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法修改 改了什麼
10月2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表決通過關於修改刑事訴訟法的決定。法律專家表示,這次刑事訴訟法的修改積極回應社會關切,增加的速裁程序、認罪認罰依法從寬、缺席審判等,更好體現了懲治犯罪與尊重保障人權相結合,更加成熟。
增加速裁程序,保證公正效率
此次刑事訴訟法修改,一大亮點是增加了速裁程序,規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可能判處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被告人認罪認罰並同意適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適用速裁程序,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
「這個程序很好地處理了公正和效率的關係。」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副院長、中國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秘書長汪海燕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司法機關現在要處理的案件多,如果所有案件都走正常程序,會浪費司法資源,使一些重大疑難案件得不到有效及時處理。他同時說,這個程序的適用範圍比較窄,針對的是相對簡單的案件;「但是在司法實踐中,不能降低認定標準,適用的一定要是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案件。」
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同時規定了不適用速裁程序的情形,例如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
汪海燕表示,中國對未成年人的刑事政策以教育、感化、挽救為主,因此對未成年人的審判不僅僅是為了結案,還要開展社會調查,分析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然後有針對性地作出判決,並提出一些幫助、教育措施。「在司法實踐中,速裁程序的執行時間很快,有的案件十來分鐘就結案了,這達不到教育感化的效果。」汪海燕說。
增加缺席審判,配合國家反腐
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還增加了缺席審判程序。規定對於貪汙賄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時進行審判,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的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符合缺席審判程序適用條件的,法院應當開庭審判。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刑法室主任王愛立表示,建立刑事缺席審判制度,加強了反腐敗和國際追逃追贓的力度,豐富了反腐敗和國際追逃追贓的手段。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陳衛東表示,過去一些腐敗分子潛逃境外,導致無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和追償違法所得贓款。後來法律中增加了違法所得沒收程序,但只能追贓,無法對人追究刑事責任。他同時表示,建立缺席審判的目的是為了讓被告人參加審判,被告人缺席是放棄個人權利的表現。
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同時規定,法院應通過有關國際條約中規定的或外交途徑提供的司法協助方式,或被告人所在地法律允許的其他方式,將傳票和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人。
汪海燕解釋說,這主要是為了保障被告人權利,如知情權。「在司法實踐中,執行難度可能會比較大,因為缺席審判程序適用的前提之一是被告人在境外,很多情況下並不知道他們的住址。這需要得到當地司法機關配合。」
嫌犯認罪認罰,依法從寬處理
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還明確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認罰可以依法從寬處理的原則,同時規定了不適用的情形,如被告人違背意願認罪認罰的、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的等。
陳衛東表示,這是總結認罪認罰從寬處理試點經驗,落實國家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體現,也能讓案件繁簡分流,節省司法資源。
汪海燕提醒,認罪認罰從寬處理案件認定一定要嚴格,防止被告人被脅迫認罪或不自願認罪情況的出現,要保障當事人認罪的自願性。
為此,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也設置一些條文。比如,為保障被告人訴訟權利,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規定,法律援助機構可以在法院、看守所等場所派駐值班律師。即使當事人沒有委託辯護人,值班律師也會為他們提供法律幫助,講解法律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