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利息如何計算,這倆基層院適用《民法典》第一案這樣判!

2021-01-08 澎湃新聞
民間借貸利息如何計算,這倆基層院適用《民法典》第一案這樣判!

2021-01-06 18:09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2021年1月4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實施後的首個工作日。鹿邑法院、焦作中站區法院分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審理了一起民間借貸糾紛,在民間借貸新規下,利息的計算方式發生了哪些重大變化?我們一起來看下!

鹿邑法院:

法院審理查明:2019年9月6日,被告黃某聚因做生意需要資金,經被告黃某金、張某英擔保向原告申某平借款20萬元,約定借款期限為8個月,利息為月息2分。到期後,經原告多次催要,被告黃某聚只償還利息至2020年9月15日,下欠借款及利息未還。

法院審理認為,合法的借貸關係受法律保護,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利率支持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借貸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除外。本案中,被告黃某聚借原告款有借款合同、借據、收據、銀行轉帳憑證為證,事實清楚,對原告請求被告黃某聚償還20萬元本金的訴請予以支持。借款合同中,雙方約定的利率為月息2%,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對原告訴請的利息按年利率17%(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予以支持。被告黃某金、張某英對借款擔保籤字,擔保事實成立,原告請求被告黃某金、張某英對借款本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訴請,予以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 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條 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

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約定不明確,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自然人之間借款的,視為沒有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二十五條 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稱「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是指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施行後,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審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適用本規定。

2020年8月20日之後新受理的一審民間借貸案件,借貸合同成立於2020年8月20日之前,當事人請求適用當時的司法解釋計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對於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還之日的利息部分,適用起訴時本規定的利率保護標準計算。

焦作中站區法院

被告徐某因長期拖欠馬某2萬元不還,被告上法庭,法院審理後,依法判決徐某償還馬某2萬元及利息。

因借條未約定利息,該借款行為又發生在2020年8月20日之前,故利息應從2015年5月4日借款逾期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計算至2020年8月19日;2020年8月20日之後的利息,按照2020年10月20日起訴時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至借款清償完畢之日止。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第三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 知識連結

為什麼要對過去的《規定》進行修正?

——2015年8月,《規定》實施以來,不僅規範了民間借貸行為,統一了法律適用的標準,又解決了大量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的實體與程序問題。但是,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變化,民間借貸也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如利率過高、範圍過寬、邊界模糊等。最高人民法院在認真調研和廣泛聽取社會各界意見建議的基礎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最新精神,決定對《規定》進行修正。

2.修正後的民間借貸利率如何計算?

——2020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發布新修正的《規定》。新《規定》以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每月20日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4倍為標準,確定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取代了原《規定》中「以24%和36%為基準的兩線三區」的規定,大幅度降低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促進民間借貸利率逐步與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水平相適應。

3.2020年8月20日是一個關鍵時間點。

焦作市中站區法院法官張小濤解釋說:「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對《規定》進行了第二次修正,按照修訂後的規定,借貸合同訂立於2020年8月20日之前的,且未約定借款利息的,依然適用6%的年利率來計算借貸利息,借貸合同訂立於2020年8月20日之後的,適用新的司法解釋計算借貸利息。」

「具體講就是,2020年8月20日之後法院新受理的一審民間借貸案件,借貸合同成立於2020年8月20日之前的,當事人請求適用當時的司法解釋計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對於2020年8月20日之後,到借款返還之日的這部分利息,適用起訴時新《規定》的利率保護標準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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