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見犯罪嫌疑人之後:律師熊昕被控「辯護人偽證罪」

2021-01-07 新京報

會見一名涉嫌強姦的犯罪嫌疑人後,江西籍律師熊昕自己也成了犯罪嫌疑人。

熊昕被起訴的罪名為刑法第306條的「辯護人偽造證據罪」。起因是他在一次會見時沒有關門,與當事人的談話被附近的一名民警聽到了。民警認為律師在教唆嫌疑人作偽證,隨即將其舉報。

從2018年7月3日被公安機關傳喚起,熊昕一直未認罪。他表示自己只是幫當事人歸納事實要點,是正常履行律師職責。今年8月27日,熊昕案在江西省南昌市東湖區法院一審不公開審理時,他在庭上表示「指控的犯罪事實不存在」。

熊昕案很快引起法律界的關注。上海律師鄧學平曾撰文表示,「雖然律師會見當事人不得被監聽早在2012年就被寫入我國刑訴法,但實踐中,會見被監聽的現象遠未斷絕。」

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易延友則認為,律師是否構成辯護人偽證罪,要看其是否具有主觀故意。「只有辯護人明知案件真實情況,但為了贏得勝訴,指使被告人做出與真實情況不符的供述時,才符合第306條的情形。」

熊昕案並非第一起律師觸犯刑法第306條的案例。新京報記者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上搜索發現,至少有14起案件的被告人涉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毀滅證據、偽造證據、妨礙作證罪。

緣起一樁強姦案

熊昕案的緣由,要從一樁強姦案說起。

2018年2月2日,女孩麗麗走進了江西省南昌市公安局紅谷灘分局。麗麗是來報案的,說遭到了強姦。

三天後,紅谷灘公安分局抓獲了兩名犯罪嫌疑人——青海男子張誠和馬邁。因為張誠提到,老鄉王浩也曾和麗麗發生關係,後來麗麗還向公安機關報了案,王浩因此被紅谷灘分局網上追逃。「2018年3月22日,王浩在青海一家賓館裡被警方抓了,後來送到紅谷灘公安分局接受調查。」今年10月26日,王浩的家屬告訴新京報記者。

依據南昌市東湖區法院的判決,2017年7月的一天,王浩添加了麗麗為微信好友,雙方互相介紹後,麗麗提出向王浩借錢。王浩假意答應後,將麗麗約到了南昌市紅谷灘的一家KTV門口見面。之後,張誠和王浩開車將麗麗帶走,張誠先與麗麗在汽車後排強行發生關係,王浩隨後也與麗麗發生關係。

依據判決,王浩辯稱與麗麗發生關係後,當場給了她100元。王浩家屬告訴新京報記者,王浩還曾通過微信轉給麗麗50元,他們見過微信轉帳憑證。

2018年4月14日,王浩因涉嫌強姦被紅谷灘分局刑事拘留。那之後,他的家人通過朋友找到熊昕,希望得到法律上的幫助。

熊昕是江西東昉律師事務所主任,42歲,南昌人。1998年,21歲的熊昕從南昌大學酒店管理專業畢業後,參加了全國律師資格考試,2000年至今一直從事法律工作。

涉案律師熊昕。受訪者供圖

熊昕的妻子王貝貝記得,第一次與王浩的父親見面後,熊昕沒有立刻接受委託。因為王浩當時已被刑拘,而且做了有罪供述,他認為案子有難度。

考慮了一兩天後,熊昕和王浩的父親於2018年4月20日籤訂了律師委託協議。

會見嫌疑人時被警方聽到

籤訂委託協議的當天下午,熊昕在南昌市第一看守所的6號律師會見室內,第一次會見了王浩。

據熊昕的辯護人透露,那次會見時,王浩否認了暴力恐嚇及強姦。他說麗麗是提供性服務的,自願與他和張誠發生關係,沒有抗拒或呼救,自己事後還給了錢。王浩還告訴熊昕,前兩次供述之所以認罪,是因為被辦案人員打了。

熊昕為那次會見製作了筆錄,2019年10月22日,新京報記者從熊昕家屬處看到了這份筆錄。筆錄上不是完整的對話,而是一些零碎的關鍵詞,比如「認識一個女孩,搞過」「我沒恐嚇」「給了100元錢,微信轉帳50元,收下了」等。但筆錄上沒有王浩籤名。

王浩案對應的管轄檢察院為東湖區檢察院,2018年4月24日,熊昕向該檢察院遞交了《建議對王浩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見書》,依據會見時王浩的陳述,熊昕認為王浩的行為應被認定為嫖娼。

遞交意見書的當天下午,熊昕第二次會見了王浩,全程大約20分鐘。這次是在南昌市第一看守所的12號提審室。熊昕的父親也是一名律師,據其介紹,南昌一看只有6間律師會見室,人多時,看守所可能安排律師在提審室會見嫌疑人。

熊昕的父親說,提審室是一間不足10平米的小屋,被一道鐵欄杆隔開。熊昕和王浩分別坐在欄杆兩側,兩人背後各有一扇門,兩扇門都是敞開的。

「我說,按照我的經驗,如果檢察院接到我提交的意見書,會來訊問嫌疑人。」熊昕後來向辯護人回憶,那次會見他沒有重新回顧案情,兩人一見面,熊昕就向王浩說明了來意,並強調了檢察院提審時不能遺漏的內容:比如,講清麗麗借錢、收錢的事;王浩沒使用暴力,麗麗也沒有掙扎反抗。

熊昕曾對其辯護人強調,「這些內容都是第一次會見時王浩說的。」

依據公安部2012年發布的《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時,公安機關不得監聽,不得派員在場。但那次會見時,紅谷灘分局民警張某慶一直站在熊昕一側的門邊。熊昕的父親說,「熊昕背對著他(指張某慶),對此並不知情。」

據熊昕的辯護人透露,張某慶曾在公安機關詢問時表示,當時,他和同事在13號提審室的訊問快結束了,獨自到走廊休息。熊昕會見王浩就在隔壁,門沒關,他正好聽到了談話內容。張某慶當場質疑熊昕「教唆嫌疑人翻供」,要追究他的「偽證責任」。

嫌疑人王浩多次翻供

據熊昕的辯護人透露,2018年4月25日,熊昕會見的第二天,東湖區檢察院的檢察人員在南昌市第一看守所提審了王浩。王浩的供述與之前確有出入。

王浩告訴東湖區檢察院麗麗是賣淫的,他以為麗麗向他借的1000元是嫖資。

他還告訴東湖區檢察院,這次和之前說的不一樣,是因為之前遭到刑訊逼供,他害怕。

10月22日,熊昕的父親告訴新京報記者,東湖區檢察院2018年9月17日出具的《關於王浩辦案情況的幾點說明》顯示,鑑於王浩改變了偵查階段的供述,還自稱受到刑訊逼供,東湖區檢察院當晚就聯繫了紅谷灘公安分局,要求更換訊問王浩的民警,查實強姦案被害人情況並做同步錄音錄像。

此外,東湖區檢察院還要求紅谷灘公安分局調取之前的審訊監控,查實是否存在刑訊逼供。但熊昕的父親告訴新京報記者,截至2019年8月27日熊昕案一審開庭,紅谷灘公安分局仍然未就是否曾對王浩刑訊逼供做出結論。

據熊昕的辯護人介紹,2018年4月26日,東湖區檢察院訊問的第二天,紅谷灘公安分局更換辦案人員後再次訊問王浩。此後,紅谷灘公安分局、東湖公安分局又至少四次訊問或詢問王浩,王浩對強姦案的描述反覆更改。

案發前,熊昕是江西東昉律師事務所主任。受訪者供圖

也是從2018年4月26日起,公安機關的調查開始向與熊昕有關的方向傾斜,王浩對此的回答同樣反覆無常。

比如4月26日、4月28日,王浩對紅谷灘分局供述,自己從沒說過麗麗是賣淫女、性工作者,這些都是熊昕教的;但同年5月27日、7月4日,他又告訴東湖分局,是自己告訴熊昕麗麗是賣淫女的,自己也認為麗麗要借的1000元是嫖資。

在刑訊逼供的問題上,4月26日,王浩告訴紅谷灘分局,是熊昕讓自己告訴檢察院遭到刑訊逼供的;但7月4日接受東湖分局詢問時,王浩又說是熊昕會見時看到自己眼部有淤青,問起來,自己才說被打了。

2018年10月15日,王浩、張誠、馬邁三人涉嫌強姦一案在南昌市東湖區法院不公開審理。開庭當天,王浩的供述又變了。

2019年10月22日,王浩的家人告訴新京報記者,當時王浩的辯護律師已經換成了萬裡鵬,萬裡鵬告訴他們,王浩在上午開庭時不承認強姦,法庭為此休庭兩次,直到中午11點半庭審才重新開始。下午4點左右庭審結束,萬裡鵬告訴王浩家人,王浩又認罪了。今年11月23日,新京報記者為此向萬裡鵬求證,萬裡鵬表示「不清楚」。

2018年10月25日,東湖區法院對本案做出一審判決,認定王浩等三人強姦罪成立,王浩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

涉嫌辯護人偽證罪

自從2018年4月在南昌一看兩次會見王浩後,熊昕便再沒與他見過面。

據熊昕的辯護人介紹,2018年5月2日,東湖區檢察院認為熊昕「可能存在幫助當事人偽造證據,幹擾訴訟的行為」,涉嫌辯護人妨害作證犯罪,之後便將熊昕的犯罪線索移送至王浩案的偵辦單位——紅谷灘公安分局。當月23日,南昌市公安局轉而指定東湖公安分局對熊昕案立案偵查。

熊昕妻子王貝貝向新京報記者回憶,東湖公安分局一共傳喚了熊昕3次,第一次是2018年7月3日。當晚回家後,熊昕沒告訴家人被傳喚是因為王浩的事,只說是配合警方調查,還說自己是正常開展律師工作,沒教人說假話。

但2018年9月13日第三次被傳喚後,熊昕再沒回家。當日,熊昕因為涉嫌辯護人偽造證據罪被刑拘,同年9月27日被逮捕。

「自始至終,熊昕都對東湖分局表示,強姦案的所有細節都是王浩說的,他沒讓王浩翻供;刑訊逼供的事也是王浩講的。」熊昕的辯護人表示,熊昕曾經向他回憶,王浩稱自己被拳打腳踢,還問他要不要向檢察院的同志說這些情況,他叫王浩如實陳述就好。

2018年12月12日,東湖區檢察院以熊昕涉嫌辯護人偽造證據罪,向東湖區法院提起公訴。

2019年1月30日,案件承辦法官、公訴人及熊昕的辯護律師張贊寧一起召開了庭前會議。「庭前會議上,我提出了偵查人員迴避、公訴機關和公訴人迴避、非法證據排除、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等四項要求。」張贊寧說,東湖區法院未對上述要求做出回應。

5月7日,熊昕案在東湖區法院一審開庭,因涉及王浩等人的強姦案,法庭拒絕了熊昕的公開審理要求。張贊寧記得,開庭後,熊昕指出本案公訴人正是王浩案的公訴人,並再次申請東湖公安分局、東湖區檢察院迴避,法官隨即宣布休庭,「那次庭審只持續了幾分鐘」。

2019年8月27日,熊昕案在南昌市東湖區法院一審開庭。新京報記者 王翀鵬程 攝

8月27日,熊昕案再次一審開庭,法院未支持熊昕一方的迴避申請。公訴人將王浩、張某慶及另外兩名紅谷灘公安分局民警的證言列為案件證據,試圖證明熊昕教唆王浩進行虛假供述。

「但另外兩名紅谷灘公安分局的民警,其實都沒看見或聽見熊昕會見王浩的情況,所以關鍵還是要看王浩和張某慶的證言。」張贊寧說,儘管他多次申請王浩、張某慶出庭,與熊昕當面對質,但庭審時二人均未到場。「法庭認為,不需要證人出庭。」張贊寧說。

「其實不管熊昕有沒有教唆王浩翻供,張某慶的證言都不能作為證據使用。」10月18日,熊昕的現任辯護律師周澤說,依據刑事訴訟法,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時不被監聽;依據公安部2012年發布的《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時,公安機關不得監聽,不得派員在場。

「所以張某慶形成的證言不具有合法性,應該被排除。」周澤說,一旦張某慶的證言被排除,能夠直接指證熊昕的證據只剩下王浩的證供。但王浩的供述多次反覆,而且是孤證,不能作為定案依據。

「更重要的是,律師會見不被監聽是一項特權,意味著無論辯護律師與犯罪嫌疑人說什麼,司法當局都應該當做不知道,自然也不能追究責任。」周澤稱。

法庭上,熊昕一邊也出示了證據——第一次會見王浩時的筆錄,試圖證明他了解的案情均來自王浩的陳述。但公訴人認為,筆錄沒有王浩籤字確認,不能作為證據。

爭議第306條

熊昕被公訴的罪名「辯護人偽造證據罪」,出自《刑法》第306條。

該條規定,刑事訴訟中,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威脅、引誘證人違背事實改變證言或者作偽證的,構成犯罪;辯護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證人證言或者其他證據失實,不是有意偽造的,不屬於偽造證據。

在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易延友看來,律師的行為是否符合刑法第306條,要看其是否具有主觀故意。「如果律師認為嫌疑人就是冤枉的,他之前做的供述不符合真實情況,甚至不排除刑訊逼供的可能。那律師讓嫌疑人如實說,就不能叫做指使證人違背事實改變證言。」易延友稱,只有當辯護人明知案件真實情況,但為了贏得勝訴,指使被告人做出與真實情況不符的供述時,才符合第306條的情形。

熊昕並非首位涉嫌辯護人偽造證據罪的律師。2019年11月25日,新京報記者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上搜索「刑法第三百零六條」發現,至少有14起案件的被告人涉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毀滅證據、偽造證據、妨礙作證罪。

針對第306條,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刑法教研室主任韓玉勝曾對媒體表示,「法律這樣規定是沒錯的,假如律師在代理和辯護中,確實出現了第306條所述行為,是應當追究律師的法律責任的。」韓玉勝認為,這不是針對律師的歧視條款,「而是對律師和辯護人提出了更高的標準、更嚴格的要求。」

與此同時,法學界、法律實務界也存在對第306條的爭議。比如中國政法大學刑法學研究所所長羅翔認為,第306條的表述不夠嚴謹。「像『引誘』一詞,過於模糊,範圍太大,不好判斷。」羅翔說,律師的工作本就是朝著對當事人有利的方向辯護,這樣的詞語出現在刑法中,哪句話說不好都可能出問題。「這很容易幹擾律師業務。」

在北京市律師協會刑法委員會委員黃天時看來,包括熊昕案在內的此類案件傷害了律師制度。「如果律師和當事人互相揭發、互相攻擊,那律師制度中最起碼的信任從何談起?」

黃天時表示,雖然司法部於2017年7月頒布了《律師會見監獄在押罪犯規定》,取消了律師會見的人數限制,一名律師也可以單獨會見嫌疑人。但為了自我保護或規避風險,最好的辦法還是兩個律師一起會見,或者由律師帶助理會見。「這樣既能主動接受監督,也能互相作證。」黃天時說。

(文中王浩、麗麗、張誠、馬邁為化名)

新京報記者 王翀鵬程 實習生 鄭丹 江西南昌報導

編輯 滑璇 校對 楊許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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