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審後證人、辯護律師先後被捕 廣西一律師涉嫌偽證罪受法律界廣泛...

2020-12-19 搜狐網

  廣西省梧州市一律所律師黃某因在參與一起盜竊案的刑事辯護中涉嫌偽證罪,於2008年3月21日二審庭審結束後當即被梧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此案引起了自治區司法廳和廣西律師協會的高度重視,廣西律師協會選派了兩名律師為黃某作無罪辯護,並向中華全國律師協會作了匯報。

  近日,梧州市萬秀區檢察院以偽證罪對涉案人員提起公訴。由於該案疑點眾多,控辯雙方經8小時的法庭調查和激烈辯論,才結束庭審。  

庭審後律師當即被公安人員帶走

  黃律師現年58歲,從事律師工作已有18個年頭。說到他的被捕,還得提到梧州市農民莫鐵軍涉嫌的4起盜竊摩託車案。今年初,莫鐵軍的父親莫水平委託黃某作辯護律師,之後,黃律師不止4次到看守所會見莫鐵軍,並做了很多細緻的辯護準備工作。

  檢察機關指控被告人莫鐵軍等4人參與了4起摩託車盜竊活動。一審中,莫鐵軍對第3、第4起盜竊案無異議,但對第1、第2起盜竊案有異議,他認為自己當時在廣東打工,沒有作案時間。但一審判決沒有完全採信莫鐵軍的辯解,同時也沒有採納黃律師的辯護意見,認定4起指控均成立。

  被告人莫鐵軍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並再次委託黃律師為其辯護。黃律師再次到看守所,詢問莫鐵軍還有什麼證據能證明他2006年下半年都在廣東打工。莫鐵軍說,這個事實他父親莫水平是知道的。黃律師又找到莫水平了解情況,莫水平向黃律師提供了張火蓮、禤恆峰兩個證人,之後黃律師兩次到旺甫鎮找這兩個證人調查,並要求兩證人出庭作證。

  二審第一次開庭時,兩位證人出庭證明被告人莫鐵軍在2006年12月前在廣東某廠打工。二審庭審結束後,兩位證人隨即被守候在法庭門口的公安人員帶走,並留置了一個晚上。數日後,檢察機關通知法院:有新證據出示,要求法院再次開庭。

  接到再次開庭的通知後,黃律師自覺莫鐵軍盜竊一案中有不正常情況,便向梧州市司法局律管科匯報案件的承辦過程,要求梧州市司法局和律師協會派員旁聽次日的庭審。

  3月21日,該案二審在中院第二次開庭,市司法局派員與市律師協會會長劉熾先一起旁聽。庭上,兩位證人推翻了上次的陳述。上午11時庭審結束後,黃律師當即被公安人員帶走,當日公安局通知黃律師的家屬:黃律師因涉嫌辯護人妨害作證罪被市公安局蝶山分局刑事拘留。

  3月24日,梧州市公安局蝶山分局向市司法局書面通報,認為兩名證人在庭上作了虛假證明、證詞,是應被告人莫鐵軍父親的要求、並在黃律師的授意下出具的,黃律師的行為已涉嫌妨害作證犯罪。  

庭審質證:是律師說謊還是證人說謊

  5月20日上午9時,梧州市萬秀區人民法院準時開庭審理律師黃某涉嫌偽證罪一案。黃律師、莫鐵軍的父親莫水平以及證人之一的禤恆峰三人被作為共犯訴至法院。

  公訴機關首先指控黃律師指使兩證人偽造了證人證言。認為是在黃律師的教唆下,莫水平找證人禤恆峰與張火蓮作偽證。黃律師還親自起草了一份證實莫鐵軍沒有作案時間的證明,讓莫水平找來禤恆峰與張火蓮,讓他們重新抄寫一遍並署名。而禤恆峰與張火蓮沒細想就照辦了。

  對此,黃律師辯解到:首先,自己確實給禤恆峰與張火蓮作過底稿,但是,他們向法庭提交的證人證物並不是這份底稿的內容,底稿中沒有到廣東打工的時間2006年8月到12月。此外,證人禤恆峰的身份情況原來也是空白的,因為在2008年2月8日一審開庭之前自己沒有見過證人禤恆峰,也不知道他的身份情況。從現實情況和司法實踐來說,本案的證人文化程度較低,張火蓮只有初中文化,而禤恆峰僅小學文化,他們不知道證人證詞如何出具,讓律師先擬一個提綱或是草稿,再根據草稿出具證詞,法律是允許的,這也是律師提供法律幫助和法律服務的表現。所以,不能因為給證人禤恆峰與張火蓮作過底稿,就認定是自己故意讓證人出具假證。  

庭審激辯:罪與非罪,誰之罪?

  那麼,律師是否指使、合謀偽造證言內容?庭審的質證、辯論階段,成為控、辯雙方爭論的焦點,因為這涉及到罪與非罪的界定,雙方各執一詞。

  黃律師的辯護律師認為,控訴機關認定事實錯誤。本案當中,控訴機關沒有證據表明在何時,何地,如何商量作假。所以,不能因為被告人黃律師去找過莫水平,並讓其了解是何人與莫鐵軍共同去廣東打工的相關情況,就認定二人合謀作假。事實上,證人禤恆峰與莫鐵軍是鄰居,證人張火蓮是莫鐵軍的親姨,對此,被告人黃律師並不知情,而讓相關證人出具證詞了。沒有充分、確鑿的證據證明黃律師指使、誘導兩位證人作偽證,更沒有充分、確鑿的證據證明黃律師與莫鐵軍的父親莫水平「合謀」指使、教唆證人作偽證。因此,檢察機關的指控不能成立。

  在法庭辯論階段,黃律師的辯護律師經慎重考慮決定為其作無罪辯護。他們的觀點是:首先,刑法第305條規定的偽證罪的犯罪主體,法律明確規定是4種人,即:證人、鑑定人、記錄人、翻譯人。而黃律師在莫鐵軍涉嫌盜竊一案當中,其訴訟地位是莫鐵軍的辯護人,不可能構成偽證罪。而且,從主觀上來說,黃律師沒有妨害作證的主觀故意。他對於莫鐵軍與相關證人在2006年8月到12月是不是在廣東打工這一事實,是沒有能力認識到真假的,他只是聽莫鐵軍與相關證人說到,2006年8月到12月莫鐵軍與相關證人在廣東打工,就相信了這一事實,並在相信了這一事實的基礎上,讓相關的證人出具證言,出庭作證到現在,控訴機關只有利害關係人所作的推卸法律責任的證詞,是無法證明黃律師明知為假,仍故意要證人作假的事實。其次,從證據分析和運用及採信上來說,控訴機關指控黃律師構成偽證罪的事實,由於其認定的證據沒有同時具備證據的客觀性,合法性和關聯性三個屬性,因而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

  公訴機關在法庭發表的公訴詞認為,三被告人觸犯了刑法第305條、306條和307條的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足以構成犯罪。其中,黃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應當從重處罰。

  法院到底如何判決?本報將繼續關注。

  刑法第三百零五條在刑事訴訟中,證人、鑑定人、記錄人、翻譯人對與案件有重要關係的情節,故意作虛假證明、鑑定、記錄、翻譯,意圖陷害他人或者隱匿罪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三百零六條在刑事訴訟中,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毀滅、偽造證據,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威脅、引誘證人違背事實改變證言或者作偽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證人證言或者其他證據失實,不是有意偽造的,不屬於偽造證據。

  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以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員犯前兩款罪的,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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