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07-25 12:54:59 | 作者:駱 軍 李照彬
?案情梗概?
詹甲系聶某之子。原四川省宜賓市西街48號臨街門面房屋,屬聶某母子四人的共有財產。1995年,宜賓某建設單位因修建綜合樓拆除該房,並在原址向被拆遷人聶某母子返還了新門面房。1997年3月1日,聶某及其子詹乙、詹丙三人與李某籤訂了房屋買賣協議書,由李某出資40萬元購買聶某母子所有的門面房屋。因詹甲在外經商,詹乙在賣房協議上代為籤名。此後,李某向聶某等人付清了全部購房款,聶某將房屋交付李某使用至今。2001年4月,李某到房管部門辦理了產權證書。8月,詹甲以其母和兩個兄弟無權處分其共有房產,自己享有優先購買權等為由向法院起訴,請求撤銷聶某等人與李某籤訂的房屋買賣協議。另外,詹甲雖長期在外經商,但每年春節都返鄉探家。
?法院判決?
法院認為,聶某、詹乙、詹丙與李某籤訂房屋買賣協議的意思表示真實,並已實際履行。詹乙代詹甲在房屋買賣協議上簽名,購房人李某並不知道詹乙沒有代理權,更不知道詹甲不同意出賣共有房。詹甲雖在外經商,但每年春節返鄉,應知道賣房一事。李某系善意有償取得所購房屋所有權,該房屋買賣協議合法有效。判決:駁回詹甲的訴訟請求。詹甲不服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審判透析?
本案是一起較為典型的發生在家庭成員間的以處置家庭房屋為內容的表見代理糾紛案例。通過對本案進行分析,試就家事表見代理糾紛的相關法律問題進行探析。
民法通則和合同法並沒有家事表見代理這一概念。筆者所稱的家事表見代理是表見代理的一種,指的是發生在家庭成員間的以處置家庭共有財產為內容的代理活動中,行為人本無代理權,但基於其家庭成員間的特殊身份關係而在表面上足以令人相信其擁有代理權,其法律後果按有權代理由被代理人承擔的制度。它是發生在家庭成員間的一種特殊無權代理行為,不包括家庭成員間的委託代理和基於監護義務而產生的法定代理、指定代理。
一、家事表見代理所屬類型、構成要件和法律特徵
實踐中較為常見的表見代理有三種類型。第一類是授權表示型表見代理,指被代理人以自己的行為表示授予他人代理權,或者他人表示為其代理人而不作反對表示,從而須對之負授權人責任的表見代理。第二類是權限延續型表見代理,指在代理關係終止後,因被代理人的行為足以令人相信無權代理人代理權繼續存在的假象而發生的表見代理。第三類是權限逾越型表見代理,即代理權嗣後被限縮,但因被代理人的行為足以令人相信其未被限縮的假象而發生的表見代理。家事表見代理,實質上屬於第一類表見代理。因為在家庭成員內部的代理,大到處分固定資產,小到出賣生活用品或耗資購物,其授權代理行為經常發生,如果某一代理行為系未經被代理人同意而擅自作出,但相對人誤信其享有代理權,這就出現了表見代理的法律問題,所以,筆者認為家事表見代理屬於授權表示型表見代理。
家事表見代理應滿足三個要件:(一)行為人為其家庭成員為代理行為,但不具有代理權。(二)客觀上須具有使相對人確信無權代理人因其與被代理人的親屬關係理應享有代理權的某種事由。(三)相對人主觀上須善意且無過失。本案詹甲長期在外經商,與其家庭財產共有權相關的民事代理行為長期由其家人代為進行,對這次出售房產的代理行為,詹甲稱其並未授權家人出售其共有份額,但購房人李某有足夠理由相信其家人享有代理權,符合家事表見代理的構成要件。
家事表見代理具有以下法律特徵:(一)主體身份特殊,無權代理人與被代理人因特定的家庭身份關係而發生表見代理。無權代理人與被代理人之間的特定身份關係包括夫妻關係、父母子女關係、勞動僱傭關係等。(二)代理內容特殊,應該限定在處置家庭共有財產或一般個人財產範圍之內。對涉及個人人身權益的代理和明顯專屬於個人財產的處分不屬表見代理。(三)相對人分辨代理人的逾權代理行為難度較大。其一是因為家事代理是因家庭成員間的相互扶助義務而發生,為其後的表見代理帶來使人誤信的具體情由。其二是因為代理與被代理雙方基於人身關係而發生家事表見代理,要求每一個代理行為都具有完善的書面委託手續是不現實的,這些都易使相對人相信無權代理人擁有代理權。(四)家事表見代理的證據收集難度大。家事活動往往不重視使用和收集證據,還存在代理人與被代理人串通作偽證損害相對人權益的可能性,因此,舉證難度較大,特別是相對人收集和審辯證據更為困難。
二、家事表見代理舉證責任的分配
根據家事表見代理舉證的特點,筆者主張在舉證責任分配上應當適當向相對人傾斜,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原則,即由被代理人負擔舉證責任。理由是,(一)家事表見代理的相關證據多形成於表見代理雙方的家庭成員之間,在這種背景下,相對人往往無法採取措施核實代理人的代理權,也很難獲取持有在代理人或被代理人手中的證據。如果責令相對人負擔舉證責任,就極有可能產生舉證責任分配的不公平。(二)可防止家庭成員間基於其密切關係串通作偽證損害相對人利益。(三)通過加大被代理人舉證責任來保護善意相對人的利益,符合表見代理的立法指導思想。雖然在此情況下因舉證責任的倒置可能使被代理人在實體權利保護上處於不利地位,但加重其責任正是為了實現法律維護交易安全價值的需要。
按照上述舉證責任分擔原則,對相對人是否善意無過失的主觀方面認定應採用事實自證的方法,只要相對人有充分證據證明使其相信代理人具有代理權的客觀事實,即可推定相對人善意且無過失。而被代理人要否認表見代理,則必須舉證證實相對人存在惡意或重大過失。本案購房人李某舉證證明詹甲每年回家探親的事實等使其認為聶某等人享有代理權,又因詹甲當時遠在他鄉而無法核實其售房意思表示,其過錯不在購房人,因此,法院認定李某在該表見代理關係中善意而無過失。又因對被代理人適用舉證責任倒置原則,被代理人詹甲未舉出證明購房人存在惡意或重大過失的證據,故法院依法判令其承擔敗訴法律後果。
三、處理該類糾紛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關於表見代理的構成和法律後果,合同法第四十九條已作規定,即「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正當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筆者對此不再贅述,在此僅根據家事表見代理的特點談談處理這類糾紛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一)注意審查相對人與代理人所籤合同的法律效力。家事表見代理關係成立以合同本身的合法有效為前提。1.注意審查代理人的行為能力,如因當事人系未成年人或有精神疾患無民事行為能力而為代理行為,代理人與相對人之間的合同無效。2.合同對價是否相當,是否有失公平。3.分析合同籤訂中是否有惡意串通、欺詐、脅迫等行為。若有,此合同無效。4.審查合同是否違反社會公共利益。若為,可能導致合同無效。
(二)正確認識家事表見代理的法律後果。在合同法第四十九條關於表見代理法律後果基礎上,還應注意兩個問題:其一,被代理人因其親屬的無權代理行為向相對人承擔民事責任後遭受損失的,可以向行為人行使追償權。如果被代理人對家事表見代理的產生也存有過錯或過失,其對損失應依據公平原則適當分擔責任;其二,如果出現前述因欠缺民事法律行為的生效要素的情形而確認相對人與被代理人所籤合同無效,或者一方當事人行使撤銷權請求撤銷合同,只要相對人舉證證實其有理由相信無權代理人具有代理權,同樣可以主張表見代理人承擔無效合同的責任。這種責任並非依合同法第四十九條而承擔表見代理的法律責任,而是按表見代理歸責由被代理人承擔合同無效的法律後果。
(三)適當限定家事表見代理的範圍,如所代理事項僅為代理處分家庭共有財產或為了被代理人利益而處置一般個人財產,家事表見代理不適用具有人身依附性質的行為及單純為被代理人設定債務的行為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