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生勸病人控制飲食被家屬打骨折 警方定為互毆拘留三日 涉事醫生已起訴警方

2020-09-11 山東商報

事發3月30日上午,安徽省馬鞍山市含山縣人民醫院醫生王翔因在查房時勸說一名糖尿病病人控制飲食,隨後被病人兒子俞某叫回病房,雙方在病房內發生爭吵撕扯,王翔被俞某打成骨折住院。

4月26日,王翔被警方下發「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拘留3日。俞某稱,自己也被行政拘留7日。因在疫情期間,拘留未執行。

王翔對此不服,提起行政複議。他認為自己屬於自衛,且未造成嚴重後果。6月28日,馬鞍山市公安局決定維持處罰決定。

王翔將含山縣公安局、馬鞍山市公安局告上法庭。王翔告訴山東商報•速豹新聞記者,8月28日,馬鞍山市雨花區法院已進行了第一次開庭審理。


囑咐病人節制飲食被家屬辱罵毆打

王翔是一名心血管內科醫生,已從醫24年。他告訴山東商報•速豹新聞記者,如今他仍然不能理解病人家屬和警方處理方式。

事發於今年3月30日上午,按照醫院的制度,王翔進行查房,他發現蒲某正在吃一種當地小吃乾絲,「是我們當地的一種小吃,還倒了很多麻油,很油膩,病人已經八十多歲,本身有冠心病、糖尿病,還曾做過心臟支架手術。」於是他囑咐病人要注意飲食。

「我就勸說了幾句,說少吃點,不然對病情不利。等我查完房之後,就有護士說有家屬找我。」王翔又回到蒲某所在病房。

「病人的兒子就質問我,『能不能好好看病』,然後就發火,辱罵我,推搡我。」王翔稱,當時他儘量保持了克制,但對方聽不進去,反而進行愈演愈烈,「用手指著我,罵的特別難聽,並把我推搡到另一張病床上。」

王翔告訴山東商報•速豹新聞記者,他用一隻手架在身前進行回擋,俞某就說「你還敢還手」便仍然進行辱罵、推搡,隨後雙方發生了肢體衝突,他也被俞某一腳踢中膝蓋。「我也是個男人啊,被這麼對待,誰能忍的住。」

含山縣人民醫院另一名工作人員告訴山東商報•速豹新聞記者,事發時,他在另一間病房工作,聽到動靜後,他與同事趕到病房,一起將兩人分開,「我看見的時候,他倆互相抓著衣服,病人家屬還在喊著什麼,科室主任也過去了。」

隨後,王翔撥打了110。

環峰派出所民警王某等人趕到現場,王翔稱,王某用執法記錄儀進行全程記錄。

民警將王翔和俞某帶到辦公室,警方問是誰先動手的,俞某還辯稱是王翔先動手的,「環峰派出所王警官問,是誰先動的手,病人家屬剛開始還狡辯是我動的手,後來就默認了。王警官還走到他面前,用手推了他兩下,說這個就叫做『先動手』。」王翔稱,王警官還警告俞某,在疫情期間,還敢打醫生,在平時就會將其拘留。

王翔稱,隨後王警官接了兩次電話,便結束了調查。


警方認定雙方互毆並作出行拘決定

當日11時左右,王翔感覺腿部不適,下午14時,做了核磁檢查。檢查單顯示,王翔診斷為左膝脛骨髁間脊前交叉韌帶撕脫性骨折合併前交叉韌帶損傷;左膝關節腔積血,當即住了院。

骨科醫生告訴王翔需要住院三個月,才能恢復。王翔將病情告知了環峰派出所民警王某。晚上7時左右,民警王某再次來到醫院進行筆錄。王翔稱,當天因為焦慮和疼痛,並沒有詳細看筆錄,就籤字確認。

王翔回憶,次日上午,俞某姐姐趕到病房俞某向自己鞠躬致歉,王翔對其表示了諒解。但令他萬萬沒想到的是,俞某姐姐去找醫院的相關負責人時,卻轉變了說法,稱自己態度不好,動手在先,會追究責任。

含山縣醫患溝通辦公室一位工作人員證實了王翔的說法,他原本以為家屬是來道歉協商的,但在辦公室,俞某姐姐表達了對王翔的不滿,並稱是王翔先動手。

王翔稱,4月26日,他接王警官電話通知「去派出所交病例,做傷情鑑定」。在派出所,王警官宣讀了行政處罰決定書,「我因毆打他人被行拘三日」。王翔拒絕籤字。

對此,王翔有三點懷疑,他認為警方沒有在第一時間幫助其做傷情鑑定,「王警官說,等到出院以後再做,我後來問的律師,律師說,要儘快做。」

民警王某還曾多次建議雙方協商解決,王翔也有疑惑。王翔稱,此次事件中,民警王某也並沒有向對方提賠償的問題,「就算是民事糾紛,至今,也沒人提過賠償的問題。」

決定書顯示,經查明:2020年3月30日上午9時許,俞某來到含山縣人民醫院住院部11樓12室探望母親蒲某,蒲某說早上王翔醫生來病室說其血糖高注意飲食問題而情緒低落,俞某為此在該病室內與王翔發生爭執並互相推搡在一起,後王翔先後用拳頭打在俞某眼睛下方一、二下子,俞某用腳踢在王翔的左膝蓋處,致王翔身體失去平衡跌坐在病室的一把椅子上,後經確診王翔的左膝蓋骨折。綜上所述,王翔的行為已構成毆打他人,根據相關規定,對王翔做處行政拘留的處罰。

王翔告訴山東商報•速豹新聞記者,他在後期了解到,俞某兒子在含山縣公安局工作。

行政複議被駁回後將警方告上法庭

據馬鞍山市公安局複決【2020】14號行政複議決定書顯示,被申請人含山縣公安局稱,1、認定申請人的行為構成毆打他人,具有事實依據、法律依據;2、因申請人先動手毆打俞某,俞某後踢了申請人,雖申請人的行為未給俞某造成傷害結果,情節輕微,但其毆打他人的行為事實清楚清楚,違法行為成立,因其行為未造成嚴重後果,屬於《治安管理處罰法》中「情節較輕的範疇」,根據相關規定,對其作出行政拘留3日的處罰,法律適用適當。

9月11日,山東商報•速豹新聞記者致電環峰派出所民警王警官。「過去大半年的案件了,少聽他的一面之詞,有什麼事情可以聯繫單位。」

涉事民警曾回應媒體稱,俞某、王翔之間發生的辱罵推搡行為,是相互的,並不構成毆打行為。對王翔的傷情鑑定的情況,王警官稱,此說法屬「無稽之談」,「我們只是受他委託,請法醫來做傷情鑑定,時間由法醫確定,不是我們來確定。」

對多次建議協商解決,王警官也曾對媒體表示,俞某王翔之間並無較大矛盾,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規定,對於這種民間糾紛引起的毆打他人,可以調解處理,「公安機關出於化解矛盾、解決問題的宗旨,促進雙方和解有什麼不對呢。處理人不是目的,解決問題才是目的。」

王警官也多次在媒體中表示,辦案過程公開透明,不存在人為幹涉。

一位俞某的鄰居告訴山東商報•速豹新聞記者,俞某兒子只是輔警,現在他的家人也很困擾,王翔醫生說話時比較衝,沒有考慮病人心情,這才導致後續事件的發生。

王翔表示,8月28日該案件已在馬鞍山市雨花區法院第一法庭開庭審理,目前還在等待審判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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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依法適用正當防衛制度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及典型案例。《指導意見》堅持問題導向,從總體要求、具體適用和工作要求三大方面,用二十二個條文,對依法準確適用正當防衛制度作出了較為全面系統的規定。

「正當防衛制度適用的總體要求」中提到,涉正當防衛案件千差萬別,具體案件可能由於一個細節因素就會導致性質認定發生變化。《指導意見》不可能對每個具體案件都給出可資「對號入座」的答案,而只能就普遍性、原則性問題提出相對明確的規則指引。涉正當防衛具體案件依法妥當處理,關鍵在於辦案人員要吃透法律精神,樹立正確理念,把握公眾的公平正義觀念,作出合乎法理事理情理的準確判斷。

「準確把握正當防衛的時間條件」方面提到,正當防衛必須是針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即不法侵害已經開始,尚未結束。關於時間條件的判斷標準,《指導意見》第六條強調:「對於不法侵害是否已經開始或者結束,應當立足防衛人在防衛時所處情境,按照社會公眾的一般認知,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斷,不能苛求防衛人。」正當防衛必須具有正當的防衛意圖。《指導意見》第八條規定:「正當防衛必須是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不法侵害。對於故意以語言、行為等挑動對方侵害自己再予以反擊的防衛挑撥,不應認定為防衛行為。」

「準確界分防衛行為與相互鬥毆」方面提到,正當防衛與相互鬥毆都可能造成對方的損害,在外觀上具有相似性,容易混淆。實踐中,個別案件存在「和稀泥」「各打五十大板」的現象,只要造成對方輕傷以上後果的就各自按犯罪處理,模糊了「正」與「不正」之間的界限,應當加以糾正。《指導意見》第九條要求堅持主客觀相統一原則,進行綜合判斷,準確把握行為人的主觀意圖和行為性質,準確認定相關行為究竟是正當防衛還是相互鬥毆。


山東商報•速豹新聞記者 宗兆洋

山東商報·速豹新聞編輯 崔妮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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