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見代理的類型及法律適用

2021-01-10 中國法院網

2003-02-19 13:55:32 | 來源:中國法院網 | 作者:姚建軍

  我國現合同法制度體系中,在兼顧和權衡「所有權安全」和「交易安全」的基礎上,表見代理制度是通過犧牲真正權利人的利益來保護善意無過失交易人的利益的典型制度。它體現了我國合同法對交易安全的關注和保護,符合民法的公平原則和過錯原則,同時亦適應了民法對權益的保護從個人本位向社會本位轉向的發展趨勢。

  一、表見代理的類型

  1.因表示行為而產生授權表面現象之表見代理

  這種類型是本人自己的行為表示授予他人代理權,或知道他人願為其代理人而本人不作否認表示,從而須對之負授權人責任的表見代理。但相對人明知其無代理權或者可得而知者,不在此限。具體表現在:(1)被代理人以直接或間接的意思表示即對表面現象有積極作為的主觀態度。①如以書面或口頭方式直接或間接向特定的或不特定的第三人表示以他人為代理人,但事實上並未授權。②本人將其有代理權證明意義的文書印鑑交與他人,他人憑此證明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2)被代理人對授權表面持消極不作為的態度,即被代理人知道他人以自己的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的。(3)允許他人掛靠經營,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實踐中,有些單位為獲取微量的經濟利益,擅自允許某些未經工商註冊、登記的企業使用自己的印章、帳戶、企業名稱對外從事經營活動,從中收取管理費或手續費。(4)允許他人作為自己的分支機構進行民事活動。一些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個人以自己的「分公司」、「分廠」的名義進行業務往來,善意相對人以此認為該「分公司」、「分廠」具有代理權,並與之進行民事活動。(5)聯營活動所出現的表見代理。此種情形常發生在隱名聯營中,是對聯營內部的一種法律關係,而對外則是明顯一方承擔民事責任。(6)租賃期、承包期滿後,租賃方、承包方繼續以原來的身份從事民事活動時,如期滿後出租方、發包方對租賃方、承包方的行為聽之任之,未採取必要的措施,亦應構成表見代理。

  2.因越權行為而產生的授權表象之表見代理

  這種類型的行為人原有某種代理權,但其超越代理權進行活動,行為人本身屬無權代理。多發生在外部授權而內部限縮場合。審判實踐中越權現象有:(1)本人授權不明,所謂授權不明是指授權不具體,依授權書的文義,對代理權限可作或大或小的解釋。多為被代理人有過失,被代理人應對授權不明的後果承擔責任。(2)有限制的代理權,是指本人對代理人原有或應有的真實代理權加以限制,卻未在授權書中說明。

  3.因行為延續而產生的授權表象之表見代理

  這種類型是指代理權終止後的活動構成表見代理的情形。行為人本來具有代理權,但因代理權被撤回或其他原因而消滅,如果第三人對該假象無過失,仍與代理人進行的法律行為即構成表見代理。實踐中出現的問題有:(1)代理人權利消滅後代理人仍實施無權代理的行為。(2)直接向特定的第三人表示授權的,代理權消滅後未直接通知第三人。(3)以公告方式向不特定的第三人授權時,未以同樣的方式公告代理權的消滅。

  二、表見代理的法律責任

  表見代理涉及三方當事人即被代理人、代理人及相對人,兩種關係即被代理人與代理人之間內部關係,被代理人與相對人,相對人與代理人之間的外部關係。由於內部關係與外部關係產生的法律責任應如何承擔,是審判實踐中的落腳點,因此必須對此予以認真對待。

  1.本人與第三人的關係

  表見代理多為締結合同的行為,因此本人所承擔的後果常表現為合同的履行。假若被代理人確無履約能力,人民法院則應判決其承擔違約責任,賠償第三人因此造成的損失。

  審判實踐中,一些法院在處理此類案件時,將代理人與被代理人共同列為訴訟主體,筆者認為,若人民法院認為行為人的行為已構成表見代理,則應由被代理人承擔法律後果,而不應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共同向相對人承擔責任,否則就混淆了表見代理的法律概念。

  2.本人與代理人之間的關係應屬責任賠償關係

  在表見代理中,本人與無權代理人並沒有對未來的行為預見性的約定,可以說表見代理中的本人在相當程度上承擔了沒有預期的法律責任,因此本人可以向無權代理人請求補救,救濟的原則是應遵循「過錯責任原則」。即有過錯的一方應承擔責任,如雙方均有過錯,按過錯大小分擔責任。如果是本人的授權意思不明確,代理人無過失而為代理行為並構成表見代理,應由被代理人承擔全部責任。

  3.代理人與第三人的責任

  表見代理既已成立,即構成有效代理關係,代理人與第三人之間不可能產生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係,代理人的行為後果直接導致本人與第三人履行。

  三、審判實踐中應注意的問題

  1.職務代理行為

  職務代理是指依照勞動或僱用關係而取得的代理權,如有的單位業務員在對外籤訂合同時,系以單位名義對外訂立合同,合同已由該單位履行,後該單位拒絕付款,認為其並未授權給業務員。針對此情況,筆者認為,人民法院在判斷是否職務行為時,只要該業務員是為本單位的利益而從事的民事活動,相對人善意且無過失,就應認定表見代理成立,由該單位對外承擔責任。這種認定職務行為實質就是表見代理,但在法律實踐中由於長期形成的觀念,僅是從職務行為進行認定,顯然不妥。

  2.行為人的責任問題

  行為人在表見代理中是有過錯的,他應對自己的過錯行為承擔責任。對於相對人來說,可以向行為人要求承擔無權代理的責任,亦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張成立表見代理,要求其承擔民事活動的法律後果,也可能要求二者承擔連帶責任。

  筆者認為,相對人在訴訟時,或選擇表見代理或選擇無權代理,或者選擇本人、代理人互負連帶責任,這是不容否認的事實,但鑑於相對人的選擇權會使判決處於不穩定狀態,為減少訴訟成本,提高訴訟價值,法律應對相對人行使選擇權的時間、次數作出限制,相對人一旦作出某種抉擇後則無權更改。

  3.民事行為因欠缺有效要件而無效時,不成立代理關係也不成立表見代理。

  有的行為雖因無效不能成立表見代理,但卻有著與表見代理類似的處理結果。比如行為人盜取、騙取、拾得他人有代理意義的印章介紹信等文件進行的民事活動雖不構成表見代理,應由行為人自己承擔責任。但是有關單位知道真相後未採取必要的措施,如未依法聲明或對相對人的催告置之不理而導致相對人與之為民事行為時,此種情形應由單位負責解決。此問題在審判實踐中時有出現,因此應根據個案本身予以妥善處理。

  從《德國民法典》對表見代理制度的確立,到《日本民法典》和我國臺灣地區民法對表見代理制度的完善,其中經歷了漫長的發展過程。我國民法通則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雖然有些規定蘊含著表見代理的內容,但限於我國歷史條件的制約,未能予以明確規定。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與完善,我國最終在合同法中以立法形式將表見代理制度予以明確。這是社會發展的必然趨勢。值得注意的是,我國加入WTO後,同世界各國貿易關係將越來越多,而更新的表見代理表現形式亦會隨之出現,我們在借鑑國外先進立法的同時,一定要慎重處理每一個涉及表見代理的案件,在保障業務貿易繁榮發展的同時,促進我國立法日趨完善。

相關焦點

  • 表見代理及其司法適用
    但是從相對人的角度看,表見代理與狹義無權代理有著明顯的區別:第一,從形式上看,表見代理具有有權代理的全部要件,相對人即使盡了充分注意的義務,仍然無法知道代理人所進行的代理是超越代理權或者沒有代理權,還是代理權已經終止的行為;第二,從法律效果上看,相對人能夠證明自己已經盡了充分注意的義務,仍然相信代理人的行為屬於代理權限內的,被代理人必須對由此產生的法律後果承擔責任,否則,就是狹義無權代理。
  • 表見代理與善意取得
    表見代理的缺陷表現在:(1)「有理由相信」不可操作。實踐中,隨意性較大,什麼樣的理由可達到「相信」的程度,法律無明文規定。法官只有根據類推適用或授權式(自由裁量)的方法來認定相對人的「理由」,對該類型案作出裁判理由可能是相對立的。(2)如何確定「善意」。目前在學說上和實務上仍然沒有確定的說法,就實際而論,大多數主張相對人「不知」代理人為無權代理人,即為「善意」。
  • 淺議家事代理權適用中的表見代理問題
      三、家事代理在我國  由於我國民事立法沒有規定家事代理權,問題接踵而至。如果夫妻因為類似單方行為發生爭議,在司法實踐中對此種行為的調整適用的是表見代理制度,首先保護的是交易相對方的權益,因為大家都相信夫妻一方有權實施此類行為。但是,表見代理與家事代理權卻是截然不同的兩種制度。
  • 範文——淺析民法中表見代理制度
    四、表見代理的類型各國的民法理論多從其發生原因的角度對表見代理進行分類,這也影響到各國的立法,當前各國對表見代理的類型進行列舉式立法的居多,根據中國《合同法》的規定,表見代理主要分為三種類型,即自始無代理權的表見代理、逾越代理權的表見代理和代理權終止或撤銷後的表見代理。
  • 表見代理的特徵及法律效力
    它本屬於無權代理,但因為被代理人與無權代理人之間的關係具有外觀授權行為,致相對人誤信其有代理權而與其為法律行為,法律使之發生與有權代理同樣的法律效果。我國《合同法》第四十九條也首次規定了表見代理制度。  一、設立表見代理制度的意義:  1、有利於保護交易安全。
  • 談表見代理
    ,該制度對於保障善意第三人的交易安全發揮了重要作用,《民法總則》《民法典》對該制度予以確認,並將其適用範圍擴大至全部民事法律行為領域。對此,人民法院應當正確適用合同法第四十九條關於表見代理制度的規定,嚴格認定表見代理行為。第13條:合同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表見代理制度不僅要求代理人的無權代理行為在客觀上形成具有代理權的表象,而且要求相對人在主觀上善意且無過失地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
  • 從個案論家事表見代理
    本案是一起較為典型的發生在家庭成員間的以處置家庭房屋為內容的表見代理糾紛案例。通過對本案進行分析,試就家事表見代理糾紛的相關法律問題進行探析。  民法通則和合同法並沒有家事表見代理這一概念。  一、家事表見代理所屬類型、構成要件和法律特徵  實踐中較為常見的表見代理有三種類型。第一類是授權表示型表見代理,指被代理人以自己的行為表示授予他人代理權,或者他人表示為其代理人而不作反對表示,從而須對之負授權人責任的表見代理。第二類是權限延續型表見代理,指在代理關係終止後,因被代理人的行為足以令人相信無權代理人代理權繼續存在的假象而發生的表見代理。
  • 什麼是無權型表見代理? | 前沿
    但《合同法》第49條和《民法總則》第172條卻將之置於各個具體類型的最前面,與特定類型表見代理相併列,顯然不是為了作為兜底條款存在,而是指向某種像越權型代理一樣具有特定內容的表見代理。這必然給我們帶來疑問,這個無權型表見代理究竟何所指?基於此,西南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副教授周清林在《合理類型化下的無權型表見代理確定》一文中,對表見代理的類型與無權型表見代理的內涵與外延進行探討。
  • 表見代理的認定和無權代理人之法律責任
    二、表見代理的認定  表見代理,是指本屬於無權代理,但因本人(被代理人)與無權代理人之間的關係具有授予代理權的表象,足以使相對人相信無權代理人有代理權,相對人基於此項信賴與無權代理人進行交易,由此產生的法律效果由法律強制本人承擔。
  • 表見代理與狹義無權代理
    無權代理分為廣義的無權代理和狹義的無權代理。廣義的無權代理包括表見代理和狹義的無權代理。狹義的無權代理,是表見代理以外的欠缺代理權的代理。所謂表見代理,是指在無權代理的場合,如果善意相對人客觀上有正當理由相信無權代理人具有代理權,從而與其為法律行為,則該法律行為的效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擔。
  • 淺析法律關係中表見代理制度
    而表見代理是「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該代理行為有效」,也就是說該行為責任要由被代理人承擔。但是合同法的以上規定過於籠統,如何確定「有理由相信」這一概念?表見代理的構成要件包括哪些?目前主要存在兩種觀點。  1、單一要件說。即相對人對無權代理的發生無過錯是構成表見代理的唯一特殊要件。這種學說認為,表見代理的成立,不以被代理人主觀上具有過失為必要要件。
  • 案例| 激辯表見代理,化解法律風險
    廣東泰旭律師事務所4月19日,廣東泰旭律師事務所收到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送達的民事判決書,上訴人某電鍍公司(原審被告)訴被上訴人某化工公司(原審原告)、程某(原審第三人)買賣合同糾紛案,終審法院維持原判,由李道龍、許名哲律師擔任代理人的被上訴人程某再獲勝訴,行為人程某和善意第三人化工公司的合法權益得到保護,這也是泰旭律師事務所代理表見代理案的又一勝訴案例
  • 淺談表見代理與狹義無權代理的區別
    一、表見代理的特徵  第一,表見代理的前提是無權代理人從事了無權代理行為。在這一點上,表見代理與狹義的無權代理一樣。表見代理主要是因為無權代理行為而產生的,它是指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所從事的無權代理行為,表見代理仍然屬於廣義上的無權代理。  第二,善意相對人客觀上有正當理由相信無權代理人具有代理權,從而與其為法律行為。
  • 表見代理的法律規定主要有什麼,可以委託哪些人做訴訟代理
    表見代理——表見代理的法律規定主要有什麼表見代理的法律規定主要有什麼一、表見代理的初步規定 《民法通則》第六十六條沒有代理權表見代理只能是針對民事法律行為;表見代表則包括事實行為等。表見代理:1、如第三人主張表見代理,則代理行為的法律效果直接歸誰於被代理人,被代理人承擔該法律後果後,有權向代理人主張損害賠償。
  • 表見代理 面面觀
    作者:張樹貴律師一.表見代理內涵1.表見代理,是指行為人雖然沒有代理權,但第三人在客觀上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權,而與其實施法律行為,該法律行為的後果由本人承受的代理。通俗的說,表見代理本為無權代理,但因本人與無權代理人之間的關係,具有外表授權的特徵,致使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行為人有代理權,而與其進行民事法律行為,法律使之發生與有權代理相同的法律後果。2.表見代理的目的是維護交易安全和交易秩序,保護相對人的利益,使個人靜的安全與社會動的安全得以協調。
  • 談談表見代理
    這並不表示法律允許表見代理中的相對人是惡意的或者明知的,之所以刪除「善意」是因為法律沒有專門規定相對人為善意的必要,第一,如果相對人與代理人有串通行為,那麼即便依據有權代理制度,該代理仍是無效的;第二,如果相對人明知是無代理權,那麼他就不是「相信」有代理權而是「確知」無代理權,顯然也不構成表見代理。4、本人在裁判前對無權代理行為不追認。
  • 表見代理的認定
    對於前者大家是基本認同,即由本人承擔代理行為之法律後果。而對於後者,卻頗有爭議。筆者在此略抒己見。  (一)表見代理是一種極具特性的代理。一方面它有著代理的一般特徵,另一方面又有著它自身獨具的特點。  1.表見代理的一般特徵表現為:  ①無代理權人須以本人的名義進行法律行為和法律意義之行為,即出示能夠證明自己具有代理權的授權書或聲稱代理本人的行為。
  • 簡述狹義無權代理與表見代理
    今天我們的主角是無權代理,廣義的無權代理包括狹義的無權代理與表見代理。一、狹義的無權代理1.狹義的無權代理,是指行為人無代理權,並以他人名義實施法律行為,且不構成表見代理的情形。②相對人為惡意:惡意相對人(即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代理人為無權代理的),因此遭受損失,由相對人和代理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二、表見代理1.表見代理,是指行為人事實上無代理權,但因為權利外觀,使得善意相對人有理由認為行為人有代理權而與其進行法律行為,其行為的法律後果由被代理人承擔的制度。
  • 淺析表見代理的構成要件及完善
    筆者認為,雙重要件說和單一要件說、一元論和多元論均有不足之處,特別是這幾種理論都不適用我國的基本國情,根據表見代理本質上屬於無權代理這一特點,結合我國的司法實踐,表見代理的構成要件應是以下幾個方面:  1、代理人的代理屬於無權代理。  表見代理本質上是無權代理,因此代理人應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代理權終止後仍進行代理行為。
  • 表見代理案例學習
    寇含順申請再審稱:1.陳榮飛的行為構成表見代理,興廈公司應與陳榮飛承擔共同還款責任。本案有多份證據證明陳榮飛為興廈公司臨潼第一幹休所項目部項目負責人,且陳榮飛將所借款項均用於臨潼第一幹休所項目。因此,陳榮飛在借款時具有使寇含順相信陳榮飛具有代理權的外觀表象,寇含順已盡謹慎注意義務,主觀上善意且無過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