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利息如何計算,鹿邑法院適用《民法典》第一案這樣判!

2021-01-08 澎湃新聞
民間借貸利息如何計算,鹿邑法院適用《民法典》第一案這樣判!

2021-01-06 11:58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2021年1月4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實施後的首個工作日。鹿邑縣人民法院民事審判一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審理了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按照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支付利息,判決被告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本金20萬元、利息8500元。

法院審理查明

2019年9月6日,被告黃某聚因做生意需要資金,經被告黃某金、張某英擔保向原告申某平借款20萬元,約定借款期限為8個月,利息為月息2分。到期後,經原告多次催要,被告黃某聚只償還利息至2020年9月15日,下欠借款及利息未還。

法院審理認為

合法的借貸關係受法律保護,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利率支持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借貸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除外。本案中,被告黃某聚借原告款有借款合同、借據、收據、銀行轉帳憑證為證,事實清楚,對原告請求被告黃某聚償還20萬元本金的訴請予以支持。借款合同中,雙方約定的利率為月息2%,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對原告訴請的利息按年利率17%(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予以支持。被告黃某金、張某英對借款擔保籤字,擔保事實成立,原告請求被告黃某金、張某英對借款本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訴請,予以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條 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

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約定不明確,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自然人之間借款的,視為沒有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二十五條 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稱「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是指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施行後,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審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適用本規定。

2020年8月20日之後新受理的一審民間借貸案件,借貸合同成立於2020年8月20日之前,當事人請求適用當時的司法解釋計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對於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還之日的利息部分,適用起訴時本規定的利率保護標準計算。

審核| 張振峰

編輯| 解明璽 魏轉運

原標題:《民間借貸利息如何計算,鹿邑法院適用《民法典》第一案這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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