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雅加達郵報8月7日報導,上周五,印尼稅務局公布了10家需要徵稅的外國數字公司名單。根據印尼的規定,銷售數字產品和服務的外國公司,年收入超過6億印尼盾(約合41,116美元),或每年產生1.2萬個用戶流量的,都需要向稅務局報告,繳納10%的增值稅。
據稅務局發言人Hestu在一份聲明中表示:「我們將繼續與在印尼運營的其他外國數字公司溝通,對他們進行教育和評估,將把更多的公司列入稅目清單。」
他補充說道:「徵收增值稅是政府為在印尼經營的所有企業創造一個公平競爭的環境而努力的一部分,不管你是本地公司還是外國公司,傳統公司還是數字公司,都應該交稅。」
據悉,此前,包括亞馬遜在內的6家公司已實施了這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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