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律師說】
第5期:調查!最高法院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施行後,原按月息2分收取的利息,你支持核減嗎?
【我的問題】
(2020年10月20日 星期二 12:31)
問:劉律師你好,我叫張三,我在2017年1月的時候借了20萬元給朋友王二,當時雙方約定借款期限為2年,借期利息按月息2分算,後來,他在2017年2月-2018年9月期間,每月都有按時向我支付利息4000元,共計8萬元,此後就再也沒有向我還過任何錢,我多次催他還錢他就是不還了,現在人也找不到了,電話微信都把我拉黑了,我要起訴他,但是聽說現在的法律不支持月息2分了,那他以前按月息2分還我的錢還做數嗎?法院不會要扣了我的吧?
——小調查!
最高法院新民間借貸案件司法解釋已於2020年8月20日施行,該解釋明確規定了民間借貸利率不得超過「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暫為年利率15.4%),明顯低於張三與王二約定的月息2分(年利率24%)標準,那麼,問題來了,你認為張三已經按月息2分收取的利息,該不該按新規定核減呢?
1、支持按新規定核減,因為原規定已經失效,所以要按新規定來
2、不支持按新規定核減,錢都已經收了幹嘛還要退,況且當時又不違法
3、我也搞不清楚~
【我的律師說】
本律師認為,張三原按月息2分已經收取的利息,在他立案起訴之後應當按照最高法院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的規定予以核減。
為什麼?具體分析如下:
首先,我們來看一條法律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20]6號,自2020年8月20日起施行)》第32條「本規定施行後,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審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適用本規定。借貸行為發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可參照原告起訴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確定受保護的利率上限。本規定施行後,最高人民法院以前作出的相關司法解釋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以本解釋為準」。
由此,結合張三與王二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我們可以看到以下幾個非常關鍵的時間節點:
一是,張三按月息2分收取利息的時間是在2017年2月-2018年9月期間,總金額為8萬元,該行為發生在2020年8月20日最高法院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施行之前,且按當時的法律規定為合法有效行為。
二是,最高法院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的施行時間為2020年8月20日,今天是2020年10月20日,張三還沒有向法院起訴。假設他明天就去法院起訴,時間也是在2020年8月20日之後了,屬於「本規定施行後,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審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應當適用最高法院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規定。
三是,張三向王二出借款項的時間為2017年1月,借貸行為發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則,張三訴王二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受保護的利率上限即為張三起訴時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假設他明天就去法院起訴,那麼按照本月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即為15.4%。
那麼,對於張三在最高法院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生效(2020年8月20日)之前就已經實際收取的8萬元利息,應該適應當時的司法解釋予以保護呢,還是應該適應現在新的司法解釋予以核減呢?
有的律師認為:應該適用當時的司法解釋予以保護,不核減。因為收取利息的行為發生時,新的司法解釋還沒有出現呢,況且,在當時月息2分是符合法律規定的。再者,張三錢都已經收了,應當視為整個付利息的行為已經履行完畢,不應當在有新的司法解釋生效時,再把已經收取的利息拿出來核減。
但是,本律師認為:應該適用現在新的司法解釋予以核減。因為:
1、最高法院修正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的目的是為了打擊高利貸行為,在已經明確將受保護利率的上限調整為「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時,便不可能再去維護超出上限部分的利息約定,否則,有悖修正的目的。
最高法院之所以修正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受保護利率的上限為「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主要是參照了2002年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取締地下錢莊及打擊高利貸行為的通知》第2條規定,即民間個人借貸利率不得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同期同檔次貸款利率的4倍,由此,可以看出,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修正的目的主要是為了打擊高利貸行為。
按照新規定,超出「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民間借貸行為即為不受法律保護的高利貸行為,那麼,超出「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15.4%)部分的月息2分肯定就不屬於受保護的範圍了。
而且,該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還規定了「本規定施行後,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審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適用本規定」,也即明確說明了,從2020年8月20日開始新立案受理的民間借貸案件統一適用新規定。
則,張三於2020年10月21日起訴王二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就應當適用現在新的民間借貸司法解釋規定,明確受保護利率的上限不得超過「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
2、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利息不應當獨立於本金而存在,更不應截取一定期間內的利息視為一獨立整體,來確定該段期間內的利息已經履行完畢。借期內的利息與本金應當視為相互統一、不可分割的整體,案件的審查更應追溯至出借人最初提供借款之日。
任何一個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進入法院審理時,都需要審查民間借貸行為是否實際發生、民間借貸合同是否合法有效、借款用途、借款利率、借期、有無還款等基本案件事實,而為了查明上述基本案件事實,則,必然要從出借人最初提供借款之日開始審查,甚至還要往前審查雙方借貸的背景、有無出借能力等等,以此來防範虛假訴訟、打擊高利貸行為。
因此,即使是在2020年8月20日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生效之前雙方已經結算的利息,也應當納入案件審查的範圍。
那麼,在受保護利率的上限為「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情況下,超出該受保護利率上限的部分利息就應當予以核減,抵扣本金。
故,張三訴王二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因月息2分的利率約定超出了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規定的受保護利率的上限,那麼,對於超出部分計算出的利息就應當予以核減,並抵扣本金。
3、經查找相關案件,確有已生效法院判決,支持了本律師的觀點,對新受理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超出「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利息進行了核減,並抵扣本金。
舉例1:湖南省邵東市人民法院(2020)湘0521民初4052號民事判決書
裁判要旨:本案應當適用修正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規定》於2020年8月18日修正,2020年8月20日施行。《規定》第三十二條規定,「本規定施行後,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審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適用本規定。借貸行為發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可參照原告起訴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3.85%)四倍確定受保護的利率上限」。本案的受理時間是2020年8月28日,因此,原告劉某受法律保護的年利率上限為15.4%。根據被告李某出具的第二份借條,結合雙方的法庭陳述,可以確認,李某用奔馳車已抵扣28個月利息(按月利率3%計算)50.4萬元和借款本金40萬元。而按年利率15.4%計算,李某應當支付的利息則為21.56萬元,多支付的28.84萬元,足以抵扣餘欠的20萬元本金。因此,李某已於2016年12月18日清償借款本息,雙方的權利義務終止,劉某的訴訟請求應當予以駁回。
舉例2:湖南省雙峰縣人民法院(2020)湘1321民初3461號民事判決書
裁判要旨:對於焦點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規定「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除外。」借貸行為發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可參照原告起訴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確定受保護的利率上限。本案借款事實發生在2018年11月19日,起訴日期為2020年9月21日,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為15.4%,故原告請求按月利率2%計算利息本院不予支持。
所以,結合理論與實踐,本律師認為,張三原按月息2分已經收取的利息,在他立案起訴之後應當按照最高法院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的規定予以核減,多出部分抵扣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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