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提請繼續審議。 李傑攝
12月26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在北京人民大會堂舉行。
□關注刑訴法修改
本報北京12月26日訊 記者陳麗平今天開始在京舉行的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再次審議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新的草案規定,辯護人涉嫌犯罪的,應當由辦理辯護人所承辦案件的偵查機關以外的偵查機關辦理。
今年8月舉行的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對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會後,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將草案印發各省區市、中央有關部門和法學教學研究單位徵求意見。中國人大網站全文公布草案向社會徵求意見。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還到一些地方進行調研,聽取一些人大代表和各方面的意見。法律委、法工委於11月18日召開座談會,就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的修改完善與中央政法機關和有關專家學者交換意見。總的來看,對於這次刑事訴訟法修改,社會給予了較高的關注。各方面普遍認為,刑事訴訟法的修改適應國家民主法制建設和司法實踐的要求,符合中央深化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的精神,總體贊成草案的修改思路和內容,並對一些條文提出了具體修改意見。法律委、法工委對各方面提出的修改完善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的意見逐條進行了研究,多次與中央政法機關和有關單位就各方面的意見共同研究協調,在對主要問題基本形成共識的基礎上提出了修改意見。
據介紹,現行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對辯護人有偽證等行為追究法律責任作了規定。有的常委委員、部門、單位和社會公眾提出,應當對這一規定的適用程序作出嚴格規定,防止出現被濫用的情況。法律委經研究認為,為保障辯護人依法履行職責,避免同一案件的偵查機關隨意對辯護人立案偵查和採取強制措施,對於辯護人涉嫌偽證罪的,規定由其他偵查機關辦理為宜。為此,草案增加了有關規定。
嚴禁以威脅引誘方法收集證據
本報北京12月26日訊 記者陳麗平新的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規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
原草案第十四條中規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
有的常委委員、地方和單位提出,現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是,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實踐中仍然存在個別辦案機關和人員以威脅、引誘等方法收集證據的情況,還是在該條中對這些情形明確列舉為好。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研究,採納了這一意見,維持現行刑訴法的規定。
明確鑑定人也納入保護的範圍
本報北京12月26日訊 記者陳麗平新的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將鑑定人納入保護的範圍。
原草案增加規定,對於一些嚴重犯罪案件的證人、被害人,可以根據案件需要採取保護措施。
有的常委委員和部門提出,實踐中還存在鑑定人的人身安全面臨危險的情況,也需要根據情況採取保護措施,建議將鑑定人納入保護的範圍。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鑑定人納入本條規定的保護範圍。同時,根據有關方面的意見,在草案中增加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依法採取保護措施,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
不由指定醫院進行法醫類鑑定
本報北京12月26日訊 記者陳麗平新的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關於委託鑑定的規定,與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司法鑑定管理問題的決定的規定保持一致。
現行刑事訴訟法規定,對人身傷害的醫學鑑定有爭議需要重新鑑定或者對精神病的醫學鑑定,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
有的常委委員、部門、地方和社會公眾提出,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司法鑑定管理問題的決定,對法醫類鑑定應當委託列入鑑定人名冊的鑑定人進行鑑定,可不再規定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刪去刑事訴訟法有關條款。
刪去對鑑定人的強制到庭制度
本報北京12月26日訊 記者陳麗平新的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刪去了對鑑定人出庭作證適用強制到庭和拘留處罰的規定。
原草案增加規定,證人、鑑定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其到庭,對於情節嚴重的,可處以十日以下的拘留。
有的常委委員和部門提出,對於鑑定人不依法履行出庭作證義務的行為,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司法鑑定管理問題的決定已明確規定了法律責任,刑事訴訟法中可不再另行規定。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研究,採納了這一意見。
行政執法收集的材料可作證據
本報北京12月26日訊 記者陳麗平新的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進一步完善了關於行政執法過程中收集的證據材料在刑事訴訟中作為證據使用的規定。
具體規定為: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過程中收集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證據材料,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此外,根據各方面意見,草案增加了人民檢察院可以要求公安機關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的規定,對違反法律規定收集的物證、書證的排除程序作出了具體規定等。
進一步擴大監視居住適用範圍
本報北京12月26日訊 記者陳麗平新的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擴大了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適用範圍。
有的常委委員、部門、單位和社會公眾提出,為進一步體現人道主義精神,建議明確對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也可以取保候審;同時應明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的,可以監視居住。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對相關條文作以下修改:一是增加規定,對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可以取保候審。二是增加規定,對於符合逮捕條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的,可以監視居住。
縮小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範圍
本報北京12月26日訊 記者陳麗平新的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將可以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案件範圍中的「重大賄賂犯罪」修改為「特別重大賄賂犯罪」。
原草案規定,對於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重大賄賂犯罪,在住處執行監視居住可能有礙偵查的,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
有的常委委員、部門和地方提出,指定居所監視居住適用於這三類犯罪總體上是可以的,但重大賄賂犯罪的範圍較大,建議進一步限制。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對草案作出上述修改。
除無法通知外逮捕應通知家屬
本報北京12月26日訊 記者陳麗平新的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規定在逮捕後,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一律通知家屬。
原草案對採取強制措施後通知家屬的例外規定作了限制,規定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拘留、逮捕後,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等嚴重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拘留、逮捕的原因和執行的處所,在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拘留、逮捕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拘留、逮捕人的家屬。
有的部門、地方、單位和社會公眾提出,應當對通知家屬的例外情況,進一步作出嚴格限制。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作上述修改。同時增加規定,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後,應當立即通知被監視居住人、被拘留人的家屬。
縮小律師會見需經許可的範圍
本報北京12月26日訊 記者陳麗平新的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縮小了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需經偵查機關許可的案件範圍。
原草案規定,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恐怖活動犯罪案件、重大賄賂犯罪的共同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
有的常委委員、部門提出,考慮到維護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和懲處犯罪的實際需要,規定在偵查階段對上述幾種犯罪案件,律師會見經偵查機關許可是必要的,但其中「重大賄賂犯罪的共同犯罪案件」範圍不夠明確,建議進一步限定。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重大賄賂犯罪的共同犯罪案件」,修改為「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
辯護人可要求迴避和申請複議
本報北京12月26日訊 記者陳麗平新的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增加規定,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有權要求迴避及申請複議。
此外,根據各方面意見,草案將辯護人的閱卷範圍由「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實的材料」修改為「本案的案卷材料」,增加了有關法律文書抄送辯護人的規定等。
可在證人提出的地點詢問證人
本報北京12月26日訊 記者陳麗平新的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增加規定,偵查人員可以在現場或者證人提出的地點詢問證人。
現行刑事訴訟法對傳喚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的程序作了規定。有的部門和地方建議,對在現場口頭傳喚犯罪嫌疑人作出規定,並明確可以在現場或者證人提出的地點詢問證人。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研究,考慮到偵查取證工作的實際需要,建議增加上述規定。同時規定,對於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註明。
將股票等納入查詢和凍結範圍
本報北京12月26日訊 記者陳麗平新的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在查詢、凍結的範圍中增加規定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
現行刑事訴訟法對查詢、凍結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的程序作了規定。根據有的部門和社會公眾的意見,考慮到犯罪嫌疑人財產形態的實際變化,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研究,建議增加上述規定,並相應規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
外國人犯罪的不再由中院一審
本報北京12月26日訊 記者陳麗平外國人犯罪的刑事案件,將不再由中級人民法院一審。這是新的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的新規定。
原草案規定,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的危害國家安全案件,可能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外國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有的常委委員、部門和地方提出,隨著改革開放和經濟社會的發展,我國面臨的犯罪情況發生了較大變化,基層人民法院的審判能力進一步加強,應根據懲處犯罪的需要和審判工作的實際情況,對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的管轄分工作適當調整。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的範圍修改為: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案件;可能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案件。
進一步完善附帶民事訴訟程序
本報北京12月26日訊 記者陳麗平新的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進一步完善了附帶民事訴訟程序。
有的常委委員、部門、地方和社會公眾建議,對附帶民事訴訟制度進一步予以完善,加強對附帶民事訴訟中被害人權利的保障,增加規定附帶民事訴訟中的保全措施,明確賠償標準等。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研究認為,為有效化解社會矛盾糾紛,在總結司法實踐經驗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附帶民事訴訟程序是必要的。建議對附帶民事訴訟制度作以下補充修改:一是增加規定,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二是增加規定,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或者人民檢察院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三是增加規定,人民法院對於附帶民事訴訟,可以進行調解,或者根據物質損失情況作出判決、裁定。
一審審理期限一般案件三個月
本報北京12月26日訊 記者陳麗平新的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根據需要對審理期限再作適當延長,將一審的審理期限原則上規定為一般案件三個月,重大案件可延長三個月。二審的審理期限為一般案件二個月,重大案件可延長二個月。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原草案對人民法院一審、二審的審理期限作了一定延長。有的常委委員、部門、地方和社會公眾提出,應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對審理期限再作適當延長。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研究,考慮到審判是決定被告人是否構成犯罪和判處刑罰的關鍵環節,不宜因審理期限而影響案件質量。對一些重大、疑難、複雜案件的審理期限,有條件地適當延長是可以的。同時,相應將簡易程序的審理期限延長至一個半月,將人民檢察院二審查閱案卷的期限由二十日延長至一個月。
發回重審案件原則上不得加刑
本報北京12月26日訊 記者陳麗平新的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增加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發回重新審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實,人民檢察院補充起訴的以外,原審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
有的常委委員和社會公眾提出,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上訴不加刑是刑事訴訟的一項重要原則。但實踐中存在通過第二審人民法院發回重審,由下級人民法院在重審中加刑,規避上訴不加刑原則的情況,建議對發回重審不得加重刑罰作出規定。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增加上述規定。
對審判監督程序進行修改完善
本報北京12月26日訊 記者陳麗平新的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修改完善了審判監督程序。
有的部門、地方和社會公眾提出,通過審判監督程序對確有錯誤的生效判決、裁定予以糾正,有利於確保案件質量,維護司法公正。建議根據中央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要求,總結實踐經驗,進一步完善審判監督程序。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同有關方面研究,建議對審判監督程序作以下修改完善:一是為進一步保障申訴權的行使,細化、補充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關於申訴案件決定重審條件的規定。二是增加規定,上級人民法院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的,應當指令原審人民法院以外的下級人民法院審理;由原審人民法院審理更為適宜的,也可以指令原審人民法院審理。三是增加規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的再審案件,同級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法庭。四是對再審案件強制措施的決定主體作出規定。五是增加規定審判監督程序中原判決、裁定的中止執行制度。
完善未成年人刑案的訴訟程序
本報北京12月26日訊 記者陳麗平新的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進一步完善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程序。
有的部門、地方、單位、未成年人保護組織和社會公眾提出,近年來,一些地方在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方面進行了積極探索,為更好地保障未成年人的訴訟權利和合法權益,建議總結實踐經驗,進一步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程序。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程序作以下修改補充:一是將草案有關規定修改為,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據情況可以對未成年人的成長經歷、犯罪原因、監護教育等情況進行調查。二是增加規定,經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學校和未成年人保護組織可以派代表到場。三是增加規定,公安機關或者被害人對附條件不起訴決定有不同意見時可以要求複議、提請覆核或者申訴。
精神病人強制醫療有法律援助
本報北京12月26日訊 記者陳麗平新的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增加規定,被申請人或者被告人沒有委託訴訟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幫助。被決定強制醫療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強制醫療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
有的部門、地方、單位和社會公眾提出,刑事訴訟法中對符合條件的精神病人規定強制醫療程序,是必要的,但同時應充分保護這部分人的權利,建議在審理程序中設置法律援助和法律救濟程序。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同有關方面研究,建議增加上述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