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後一方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怎麼辦?

2020-12-22 四川成都沈輝律師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所謂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是指夫妻結婚後到一方死亡或者離婚之前這段時間,這期間夫妻所得的財產,除約定的外,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一方對夫妻存續期間的財產的處分,需徵得配偶的同意。

但實踐中經常會出現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中一方揮霍共同財產,導致共同財產減少的情況。任何一方只要未經對方同意揮霍夫妻共同財產,就侵害了對方的財產處分權。下面這起案例就是典型的揮霍夫妻共同財產:吳女士結婚後,家裡經濟大權一直由其丈夫掌握。後來,兩人因家庭瑣事經常發生矛盾,開始分居。其間,丈夫前前後後在某直播平臺上為一名女主播打賞消費了170多萬元,幾乎將兩人婚後多年積蓄揮霍殆盡。之後,吳女士還發現了其丈夫與女主播的訂房記錄和聊天記錄,在再三追問下,其丈夫承認了出軌的事實。最後吳女士選擇離婚來結束這段感情。丈夫在夫妻分居期間在短時間內持續高消費總額高達170萬元已明顯超過「日常家事代理權」的合理範圍,應被認定為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八十九條規定:共同共有人對共同財產享有共同的權利,承擔共同的義務。在共同共有關係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分處共有財產的,一般應認定無效。對其他共有人的損失,由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人賠償。因此一方揮霍夫妻共同財產的,另一方可以根據此條要求賠償。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四條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所以一方揮霍夫妻共同財產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請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民法典針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作出了明確規定。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規定: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因此在民法典生效後,夫妻一方大肆揮霍夫妻共同財產的,另一方在起訴離婚時,不但可以要求拿回屬於自己的那部分財產,而且可以要求對方少分或者不分。《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二)與他人同居;(三)實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五))有其他重大過錯。」因一方揮霍夫妻共同財產導致離婚,無過錯方可要求過錯方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婚姻關係需要兩人共同經營,法律從來就不提倡過不下去然後破罐子破摔的行為,夫妻共同財產不是由婚姻中的一方完全支配的,在進行大的開銷前一定要協商一致,否則將承擔相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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