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同學見義勇為踢踹猥褻男,是否應當被追究刑事責任?

2020-09-05 廣東金本色律師事務所

6月1日,湖南永州一17歲女生小雪(化名)在商場被一52歲男子雷某用肘部襲擊胸部,在小雪準備報警的時候,雷某藉機逃走,同行男同學胡某為制止其逃跑,將其踢傷。

事後雷某被行政處罰300元,胡某某因涉嫌故意傷害(輕傷)罪於8月21日19時被冷水灘分局作刑事拘留處理。後永州市公安局對本案高度重視,經深入調查,現已責令冷水灘分局撤銷案件,立即解除對胡某的刑事拘留;並對雷某猥褻他人的違法行為,冷水灘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處行政拘留15日。

復盤「襲胸事件」始末,確實波折迭起。

(圖片來源:新浪微博)

逆轉的劇情為何會發生?

接下來,讓小金帶大家走進刑法的世界,從法律的角度分析這個案件。

小金說法

胡某的踢踹行為導致了「襲胸匪徒」雷某的兩處輕傷,從表象上看胡某符合故意傷害罪的構成要件,那胡某的行為即構成故意傷害罪了嗎?

其實不然,一個行為是否構成犯罪,不能單純地只看這個行為是否符合某個罪名構成要件,還要從多個角度進行分析。以本案為例,雖然胡某的踢踹行為表面上符合故意傷害罪的客觀行為特徵,但是胡某是基於雷某猥褻的行為而作出上述踢踹行為的,可謂「事出有因」。

本案中發生上述「逆轉」情形,全賴這個「因」的存在:「違法阻卻事由」

讀到這裡,大家時候很好奇「神馬」是「違法阻卻性事由」?

來,小金為您解讀:「神馬」是「違法阻卻性事由」?

我國《刑法》規定了正當防衛和緊急避險兩種法定的違法阻卻性事由:

首先,我們看看我國《刑法》對於正當防衛的規定:根據《刑法》第二十條的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可以見得,正當防衛最重要的一個要素就是時間要素,也即必須針對的是正在發生的侵害行為。引用以上案例,胡某的行為並不構成正當防衛,因為胡某是在雷某結束了猥褻行為後才實施踢踹行為的。

(圖片來源:網絡)


另外,胡某的行為也很明顯不屬於緊急避險

既然兩種法定的違法阻卻性事由都不存在,那麼胡某的行為就構成犯罪了嗎?胡某的行為是否應以犯罪論處?

事實上,雖然我國刑法只規定了正當防衛和緊急避險兩種法定的違法阻卻性事由,但還存在著大量法外的違法阻卻性事由。比如說自救行為與法令行為。自救行為,舉個最典型的例子,A的摩託車被偷了,但A第二天見到了他的摩託車,就把摩託車給騎回去了。從表面上看似乎符合盜竊罪的構成要件,但這屬於自救行為,是被法律許可的。而法令行為則是依照法律規定而行使利或者承擔義務所實施的行為。

在本案中,胡某的行為就是屬於法令行為中的扭送行為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四條的規定,對於正在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處理。

據新聞報導,小雪與胡某通過查看監控確認了雷某存在猥褻行為,並在第一時間選擇報警,看見小雪報警,雷某逃跑。胡某為了制止其逃跑,將其踹傷。雖《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是對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公民進行的扭送。

本案中,雷某僅實施一般違法行為,小金認為亦可實施上述的扭送行為,由於民眾對犯罪的理解並不需要達到專業的程度,除非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民眾對於一個行為是否構成犯罪的認識是模糊的,故此不能過於嚴格加以理解。

因此,雖胡某見義勇為的行為造成雷某輕傷,但綜合本案發生具體事由及傷者受傷程度,胡某無需以犯罪論處

寫在最後

小金認為,類似本案中見義勇為等善行都不應被當作犯罪,公安機關在執法的過程中,亦不會簡單執法、機械執法的。法律不外乎人情,如果法律過於剛性,那麼司法作用就是用道德上的潤滑劑讓法律變得柔軟。

當然,我們每位讀者在實施見義勇為等善舉時,亦同時需注意具體的尺度,適度並有效地制止違法犯罪行為,避免傷害或其他負面情形無邊際地擴大。下期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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