織,追求利潤最大化是企業的唯一目標。社會學、社會法學和部分管理學者認為企業是承擔社會功能的一般社會組織,屬於以公共利益為目標的公共機構或「政府達成公共政策目標的社會工具」(Sundaram and Inkpen,2004)。經濟社會學和新經濟社會學強調企業同時具有經濟功能和社會功能,認為經濟屬性與社會屬性共同存在於企業,企業是具有整合經濟目標與社會目標的潛在功能的經濟社會組織。無論理論上如何界定企業的組織屬性,但現實中的企業絕不僅僅擁有單一屬性和功能,而是內嵌既相互矛盾又內在統一的多種功能屬性的組織,表現為複雜的「悖論企業」。隨著管理學對悖論認知的深化,悖論管理逐漸由傳統的權衡取捨觀轉向正在興起的組織雙元觀,悖論管理的解決方案不再是悖論組成元素之間的「非此即彼」,而是追求相互的融合共生。悖論企業意味著現實中不能通過權衡取捨觀武斷地抹殺企業的經濟屬性或社會屬性,走向純粹的經濟組織或單純的社會組織,而是應當以組織雙元觀為基礎融合企業的經濟屬性和社會屬性,走向混合型組織或灰色部門組織(Waddock and Mcintosh,2011)。然而,混合型組織中的社會企業或以政府為中心的灰色部門組織(André,2010)由於商業屬性的嚴重剝離而缺乏足夠的經濟血液與穩定的商業模式,企業可持續運營問題一直難以破解。基於此,作為混合型組織中的社會責任擔當型企業或以企業為中心的灰色部門組織(André,2012),共益企業(Benefit Corporation)是一種兼具盈利性與社會責任、將傳統的企業特徵與社會責任相結合的新的組織形式(Hiller,2013),成為悖論企業在現實中有效運行的更為合意的組織載體。共益企業強調將經濟價值創造目的與社會價值創造目的有效融合,一方面可以解決純粹商業組織或經濟組織難以迴避的社會脫嵌問題,另一方面也可以破解社會企業造血功能不足的可持續運營難題,因此是實現共益均衡型企業社會責任範式或CSR4.0的企業組織形態。共益企業既吸收了共享價值式企業社會責任範式承認企業經濟屬性的優點,又突出企業社會價值創造目的的同等重要,雙重價值的高階均衡使得以共益企業為組織載體的CSR4.0超越共享價值式企業社會責任範式,具有更為合意的社會責任實踐組織形態。

使命目的和運行邏輯是區別於不同組織形態的關鍵維度,也是不同企業社會責任範式本質差異的反映。從使命目的來看,共享價值式企業社會責任範式雖然將企業目的重新定義為創造共享價值,試圖將促進社會進步納入企業使命,但「創造共享價值」的目的仍然是追求企業利潤最大化和企業競爭力提升,即企業的終極使命和最終目的維持單一的經濟價值目標,社會價值創造目的依然缺位。共益企業則全然不同,它將經濟價值創造與社會價值創造共同作為組織使命,把經濟價值追求與社會價值追求相混合併實現均衡,屬於均衡型企業使命(肖紅軍、陽鎮,2018)。共益企業不過度強調但也不放棄企業的商業目的,不忽視但也不唯一化企業的社會目的,並通過組織雙元管理實現商業目的與社會目的的緊密交織甚至融合,形成雙重價值導向下的雙元性目標(Stubbs,2016)。均衡型企業使命意味著共益企業價值目標的均衡化、資源配置的社會化和企業經營的共益化,這一方面能夠使企業內生出實踐社會責任的動力,生成對社會負責任的行為承諾,另一方面又可以誘發企業經濟價值創造活力,增強企業競爭力,兩個方面相互增益、互促共進。均衡型企業使命使得共益企業在合法性上超越共享價值式企業社會責任範式,由潛在的內外部合法性衝突轉變為雙重「合法性」的調適一致。從運行邏輯來看,制度邏輯理論認為,單一制度邏輯在特定組織場域並不能完全成為主導(Dunn and Jones,2010),而應當是多重製度或「邏輯群」的共存與混合(Lounsboury,2007),組織運行中存在多個獨立的中心的制度邏輯。顯然,共享價值式企業社會責任範式實質性的市場邏輯單一主導與制度邏輯理論相悖,引致現實中企業社會責任實踐的多種缺失與異化現象。共益企業對此進行超越,將私營部門的市場邏輯和效率原則、公共部門的社會邏輯和倫理原則融合起來,實現組織雙元邏輯的動態交互與動態平衡(Sabadoz,2011),形成雙元制度邏輯的相對平衡區域和共生空間。社會邏輯與市場邏輯的雙重疊加、平衡和融合可以將企業的工具理性與價值理性有效統合起來,催生可持續性的企業決策和連續性的對社會負責任行為。

(四)社會責任實現方式的超越:從議題嵌入到雙模耦合

企業社會責任從構念走向實踐的關鍵問題是如何實現,尋找有效的實現方式一直是企業社會責任領域「懸而未決」的難題,但又是不得不直面和亟需破解的時代命題。與經濟組織的企業形態假設和內容視角的企業社會責任認知相匹配,共享價值式企業社會責任範式沿用傳統上大多數企業所採用的議題嵌入模式,結果是容易出現企業社會責任實踐的「掛一漏萬」和難以避免的「嵌入、脫嵌、再嵌入、再脫嵌」的反覆循環怪圈。但不得不承認,議題嵌入模式有其任務明確、邊界清晰、易於顯化、操作難度相對小的優點,對於企業參與解決特定社會問題不失為一種可行的實現方式。因此,適應於共益企業的組織形態假設和多重視角的企業社會責任認知,CSR4.0必然要求對共享價值式企業社會責任範式的實現方式進行超越,既留存議題嵌入模式以實踐內容視角的企業社會責任認知,又創新社會責任融入方式即社會責任根植模式,以匹配性落實理念視角、行為視角和制度視角的企業社會責任認知,同時將議題嵌入模式與社會責任根植模式耦合起來,形成系統的、高階的企業社會責任實現方式和實踐機制。

企業社會責任作為一種新的思想理念、行為方式和制度安排,其在企業的實踐需要進行一場靜悄悄的管理革命(李偉陽、肖紅軍,2010),以「潤物細無聲」的方式沉浸於企業的心智模式,催生企業自知的、自覺的、自主的和自治的對社會負責任行為,推動社會責任內生於企業基因。傳統上,靜悄悄的管理革命往往希冀通過社會責任的組織變革模式(Maon et al.,2009)、全面社會責任管理模式(Waddock and Bodwell,2004)、社會責任融入整個組織模式(ISO,2010;Yuan et al.,2011)等社會責任管理嵌入方式(肖紅軍、陽鎮,2018)予以實現,但現實中企業卻缺乏動力、能力、毅力和行動力去實踐這些組織整體層面的革命性模式,普遍現象是企業將它們僅僅作為一種美好的願望或者形似神不似地表面化實施,結果必然是靜悄悄管理革命的失敗,社會責任與企業運營仍然呈現實質性的分離。究其原因,社會責任管理嵌入模式要求企業基於社會責任對價值觀、戰略、組織治理、業務流程、運行管理、制度建設等進行全方位系統重構,試圖再造一個全新的企業,因此實施難度極大、風險極大、要求極高,屬於一種「高大上」的理想主義模式,企業往往望而卻步。與此同時,企業社會責任實踐的效果本身就難以顯化和短期顯現,而整體的組織變革和系統的管理變革更是增加無法預料的效果時滯與不確定性,這一方面導致企業與員工難以感知到實踐企業社會責任所帶來的新變化,另一方面增加企業與員工理解和掌握企業社會責任理念方法的難度,挫傷他們接受企業社會責任的意願和信心。因此,有必要重新尋找一種猶如「潤物細無聲」、易於被企業與員工感知和接受的方式實現靜悄悄的管理革命,而社會責任根植則是這樣一種合意的企業社會責任實踐方式。社會責任根植著眼於從微視角改變企業與員工的元認知(Meta-cognition),將企業運營按照一定的邏輯分解為若干個細分的任務或活動「切片」,選擇特定任務或活動「切片」作為對象,運用企業社會責任的思想理念、行為要求和制度安排對其進行重新審視,並通過融入實現對特定任務或活動「切片」的再優化、微改進和微創新,形成社會責任與任務或活動「切片」的自然融合。社會責任根植不追求理想的整體組織變革和系統管理變革,而是聚焦於一個個細微的任務或活動「切片」,讓員工將社會責任理念、方法、規範、工具應用和融入於本身就「在幹」「要幹」的任務或活動「切片」,使員工在微實踐中理解和掌握社會責任的有效知識供給,感知與體驗到社會責任所帶來的改變,大大降低實踐企業社會責任的難度,從而形成對社會責任的接受與認同。循序漸進地對所有任務或活動「切片」進行社會責任根植,就能「串珠成鏈」「織鏈成網」「疊網成體」,實現社會責任管理嵌入模式所希冀達成的整體變革目標,逐步催生新的員工工作方式、新的業務運營方式、新的社會溝通方式,乃至新的企業管理模式、新的企業發展方式。

社會責任根植模式與議題嵌入模式並不是相互替代的關係,而是具有互補性和潛在的耦合性。首先,社會責任根植模式匹配於理念視角、行為視角、制度視角的企業社會責任認知,通過「以小見大」和自下而上的方式實現社會責任理念、方法、規範、工具的普及落地,而議題嵌入模式則以內容視角的企業社會責任認知為基礎,通過嵌入的方式將構成企業社會責任內容的議題予以落實。社會責任根植模式和議題嵌入模式的結合,能夠將4個維度的系統性企業社會責任認知在實踐中全面落地。其次,社會責任根植模式與議題嵌入模式之間可以相互取長補短,避免陷入各自模式的「盲區」和陷阱。議題嵌入模式的社會脫嵌、責任脫耦和履責的「掛一漏萬」缺陷可以通過社會責任根植的理念全覆蓋、行為全融合予以彌補,尤其避免出現忽略「贏—輸」「輸—贏」情形社會問題的現象。社會責任根植模式的微視角既是其成功之處,也可能出現「盲區」,即由於聚焦企業運營的細分任務或活動,對於一些與重大社會問題關聯度高、涉及整體組織層面的重大企業運營問題可能被忽略,而議題嵌入模式則能夠規避踏入這一「盲區」。與此同時,社會責任根植模式更多是運用社會責任理念、方法、規範、工具對企業運營的任務和活動進行「內部改造」,更偏向於隱性企業社會責任(Matten and Moon,2008)和隱性知識積累,顯性化的社會傳播和社會責任品牌塑造面臨挑戰,而議題嵌入模式則是「由外而內」和「由內而外」地選擇社會公眾關注的社會議題,更適於進行顯性化的社會傳播,更易於被社會公眾所知曉和認同,更有利於企業社會責任品牌聲譽的塑造。最後,社會責任根植模式與議題嵌入模式在操作層面可以相互嵌套和相互完善,進一步提升各自模式的實踐效果。社會責任根植方法可以在特定社會議題的嵌入與實施過程中得以應用,以防範特定社會問題的解決方案可能引發的次生風險,增強議題嵌入與實施的可持續性;對特定任務或活動的社會責任根植過程中,也可以將特定社會議題的嵌入模塊與要素結合起來,增強社會責任根植的外部化與社會性,創造更多顯性的社會價值。社會責任根植模式與議題嵌入模式的強互補性意味著,合意的企業社會責任實現方式應當是兩種模式的高階耦合,這也是CSR4.0在實踐廣度、深度、精度、強度、信度、效度上全面超越共享價值式企業社會責任範式的必然要求。

「共享價值」是企業界和管理學領域炙手可熱的「時髦詞」(Beschorner and Hajduk,2017,Moon and Parc,2019),共享價值範式在實踐中受到廣泛追崇,被自詡為「商業思想的下一次重大轉型」(Porter and Kramer,2011),但共享價值範式的固有缺陷和多重局限引致企業實踐出現所謂的「價值悖論」,結果是這些企業並沒有獲得組織層面的預期商業成功和社會合法性,共享價值範式陷入實踐困境。共享價值範式在原創性缺失(Beschorner,2013;Crane et al.,2014)、理論缺陷(Beschorner and Hajduk,2017;Reyes et al.,2017)和倫理缺位(Crane et al.,2014;Schramm,2017)方面受到諸多詬病,也有學者針對共享價值範式的局限性進行局部「修補」(Rocchi and Ferrero,2014;Rendtorff,2017;Reyes et al.,2017;Shanahan and Seele,2017;Osorio-Vega,2019),但現有對共享價值範式的審視和矯正都存在深層邏輯挖掘不夠、本質屬性定位模糊、系統分析框架缺乏、超越視角過於狹隘的不足,亟需進一步深化認知、深度反思和深挖邏輯,探尋系統超越共享價值範式的合意性解決方案。

基於此,本文從本質認知、邏輯解構、隱憂識別和系統超越等對共享價值範式進行深度反思,尋找企業與社會共生共益發展的更優之道,並得到以下6個方面的主要結論:一是共享價值是企業社會責任理念認知與實現方式演化的結果,屬於經過進化的「新型企業社會責任」,是一種高階的企業社會責任範式,可以在戰略性企業社會責任即CSR3.0的基礎上將其定位為CSR3.5,而不是對企業社會責任本身的替代。二是共享價值式企業社會責任範式的生成依循「提出問題—解釋問題—解決問題」基本邏輯,形成「社會化背景下商業的合法性與可持續性受到威脅→重建商業的合法性與可持續性→重新定義企業與社會關係→傳統企業社會責任的取捨解決方案具有重大缺陷→探尋商業與社會相互促進的更優解決方案→建立社會問題和社會需要與商業機會的連結→解決社會問題和社會需要嵌入企業核心業務→經濟價值與社會價值總量的增加→企業競爭力提升與社會進步的同時實現→共享價值」的完整邏輯鏈。三是共享價值式企業社會責任範式的運作邏輯可以抽象為「搜尋—嵌入—衡量」的核心過程,它承襲了戰略性企業社會責任對「共贏情境」社會問題的識別思路,並採用議題嵌入模式實踐企業社會責任,強調社會價值與企業收益關聯整合的衡量方法。四是共享價值式企業社會責任範式在實踐中呈現出多重隱憂,包括企業價值本位引致本源性的精緻利己主義、實質性的市場邏輯主導、潛在的脫倫理化傾向,從而難以真正破解長期困擾企業與社會的「弗裡德曼魔咒」;過度工具理性催生合法性悖論與衝突再現的風險、「手段—目的」鏈斷裂的風險、衡量失敗與內生偽共享的風險,結果是社會價值與企業價值的雙重失靈情形可能發生;議題嵌入模式可能發生議題錯位、局部嵌入、責任脫耦現象,進而導致多種社會脫嵌現象重複出現,形成「嵌入悖論」。五是對共享價值式企業社會責任範式的完善、創新和超越不能只是簡單地「修補」,而應當從本源上和深層邏輯上探尋破解這一範式多重缺陷的解決方案,進而在基本假設、核心邏輯、實現方式和價值結果上實現對其的實質性系統超越,最終由CSR3.5轉型為CSR4.0,即共益均衡型企業社會責任範式。六是CSR4.0在實踐廣度、深度、精度、強度、信度、效度上全面超越共享價值式企業社會責任範式,要求企業與社會關係定位由共享價值式轉向共生共益式,企業社會責任認知由單一內容視角界定轉向理念維度、行為維度、內容維度、制度維度的四維建構,企業組織形態假設由純粹經濟組織轉向為具有均衡型企業使命、多重製度邏輯融合共生的共益企業,社會責任實現方式由議題嵌入模式轉向社會責任根植模式與議題嵌入模式的高階耦合。

相較於已有研究,本文的邊際貢獻主要體現在以下5個方面:一是從企業社會責任動態演化的縱貫序列中審視、認知和定位共享價值本質,將其看作是CSR1.0(「無關利潤」和「不求回報」的企業自願行為)、CSR2.0(與企業財務績效鬆散聯繫、模糊聯繫、間接聯繫的社會壓力回應、社會風險防範和利益相關方管理行為)和CSR3.0(與企業商業戰略和企業競爭力直接緊密耦合的戰略性行為)的進一步進化,本質上是一種高階的企業社會責任範式即CSR3.5,從而走出共享價值與企業社會責任關係的「替代論」(Porter and Kramer,2011,2014)、「從屬論」(Kendrick et al.,2013)和「交叉論」(Crane et al.,2014;Kettner,2017)爭論。二是從生成邏輯視角對共享價值式企業社會責任範式的產生機理進行解構,將共享價值式企業社會責任範式的生成邏輯分解為邏輯緣起、邏輯中介和邏輯歸宿3個連續的邏輯片段,從而能夠更加本源、更加連貫、更加清晰、更加深刻地認識共享價值式企業社會責任範式。三是對共享價值式企業社會責任範式(CSR3.5)與戰略性企業社會責任(CSR3.0)的差異性進行識別,並歸結為前者相對後者的術語概念進化、價值內涵進化、價值創造進化和企業目的進化,而以往的研究往往只強調二者之間的相同之處(Liel,2016),缺乏對它們區別度的關注。四是從企業目的、理性哲學、實現方式對共享價值式企業社會責任範式的固有缺陷與實踐困境進行更加系統、更加深入地剖解,將對共享價值式企業社會責任範式的已有批判(Crane et al.,2014;Beschorner and Hajduk,2017;Reyes et al.,2017;Schramm,2017)多維化、邏輯化、結構化、層次化,從而能夠更加全景地把握共享價值式企業社會責任範式的多重隱憂。五是提出以CSR4.0即共益均衡型企業社會責任範式對共享價值式企業社會責任範式進行實質超越,從企業與社會關係定位、企業社會責任認知、企業組織形態假設、社會責任實現方式等方面對CSR4.0進行系統構造,並深刻解析CSR4.0相對共享價值式企業社會責任範式的重大轉變,比已有對共享價值式企業社會責任範式的局部「修補」(Rocchi and Ferrero,2014;Rendtorff,2017;Reyes et al.,2017;Shanahan and Seele,2017;Osorio-Vega,2019)大大向前邁進一步。

 

鑑於企業社會責任命題的複雜性,未來研究可以以本文對共享價值式企業社會責任範式的反思與超越為基礎,從範式創新、研究方法等角度深化對企業社會責任的研究,具體包括以下3個方面:一是深化對共益均衡型企業社會責任範式即CSR4.0的研究。本文雖然從基本假設、核心邏輯、實現方式和價值結果等多個維度對CSR4.0進行了刻畫,深入研究了CSR4.0相對共享價值式企業社會責任範式的重大轉變之處,但由於CSR4.0屬於企業社會責任發展的新階段和新範式,因此未來應當更大範圍、更多視角、更深層次開展對CSR4.0的研究。特別是,共益企業和社會責任根植作為CSR4.0的合意性組織範式與實踐模式,本文雖然提出了基本方向,但更多的細緻研究仍有待未來進一步深化。二是針對共享價值式企業社會責任範式和共益均衡型企業社會責任範式,開展縱向的單案例研究或深度的跨案例研究。本文的研究重點是從學理推演和現象歸納識別出共享價值式企業社會責任範式的缺陷,並構造新的企業社會責任範式以實現對其超越,因此在採用歸納法與演繹法開展研究過程中,沒有進行關聯性的案例研究。然而,企業社會責任的強實踐性意味著,無論是對共享價值式企業社會責任範式的反思,還是對共益均衡型企業社會責任範式的型構,都應當以完整性的、連續性的、系統性的案例研究作為支持。因此,未來研究可以採用案例研究方法與紮根理論,選擇共享價值式企業社會責任範式的失敗企業和前瞻探索共益均衡型企業社會責任範式的企業作為研究對象,通過縱向的單案例研究或深度的跨案例研究,進一步驗證本文所提出的研究觀點與主要結論,特別是深化對共益均衡型企業社會責任範式的有效性和合意性的研究。三是由於共享價值式企業社會責任範式在實踐中已經廣泛應用,其向共益均衡型企業社會責任範式的轉變需要一個較長過程,因此對於共享價值式企業社會責任範式應用中的一些難點問題仍然值得研究,如共享價值的衡量問題、「偽共享」的治理問題。特別是,共享價值的已有研究聚焦於產品和市場、價值鏈、集群等傳統線性情境,對於正在興起的非線性平臺情境缺乏關注,未來可以拓展研究平臺情境下的共享價值創造問題。

 

中國社會科學院工業經濟研究所研究員,管理學博士,研究領域是企業社會責任與企業成長。

肖紅軍.共享價值式企業社會責任範式的反思與超越[J].管理世界,2020(05):87-115+133.

Institute of Industrial Economics

CA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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