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熊昕在看守所會見當事人時,因為談話內容被門口走廊上的民警聽到。熊昕因此被指控「辯護人偽造證據罪」。案件開庭三個多月後熊昕被取保候審。12月4日,北青-北京頭條記者從熊昕辯護律師周澤處獲悉,在訴訟過程中,江西省南昌市東湖區人民檢察院認為熊昕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要求撤回起訴。南昌市東湖區人民法院已裁定準許檢方撤訴。對於這個結果,辯護律師表示,熊昕將要上訴。
熊昕是江西東昉律師事務所主任,南昌人,2000年至今一直從事法律工作。2018年4月20日,熊昕接受被告人家屬委託,擔任韓某忠涉嫌強姦罪一案辯護人,當天進行了會見。幾天後,熊昕向東湖區檢察院遞交《關於建議對犯罪嫌疑人韓某忠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見書》,並於當日下午在南昌市第一看守所12號提訊室再進行了會見。其間,熊昕與韓某忠的談話內容恰巧被當時在隔壁提訊室提訊他案犯罪嫌疑人的民警聽到。
2018年9月,熊昕因涉嫌辯護人偽造證據罪被東湖區檢察院批准逮捕。2018年12月,東湖區人民檢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訴,當時檢方指控稱,熊昕在看守會見韓某忠時,唆使其向檢察機關作虛假供述,這一過程被當時在隔壁提訊室提訊他案犯罪嫌疑人的民警張某聽到。張某當時正在走廊休息,聽見經過後遂進入12號提訊室當面指責熊昕的行為並表示會向有關部門反映。
檢方認為,熊昕在刑事訴訟中擔任辯護人,教唆犯罪嫌疑人作虛假供述,其行為觸犯《刑法》第三百零六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以辯護人偽造證據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2019年5月、8月,東湖區法院兩次開庭審理熊昕一案。熊昕本人及其辯護人均作無罪辯護。熊昕的辯護律師周澤、斯偉江認為,本案的指控適用法律錯誤,刑法第三百零六條第一款中的辯護人「毀滅、偽造證據」,其「證據」不包括犯罪嫌疑人隨時可能改變的口供;該條款也不適用於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時就案件辯護進行交流的情形。2019年12月5日,在看守所被羈押了440多天的熊昕獲準取保候審。
12月4日,北青-北京頭條記者從熊昕的辯護律師周澤處獲悉,訴訟過程中,東湖區人民檢察院撤訴,東湖區人民法院已經裁定準許檢方撤訴。法院裁定書顯示,法院受理後,在訴訟過程中,公訴機關以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為由,要求撤回起訴。東湖區人民法院認為,公訴機關撤回起訴的決定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準許。
周澤律師表示,今天上午熊昕已經收到了裁定書,熊昕將要上訴,熊昕認為,檢方認為他的行為情節輕微不認為是犯罪,但律師會見當事人本來不應該被社會知道,是不存在社會危害性的行為,檢方撤訴的理由還是對他的行為做出了否定性的社會評價,他的行為本來就不應該被起訴,現在認為他顯著輕微,這表示他還要接受一種否定性的評價,律師會見是正當合法行為,不應該接受否定性評價。周澤律師表示,熊昕也會申請國家賠償。
(北青-北京頭條記者 李鐵柱)
本文由#樹木計劃#作者【北青即時】創作,在今日頭條獨家首發,未經授權,不得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