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查明證人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的時候,應當依法處理。所以刑法規定了偽證罪。那麼究竟偽證罪認定標準是什麼呢?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民的人身權利與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是複雜客體。本罪侵犯的對象,可以是有罪的人,也可以是被懷疑有罪而實際上是無罪的人。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在刑事偵查、起訴、審判中,對與案件有重要關係的情節,作虛假的證明、鑑定、記錄、翻譯的行為,或者隱匿罪證的行為。
行為人偽造、變造、毀滅憑證、隱瞞事實真相的行為,不是發生在司法機關的刑事訴訟活動中,而是在一般責任事故調查處理中,或是在審計、監察等行政活動中發生的,不能以偽證罪論處。
所謂作虛假的證明、鑑定、記錄、翻譯,指證人作了虛假的證明,鑑定人作了不符合事實真相的鑑定,記錄人作了不真實的記錄,翻譯人作了歪曲原意的翻譯。
所謂隱匿罪證,指掩蓋歪曲事實真相、毀滅證據,將應該提供的證據予以隱匿。
所謂與案件有重要關表的情節,主要是指對案件是杏構成犯罪、犯罪的性質或者對罪行輕重有重大影響的情節。
如果偽證的事實無關緊要、對案件的處理影響不大,不能以偽證罪論處。至於偽證行為是否造成了錯判,不影響定罪,可作為量刑的情節予以考慮。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只能是在刑事訴訟中的證人、鑑定人、記錄人和翻譯人。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自直接故意,即行為人明知其虛假陳述是與案件有重要關係的情節,但為了陷害他人或者隱匿罪證而為之。
認定偽證罪時,需要注意著重認定其犯罪主體,即在刑事訴訟中的證人、鑑定人、記錄人和翻譯人。
是指根據司法機關的要求,陳述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況的人。
是指司法機關為鑑別案件中某些情節的真偽和事實真相而指派或聘請的、具有專門知識或者特殊技能的人。
是指為案件的調查取證,詢問證人、被害人或審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作記錄的人。
是指司法機關指派或聘請為案件中的外籍、少數民族或聾啞人等訴訟參與人充當翻譯的人員,也包括為案件中的法律文書或者證據材料等有關資料作翻譯的人員。
認定偽證罪時,要注意與窩藏、包庇罪的區別:
窩藏、包庇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而偽證罪是特殊主體,只能是刑事訴訟中的證人、鑑定人、記錄人、翻譯人。
窩藏、包庇罪的實施可以在犯罪分子被採取強制措施之前,也可以在其被逮捕、關押又逃脫之後,而偽證罪的實施則只能是發生在判決之前的偵查、起訴和審理階段。
窩藏、包庇罪一般表現為為犯罪的人提供隱藏處所、財物或者幫助其逃匿,而偽證罪則表現為對與案件有重要關係的情節作虛假的證明、鑑定、記錄、翻譯。
窩藏、包庇罪的對象可以是未經逮捕、判刑的犯罪人,也可以是已經判決的犯罪人,而偽證罪的對象則只能是刑事訴訟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即可以是有罪的人,也可以是被懷疑有罪而實際無罪的人。
窩藏、包庇罪的目的是使犯罪人逃避刑事制裁,偽證罪的目的則既可以是陷害他人使他人受到錯誤的刑事追究,也可以是隱若罪證使犯罪人逃避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