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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依法適用正當防衛制度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和典型案例發布。《意見》提出要切實矯正「誰能鬧誰有理」「誰死傷誰有理」的錯誤傾向,立足防衛人防衛時的具體情境,綜合考慮案件發生的整體經過,結合一般人在類似情境下的可能反應,依法準確把握防衛的時間、限度等條件,要充分考慮防衛人面臨不法侵害時的緊迫狀態和緊張心理,防止在事後以正常情況下冷靜理性、客觀精確的標準去評判防衛人。本期議苑就該問題進行討論。
■ 主持人:趙 鑫
■ 嘉賓:李長安(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公共管理學院教授、博導)
陳 兵(南開大學法學院司法與社會研究中心主任)
左德起(深圳大學法學院教授)
李長安:《意見》對於進一步廓清正當防衛的界限,準確判斷正當防衛實施的條件,是十分有益的。其中,對於正當防衛的條件,進行了更加明確地釐清,比如對於是否屬於正當防衛,除了要考慮不法侵害是否已經開始或結束,還要考慮防衛人在防衛時所處的具體環境,以及社會公眾的一般認知。這對於確保法律的公平公正,獲得公眾的認可,都具有積極意義。
陳兵:以上屬於對正當防衛行為的起因條件與時間條件的規定。
對起因條件的理解需要注意三點:1.不法性:不法侵害不僅包括犯罪行為,還包括一般違法行為。2.侵害性:對於法益具有攻擊性、破壞性、緊迫性、持續性的行為才能進行正當防衛。3.現實性:不法侵害必須是現實存在的,如果不存在現實侵害,行為人進行所謂防衛的行為屬於假想防衛。
對時間條件的理解需要注意三點:1.不法侵害需正在進行。2.不法侵害開始標準為法益面臨緊迫危險,而不是犯罪行為「著手實行」後才能防衛。3.防衛時間的判斷應基於行為人遭受不法侵害的處境和社會一般人的認知進行判斷。
左德起:不應從不法侵害人是否已著手實施侵害行為機械地認定不法侵害是否正在進行,而應以不法侵害是否已經形成現實、緊迫危險作為標準。根據《意見》規定,正當防衛必須是針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對於不法侵害已經形成現實、緊迫危險的,應當認定為不法侵害已經開始。《意見》對正當防衛的起因條件、時間條件、對象條件、意圖條件如何理解與適用進行了規定,明確了司法實踐中對正當防衛的認定標準,有助於準確理解正當防衛的法律規定和立法精神,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左德起:上述規定對認定防衛過當的兩個條件「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損害」進行了解讀,對「必要限度」的認定標準進行了規定,對「重大損害」進行了明確定義。《意見》發布前,司法實踐對正當防衛的認定相對「謹慎」,各地對正當防衛界限的理解與適用存在偏差。《意見》指出要堅持法理情統一,確保案件處理於法有據、於理應當、於情相容,符合人民群眾的公平正義觀念,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通過明確正當防衛的界限、統一評價標準,有利於公正評價防衛人的防衛限度,防止不當認定,防止濫用防衛權現象的發生。
李長安:對於正當防衛的判斷,之所以強調「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損害」兩個條件缺一不可,就是因為在司法實踐中出現過兩者割裂的情況,導致對正當防衛的錯判,這也是形成「誰能鬧誰有理」、「誰死傷誰有理」的重要原因之一。按照規定,正當防衛是針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制止行為。司法適用中,既要依法維護公民的正當防衛權利,也要注意把握界限,防止濫用防衛權,特別是對於輕微不法侵害實施致人死傷的還擊行為,要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準確認定是正當防衛、防衛過當還是一般違法犯罪行為。只有這樣,才能有效防止濫用防衛權的現象發生。
陳兵:「明顯超過必要限度」是指防衛行為的強度遠超於不法侵害的危害性。需要立足防衛人當時的處境,結合社會一般人的認知做出判斷。在「崑山龍哥案」中,曾有觀點認為:「於海明搶到砍刀後,劉某的侵害行為已經結束或已不具緊迫危險性。」而於海明先遭受劉某用砍刀擊打,在其奪刀後劉某再次搶奪,於海明反擊致劉某受傷後,劉某又立刻跑向此前藏匿砍刀的汽車,在這樣的情況下,無法苛求於海明認為不法侵害已經結束,因此於海明砍傷劉某,並作不間斷追擊的行為被認定為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並非指只要造成重傷或死亡就構成重大損害,而是強調需要結合不法侵害的輕重緩急、防衛手段的必要與防衛利益保護綜合判斷。
《意見》對兩個要件的認定進行了較為詳細的規定,辦案機關得以準確認定防衛過當行為,可對「以防衛為名行不法侵害之實的違法犯罪行為」進行有效打擊,確保正當防衛的適度「鬆綁」在法治框架內進行。
陳兵:法律的生命在於實施。原來由於正當防衛法條的高度抽象性與實踐中法官認定的謹慎性,有觀點稱其為「殭屍條款」。而此時《意見》和典型案例發布,以「原則規定+以案釋法」的形式對正當防衛制度的適用予以規範,有利於指導各級辦案機關辦理涉及正當防衛案件,切實做到「喚醒沉睡的正當防衛制度」,最大限度的凝聚共識,回應社會關切,弘揚社會正氣,旗幟鮮明的捍衛「法不能向不法讓步」的法治精神,力圖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左德起:其一,明確正當防衛權的適用範圍,引導人們遭受不法侵害時,應該「該出手時就出手」,保障好人不受壞人欺。其二,正當防衛制度作為公權力救濟的補充,它可以在公民遭受不法侵害時,適時地保護人身和財產安全。《意見》發布的一個背景是之前發生的乘客與公交司機搶奪方向盤事件,乘客搶奪方向盤的行為嚴重危害公共安全,《意見》明確規定對於正在進行的拉拽方向盤、毆打司機等妨害安全駕駛、危害公共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可以實行防衛。《意見》實施將有利於避免類似情況再次發生。
李長安:一方面,進一步完善了正當防衛相關的規定,對於準確理解和識別正當防衛起到了指引和規範作用。也就是說,準確把握正當防衛的界限,既能夠防止權利濫用,又能夠保護防衛人的權益。另一方面,更加清晰地界定正當防衛,能夠鼓勵見義勇為的社會風氣,有效保護公私財產以及公民合法權益不受侵害。總的來講,《意見》的精神是既要旗幟鮮明地保護正當防衛者和見義勇為人的合法權益,同時也要積極引導社會公眾依法、理性、和平解決瑣事糾紛,大力弘揚社會正氣,盡力消除社會戾氣,彰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