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個案論家事表見代理

2021-01-10 中國法院網

2002-07-25 12:54:59 | 作者:駱 軍 李照彬

  ?案情梗概?

  詹甲系聶某之子。原四川省宜賓市西街48號臨街門面房屋,屬聶某母子四人的共有財產。1995年,宜賓某建設單位因修建綜合樓拆除該房,並在原址向被拆遷人聶某母子返還了新門面房。1997年3月1日,聶某及其子詹乙、詹丙三人與李某籤訂了房屋買賣協議書,由李某出資40萬元購買聶某母子所有的門面房屋。因詹甲在外經商,詹乙在賣房協議上代為籤名。此後,李某向聶某等人付清了全部購房款,聶某將房屋交付李某使用至今。2001年4月,李某到房管部門辦理了產權證書。8月,詹甲以其母和兩個兄弟無權處分其共有房產,自己享有優先購買權等為由向法院起訴,請求撤銷聶某等人與李某籤訂的房屋買賣協議。另外,詹甲雖長期在外經商,但每年春節都返鄉探家。

  ?法院判決?

  法院認為,聶某、詹乙、詹丙與李某籤訂房屋買賣協議的意思表示真實,並已實際履行。詹乙代詹甲在房屋買賣協議上簽名,購房人李某並不知道詹乙沒有代理權,更不知道詹甲不同意出賣共有房。詹甲雖在外經商,但每年春節返鄉,應知道賣房一事。李某系善意有償取得所購房屋所有權,該房屋買賣協議合法有效。判決:駁回詹甲的訴訟請求。詹甲不服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審判透析?

  本案是一起較為典型的發生在家庭成員間的以處置家庭房屋為內容的表見代理糾紛案例。通過對本案進行分析,試就家事表見代理糾紛的相關法律問題進行探析。

  民法通則和合同法並沒有家事表見代理這一概念。筆者所稱的家事表見代理是表見代理的一種,指的是發生在家庭成員間的以處置家庭共有財產為內容的代理活動中,行為人本無代理權,但基於其家庭成員間的特殊身份關係而在表面上足以令人相信其擁有代理權,其法律後果按有權代理由被代理人承擔的制度。它是發生在家庭成員間的一種特殊無權代理行為,不包括家庭成員間的委託代理和基於監護義務而產生的法定代理、指定代理。

  一、家事表見代理所屬類型、構成要件和法律特徵

  實踐中較為常見的表見代理有三種類型。第一類是授權表示型表見代理,指被代理人以自己的行為表示授予他人代理權,或者他人表示為其代理人而不作反對表示,從而須對之負授權人責任的表見代理。第二類是權限延續型表見代理,指在代理關係終止後,因被代理人的行為足以令人相信無權代理人代理權繼續存在的假象而發生的表見代理。第三類是權限逾越型表見代理,即代理權嗣後被限縮,但因被代理人的行為足以令人相信其未被限縮的假象而發生的表見代理。家事表見代理,實質上屬於第一類表見代理。因為在家庭成員內部的代理,大到處分固定資產,小到出賣生活用品或耗資購物,其授權代理行為經常發生,如果某一代理行為系未經被代理人同意而擅自作出,但相對人誤信其享有代理權,這就出現了表見代理的法律問題,所以,筆者認為家事表見代理屬於授權表示型表見代理。

  家事表見代理應滿足三個要件:(一)行為人為其家庭成員為代理行為,但不具有代理權。(二)客觀上須具有使相對人確信無權代理人因其與被代理人的親屬關係理應享有代理權的某種事由。(三)相對人主觀上須善意且無過失。本案詹甲長期在外經商,與其家庭財產共有權相關的民事代理行為長期由其家人代為進行,對這次出售房產的代理行為,詹甲稱其並未授權家人出售其共有份額,但購房人李某有足夠理由相信其家人享有代理權,符合家事表見代理的構成要件。

  家事表見代理具有以下法律特徵:(一)主體身份特殊,無權代理人與被代理人因特定的家庭身份關係而發生表見代理。無權代理人與被代理人之間的特定身份關係包括夫妻關係、父母子女關係、勞動僱傭關係等。(二)代理內容特殊,應該限定在處置家庭共有財產或一般個人財產範圍之內。對涉及個人人身權益的代理和明顯專屬於個人財產的處分不屬表見代理。(三)相對人分辨代理人的逾權代理行為難度較大。其一是因為家事代理是因家庭成員間的相互扶助義務而發生,為其後的表見代理帶來使人誤信的具體情由。其二是因為代理與被代理雙方基於人身關係而發生家事表見代理,要求每一個代理行為都具有完善的書面委託手續是不現實的,這些都易使相對人相信無權代理人擁有代理權。(四)家事表見代理的證據收集難度大。家事活動往往不重視使用和收集證據,還存在代理人與被代理人串通作偽證損害相對人權益的可能性,因此,舉證難度較大,特別是相對人收集和審辯證據更為困難。

  二、家事表見代理舉證責任的分配

  根據家事表見代理舉證的特點,筆者主張在舉證責任分配上應當適當向相對人傾斜,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原則,即由被代理人負擔舉證責任。理由是,(一)家事表見代理的相關證據多形成於表見代理雙方的家庭成員之間,在這種背景下,相對人往往無法採取措施核實代理人的代理權,也很難獲取持有在代理人或被代理人手中的證據。如果責令相對人負擔舉證責任,就極有可能產生舉證責任分配的不公平。(二)可防止家庭成員間基於其密切關係串通作偽證損害相對人利益。(三)通過加大被代理人舉證責任來保護善意相對人的利益,符合表見代理的立法指導思想。雖然在此情況下因舉證責任的倒置可能使被代理人在實體權利保護上處於不利地位,但加重其責任正是為了實現法律維護交易安全價值的需要。

  按照上述舉證責任分擔原則,對相對人是否善意無過失的主觀方面認定應採用事實自證的方法,只要相對人有充分證據證明使其相信代理人具有代理權的客觀事實,即可推定相對人善意且無過失。而被代理人要否認表見代理,則必須舉證證實相對人存在惡意或重大過失。本案購房人李某舉證證明詹甲每年回家探親的事實等使其認為聶某等人享有代理權,又因詹甲當時遠在他鄉而無法核實其售房意思表示,其過錯不在購房人,因此,法院認定李某在該表見代理關係中善意而無過失。又因對被代理人適用舉證責任倒置原則,被代理人詹甲未舉出證明購房人存在惡意或重大過失的證據,故法院依法判令其承擔敗訴法律後果。

  三、處理該類糾紛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關於表見代理的構成和法律後果,合同法第四十九條已作規定,即「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正當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筆者對此不再贅述,在此僅根據家事表見代理的特點談談處理這類糾紛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一)注意審查相對人與代理人所籤合同的法律效力。家事表見代理關係成立以合同本身的合法有效為前提。1.注意審查代理人的行為能力,如因當事人系未成年人或有精神疾患無民事行為能力而為代理行為,代理人與相對人之間的合同無效。2.合同對價是否相當,是否有失公平。3.分析合同籤訂中是否有惡意串通、欺詐、脅迫等行為。若有,此合同無效。4.審查合同是否違反社會公共利益。若為,可能導致合同無效。

  (二)正確認識家事表見代理的法律後果。在合同法第四十九條關於表見代理法律後果基礎上,還應注意兩個問題:其一,被代理人因其親屬的無權代理行為向相對人承擔民事責任後遭受損失的,可以向行為人行使追償權。如果被代理人對家事表見代理的產生也存有過錯或過失,其對損失應依據公平原則適當分擔責任;其二,如果出現前述因欠缺民事法律行為的生效要素的情形而確認相對人與被代理人所籤合同無效,或者一方當事人行使撤銷權請求撤銷合同,只要相對人舉證證實其有理由相信無權代理人具有代理權,同樣可以主張表見代理人承擔無效合同的責任。這種責任並非依合同法第四十九條而承擔表見代理的法律責任,而是按表見代理歸責由被代理人承擔合同無效的法律後果。

  (三)適當限定家事表見代理的範圍,如所代理事項僅為代理處分家庭共有財產或為了被代理人利益而處置一般個人財產,家事表見代理不適用具有人身依附性質的行為及單純為被代理人設定債務的行為等等。

相關焦點

  • 淺議家事代理權適用中的表見代理問題
    家事代理權是表見代理的一種特殊情形,其實質上屬於廣義上的無權代理,但其不同於一般的無權代理。無權代理非經被代理人追認不發生代理的效果,而家事代理權發生的代理效果無須被代理人追認。   家事代理權是隨著社會的發展,人們之間經濟交往的日益頻繁而逐漸確立起來的。其最早出現在古代羅馬法的規定中。
  • 民法典中家事代理制度的特點與司法適用
    筆者認為,家事表見行為應當適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第一千零六十條有關家事代理規定,不應當適用民法典表見代理的規定。其理由是:家事表見行為與表見代理的具體內涵和法律後果均不相同,是兩種不同性質的法律行為。表見代理是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表見家事並非以夫妻另一方名義行使權利,而是以行為人自己名義行使權利。
  • 談表見代理
    對此,人民法院應當正確適用合同法第四十九條關於表見代理制度的規定,嚴格認定表見代理行為。第13條:合同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表見代理制度不僅要求代理人的無權代理行為在客觀上形成具有代理權的表象,而且要求相對人在主觀上善意且無過失地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
  • 專家解讀丨民法典中家事代理制度的特點與司法適用
    夫妻一方的越權行為不具有家事表象特徵,不足以對第三人產生家事行為的合理信賴的,則屬顯現越權或明顯越權,不構成表見家事。長期以來,司法實踐中對家事表見行為都是按一般表見代理處理,現在應該有所變化。筆者認為,家事表見行為應當適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第一千零六十條有關家事代理規定,不應當適用民法典表見代理的規定。
  • 範文——淺析民法中表見代理制度
    綜上,大陸法系的思維習慣往往是授權倫,而普通法思維習慣往往以結果而論。(三)觀點評析在以上關於表見代理的學說中,有權代理從詞義分析出發得出表見代理為有權代理的結論,但是如未成年人訂立的純獲利益的合同有效並不意味著未成年人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一樣,因此,有權代理說無法說明表見代理的特性。
  • 表見代理的類型及法律適用
    一、表見代理的類型  1.因表示行為而產生授權表面現象之表見代理  這種類型是本人自己的行為表示授予他人代理權,或知道他人願為其代理人而本人不作否認表示,從而須對之負授權人責任的表見代理。但相對人明知其無代理權或者可得而知者,不在此限。具體表現在:(1)被代理人以直接或間接的意思表示即對表面現象有積極作為的主觀態度。
  • 表見代理及其司法適用
    ,將無權代理區分為產生被代理人(本人)責任的無權代理(稱為表見代理),和不產生被代理人(本人)責任的無權代理(稱為狹義無權代理)。我國合同法頒布以前的民事立法中,並無表見代理和狹義無權代理的明確規定,合同法在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中對狹義無權代理和表見代理作了富有彈性的規定。實際上,表見代理與狹義無權代理有嚴格的區別。  首先,從被代理人的角度看,表見代理與狹義無權代理是一致的,即代理人所實施的行為超越代理權,或者沒有代理權,或者代理權已經終止。
  • 表見代理與狹義無權代理
    一、表見代理的特徵在於  1、表見代理的前提是無權代理人從事了無權代理行為。在這一點上,表見代理與狹義的無權代理一樣。表見代理主要是因為無權代理行為而產生的,它是指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所從事的無權代理行為,表見代理仍然屬於廣義上的無權代理。  2、善意相對人客觀上有正當理由相信無權代理人具有代理權,從而與其為法律行為。
  • 談談表見代理
    ,筆者認為表見代理的構成要件應是以下幾個方面:1、代理人的代理屬於無權代理。相對人明知代理人無代理權或者相對人與代理人串通,均不構成表見代理。在合同法徵求意見稿中,表見代理的定義是「在無權代理的情況下,如果善意相對人有理由.....」,但在合同法正式頒布時,卻刪除了「善意」一詞。
  • 表見代理 面面觀
    作者:張樹貴律師一.表見代理內涵1.表見代理,是指行為人雖然沒有代理權,但第三人在客觀上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權,而與其實施法律行為,該法律行為的後果由本人承受的代理。通俗的說,表見代理本為無權代理,但因本人與無權代理人之間的關係,具有外表授權的特徵,致使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行為人有代理權,而與其進行民事法律行為,法律使之發生與有權代理相同的法律後果。2.表見代理的目的是維護交易安全和交易秩序,保護相對人的利益,使個人靜的安全與社會動的安全得以協調。
  • 表見代理的認定
    ,一是表見代理的效力,一是表見代理的構成及認定。表見代理屬於代理這個大的範疇之內,因此可以推定,表見代理中代理人亦可出現為限制行為能力人的情況,而不能一概認為,表見代理的代理人都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③無代理權人的行為有相對人(第三人)存在。其客觀表象為無權代理人所為的法律行為須系向相對人為意思表示或者接受相對人的意思表示。這是因為代理是由三方法律關係構成的,如不存在第三人,則根本無從構成代理,亦無表見代理一說。
  • 表見代理與善意取得
    二、表見代理構成要件及缺陷  表見代理是無權代理表現形式之一,是指無權代理人的代理行為客觀上存在使相對人相信其有代理權的情況,且相對人主觀上為善意且無過失,因而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張代理的效力。  表見代理的缺陷表現在:(1)「有理由相信」不可操作。實踐中,隨意性較大,什麼樣的理由可達到「相信」的程度,法律無明文規定。法官只有根據類推適用或授權式(自由裁量)的方法來認定相對人的「理由」,對該類型案作出裁判理由可能是相對立的。(2)如何確定「善意」。目前在學說上和實務上仍然沒有確定的說法,就實際而論,大多數主張相對人「不知」代理人為無權代理人,即為「善意」。
  • 淺談表見代理與狹義無權代理的區別
    廣義的無權代理包括表見代理和狹義的無權代理。狹義的無權代理,是表見代理以外的欠缺代理權的代理。所謂表見代理,是指在無權代理的場合,如果善意相對人客觀上有正當理由相信無權代理人具有代理權,從而與其發生民事行為,則該民事行為的效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擔。審判實踐中,表見代理與狹義無權代理很難區分把握。筆者就審判實踐中自己的一點感悟,談一下如何對二者進行甄別。
  • 簡述狹義無權代理與表見代理
    今天我們的主角是無權代理,廣義的無權代理包括狹義的無權代理與表見代理。一、狹義的無權代理1.狹義的無權代理,是指行為人無代理權,並以他人名義實施法律行為,且不構成表見代理的情形。②相對人為惡意:惡意相對人(即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代理人為無權代理的),因此遭受損失,由相對人和代理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二、表見代理1.表見代理,是指行為人事實上無代理權,但因為權利外觀,使得善意相對人有理由認為行為人有代理權而與其進行法律行為,其行為的法律後果由被代理人承擔的制度。
  • 冒名頂替與無權代理、表見代理的區別
    【爭議】   本案中,無權處分人杜某冒名頂替的行為是否可以認定為無權代理或表見代理?  【評析】   筆者的回答是:冒名頂替既不是無權代理也不是表見代理。  第一,概念上,冒名頂替是指冒用他人身份並以他人的名義處分財產或者從事其他民事活動的行為。無權代理是指代理人不具備代理權而實施代理行為。
  • 關於表見代理的說法,正確的是()。
    關於表見代理的說法,正確的是()。 關於表見代理的說法,正確的是(  )。 A.表見代理屬於無權代理,對本人不發生法律效力 B.本人承擔的表見代理產生的責任後,可以向無權代理人追償因代理行為而遭受的損失 C.表見代理中,由行為人和本人承擔連帶責任 D.第三人明知行為人無權代理仍與之實施民事行為,構成表見代理 查看答案解析 【正確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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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認為,本案中李某、張某二人為夫妻關係,對日常家事可以互相代理。張某向信用社工作人員出示了結婚證、自己的身份證和存單,法院據此推定張某的行為構成日常家事代理行為,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案例2:王某和羅某系夫妻關係,兩人共有一套私房,王某與陳某籤訂了購房協議,羅某未籤字,也不在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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