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提請繼續審議。李傑攝
12月26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在北京人民大會堂舉行。李傑攝
□關注刑訴法修改
本報北京12月26日訊記者陳麗平今天開始在京舉行的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再次審議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新的草案規定,辯護人涉嫌犯罪的,應當由辦理辯護人所承辦案件的偵查機關以外的偵查機關辦理。
今年8月舉行的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對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會後,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將草案印發各省區市、中央有關部門和法學教學研究單位徵求意見。中國人大網站全文公布草案向社會徵求意見。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還到一些地方進行調研,聽取一些人大代表和各方面的意見。法律委、法工委於11月18日召開座談會,就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的修改完善與中央政法機關和有關專家學者交換意見。總的來看,對於這次刑事訴訟法修改,社會給予了較高的關注。各方面普遍認為,刑事訴訟法的修改適應國家民主法制建設和司法實踐的要求,符合中央深化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的精神,總體贊成草案的修改思路和內容,並對一些條文提出了具體修改意見。法律委、法工委對各方面提出的修改完善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的意見逐條進行了研究,多次與中央政法機關和有關單位就各方面的意見共同研究協調,在對主要問題基本形成共識的基礎上提出了修改意見。
據介紹,現行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對辯護人有偽證等行為追究法律責任作了規定。有的常委委員、部門、單位和社會公眾提出,應當對這一規定的適用程序作出嚴格規定,防止出現被濫用的情況。法律委經研究認為,為保障辯護人依法履行職責,避免同一案件的偵查機關隨意對辯護人立案偵查和採取強制措施,對於辯護人涉嫌偽證罪的,規定由其他偵查機關辦理為宜。為此,草案增加了有關規定。
嚴禁以威脅引誘方法收集證據
本報北京12月26日訊記者陳麗平新的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規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
原草案第十四條中規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
有的常委委員、地方和單位提出,現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是,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實踐中仍然存在個別辦案機關和人員以威脅、引誘等方法收集證據的情況,還是在該條中對這些情形明確列舉為好。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研究,採納了這一意見,維持現行刑訴法的規定。
明確鑑定人也納入保護的範圍
本報北京12月26日訊記者陳麗平新的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將鑑定人納入保護的範圍。
原草案增加規定,對於一些嚴重犯罪案件的證人、被害人,可以根據案件需要採取保護措施。
有的常委委員和部門提出,實踐中還存在鑑定人的人身安全面臨危險的情況,也需要根據情況採取保護措施,建議將鑑定人納入保護的範圍。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鑑定人納入本條規定的保護範圍。同時,根據有關方面的意見,在草案中增加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依法採取保護措施,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
不由指定醫院進行法醫類鑑定
本報北京12月26日訊記者陳麗平新的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關於委託鑑定的規定,與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司法鑑定管理問題的決定的規定保持一致。
現行刑事訴訟法規定,對人身傷害的醫學鑑定有爭議需要重新鑑定或者對精神病的醫學鑑定,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
有的常委委員、部門、地方和社會公眾提出,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司法鑑定管理問題的決定,對法醫類鑑定應當委託列入鑑定人名冊的鑑定人進行鑑定,可不再規定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刪去刑事訴訟法有關條款。
刪去對鑑定人的強制到庭制度
本報北京12月26日訊記者陳麗平新的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刪去了對鑑定人出庭作證適用強制到庭和拘留處罰的規定。
原草案增加規定,證人、鑑定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其到庭,對於情節嚴重的,可處以十日以下的拘留。
有的常委委員和部門提出,對於鑑定人不依法履行出庭作證義務的行為,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司法鑑定管理問題的決定已明確規定了法律責任,刑事訴訟法中可不再另行規定。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研究,採納了這一意見。
行政執法收集的材料可作證據
本報北京12月26日訊記者陳麗平新的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進一步完善了關於行政執法過程中收集的證據材料在刑事訴訟中作為證據使用的規定。
具體規定為: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過程中收集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證據材料,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此外,根據各方面意見,草案增加了人民檢察院可以要求公安機關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的規定,對違反法律規定收集的物證、書證的排除程序作出了具體規定等。
進一步擴大監視居住適用範圍
本報北京12月26日訊記者陳麗平新的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擴大了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適用範圍。
有的常委委員、部門、單位和社會公眾提出,為進一步體現人道主義精神,建議明確對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也可以取保候審;同時應明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的,可以監視居住。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對相關條文作以下修改:一是增加規定,對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可以取保候審。二是增加規定,對於符合逮捕條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的,可以監視居住。
縮小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範圍
本報北京12月26日訊記者陳麗平新的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將可以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案件範圍中的「重大賄賂犯罪」修改為「特別重大賄賂犯罪」。
原草案規定,對於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重大賄賂犯罪,在住處執行監視居住可能有礙偵查的,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
有的常委委員、部門和地方提出,指定居所監視居住適用於這三類犯罪總體上是可以的,但重大賄賂犯罪的範圍較大,建議進一步限制。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對草案作出上述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