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說《伍子胥》裡用了一個傳說,相傳長江三峽一帶姓望的是伍子胥的後代。小說中有這樣一個浪漫的愛情故事,伍子胥逃亡到巫峽渡口後,遇到一名擺渡老人的女兒,兩人相愛後生下兒子取名「望」。
作為《伍子胥》小說的作者爾容,卻被108個「望」氏後人起訴名譽侵權,索賠560萬。他們認為,三峽區域望氏族系姜子牙後人,而不是伍子胥的私生子,這是對他們名譽權的侵犯,也是對望家歷史文化的篡改。
到底這些自稱「姜子牙的後人」的原告能不能維權成功?近日,該案的一審判決書在裁判文書網上公開。
自稱是「姜子牙後人」起訴小說作者誹謗
爾容創作的小說《伍子胥》中,以伍子胥為主角,展現他的一生經歷,以春秋時代為背景,描寫了不同地位、身份、背景的春秋人物形象。書中涉及伍子胥逃亡到巫峽渡口遇到一名叫傅永慈的女子,生下兒子取名「望」,書中多處提及伍子胥的兒子「望」及望氏。
其中,第368頁寫道,「我寫伍子胥,還有一個隱秘的原因。相傳長江三峽一代姓望的是伍子胥的後代。我的父親還是孩童的時候,就有人罵他們姓望的是伍子胥的丫環生的。資料顯示是伍子胥逃亡時期在巴東渡口與一位女子結好,女子懷孕,請伍子胥賜名。伍子胥有口難言,只回頭深情一望,便繼續踏上逃亡路。女子會其意,給孩子取名望。從此,巫峽西陵峽望氏後人代代相傳。」
書中第369頁寫道,「這部小說最大的創新點,可能在於將伍子胥與望氏一脈的傳說作了一些隱秘的勾連。」
這樣的說法引起了一些人的不滿,住在宜昌市夷陵區樂天溪鎮朱家灣村的望某生等108個「望」氏後人,將小說作者爾容起訴至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區人民法院,索賠560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
他們認為,該書再次重申了伍子胥與三峽望氏後人的血緣關係,並將此作為小說的「最大的創新點」。
「我們有祠堂、族譜還有祖墳,有系統的家族文化資料證明望家與被告創作的伍子胥沒有一點關係,利用創作的方式來改變一個家族的祖宗並對其給予侮辱和誹謗,違背了社會的基本道德和公序良俗。」他們認為,三峽區域望氏族系姜子牙後人,案涉書籍關於望氏的描寫,將三峽區域望氏族人臆斷為伍子胥的後人,是對望家歷史文化的篡改,損害他們及其望氏族人的名譽權。
辯稱是根據流傳的傳說進行創作
爾容提供了一些證據來證明的確存在望姓是伍子胥後人的傳說,比如調查宜昌地區部分望姓人,調查對象均在60歲上下,均表示兒時就聽說望姓人是伍子胥後人,證明望姓人是伍子胥後人的傳說早已廣泛存在。
爾容認為,涉案小說描寫的是伍子胥與巴東官渡口一位擺渡老人的女兒交好,後來給孩子取名等一系列故事,發生在春秋末期,距今2500年,唯一有權起訴是否侵犯名譽權的人是伍子胥與文中的兒子「望」,還有那個生下「望」的女子,以及他們的近親屬,但是原告與本案沒有任何直接利害關係。
她認為,她創作小說的行為並沒有任何違法行為,沒有給原告的名譽權帶來損害,也沒有侵害原告名譽權的主觀故意,沒有侵害原告的名譽權。她在涉案小說中沒有對108人中的任何主體進行侮辱誹謗,原告沒有任何證據證明其所謂的「名譽權受損害」,也沒有對「損害賠償」進行任何舉證。文學創作不同於史實的陳述,本身即具有一定的文學想像力與藝術加工,法律為文學創作與「侵害名譽權」之間設定較為清晰的界限,目的在於實現文學創作自由與公民權利保護的平衡。
法院:沒有證據證明原告是姜子牙後人,對祖先不享有名譽權
《伍子胥》作品中對伍子胥兒子「望」以及望氏的描述,涉及的是望氏一族的祖先,而對「望氏一族的祖先」名譽權,望某生等108人是否享有名譽權?
法院認為,死者人格利益保護主要針對精神利益,所謂侵害死者人格之精神利益,實為侵害行為給死者近親屬造成精神損害,法律所保護的精神利益之主體為死者近親屬。因為死者的名譽是對死者的一種客觀評價,這種評價並不隨著人的死亡而立即消失,對死者的名譽進行侮辱或誹謗無疑對生者,尤其是死者的近親屬有或多或少的影響,這種影響是客觀存在的,對受其影響的人來說會造成人格權或人格利益的損害,從這個意義上來講,保護死者的名譽實質上是對其活著的近親屬人格權或人格利益的間接保護。
依照社會通常的情形,對故人敬愛追慕之情於故人死亡當時最為深刻,經過時間的流逝而逐漸減輕,而與先人有關的事實,因為時間的經過逐漸成為歷史,此時對歷史事實探求或表現之自由,應優先考量對死者人格之精神利益。
由此可見,死者名譽權保護期限的決定性因素是時間因素,即侵權發生時距死者死亡時是否年代久遠。因為法律保護的對象是死者近親屬「孝思追念」的精神利益,所以該利益在死者近親屬生存期限內受法律保護方為允當。從我國法律規定來看,名譽權的保護限定了主體範圍,限於近親屬的範圍,即規定了保護先人的名譽權期限。該規定係為了平衡死者人格權利保護和言論、創作自由的矛盾。根據法律規定,死者名譽受到損害的,其近親屬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組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本案的望某生等108人顯然不屬於法律規定的近親屬的範圍,其起訴沒有法律依據。
本案涉及的主要是誹謗,原告認為望氏祖先是姜子牙,《伍子胥》一書中關於望氏一族的祖先是伍子胥與歷史事實嚴重不符。法院認為,關於望氏祖先是誰的說法有多種流傳,歷史上並無官方史料對此有明確記載,原告提交證據也不足以證實三峽區域望氏族人祖先是姜子牙,《伍子胥》一書不存在誹謗的情形。伍子胥在歷史上並不是負面人物,《伍子胥》一書對伍子胥一生描述也是讚揚和褒獎,書中關於伍子胥及其兒子「望」的描述以及影射伍子胥為望氏祖先,並不會降低公眾對現存望氏族人的評價,不會對原告名譽造成了貶損或損害。
綜上,原告對其「祖先」不享有名譽權,二被告客觀上也不存在侵犯原告名譽權的行為,亦未給原告造成損失,故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瀟湘晨報記者周凌如
【來源:瀟湘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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