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醫患關係一直是很複雜的問題,由於醫患關係引起的糾紛近年來越來越多。在就醫時,醫患雙方也變得更加謹慎,但仍時有一些問題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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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王某今年四十多歲,是一家醫院的醫生,一日院裡來了一位80歲的病人,病人住院期間,王某發現病人家屬給病人吃了當地一種高油小吃,便勸誡他們讓病人控制飲食,因為病人本身患有高血壓、糖尿病、冠心病等疾病。
老人當時有些不高興,等兒子劉某來看望時,就告訴了他此事。劉某跑到醫生辦公室,質問王某,態度有些不好的說:「你和我媽說啥了,你到底能不能治病啊」王某便和劉某理論,雙方氣急後打了起來。事發後,劉某並無大礙,王某因被踢了一腳導致骨折。事發後,王某認為這是工傷,遂報警讓警方前來認定。經過警方調查此事後,認為雙方均動了手,且王某先動手打了劉某的眼睛兩拳,遂判處劉某7天行政拘留、王某3天行政拘留。王某很是不服氣,認為自己不是出手打人而是進行格擋。遂將當地派出所、劉某一同告上了法庭。目前,打人者劉某涉故意傷害罪被移送檢方,此案仍在審理當中。
法律延伸:
故意傷害罪,是指故意非法傷害他人身體並達到一定的嚴重程度(致人重傷的,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應受刑法處罰的犯罪行為。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二百三十八條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我們可以知道,若劉某故意傷害罪罪名成立,他將受到刑法的處罰,對於此事,你怎麼看呢?
以上是楊智律師針對相關案件為大家做的法律知識分析,希望可以幫到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