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法修訂 終於可以有權保持沉默了?

2021-01-07 搜狐網
從「如實供述」邁向「不得被強迫自證其罪」?

    刑事訴訟實行國家幹預原則,提起訴訟主要由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檢察院與自訴人對被告人有罪負舉證責任,只要控方無法證明被告人有罪,那麼被告人即是無罪。

牽強的現行無罪推定條款

    儘管中國現行的《刑訴法》第12條規定:「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但坦率地說,這不是無罪推定原則,因為無罪推定不是跟法律宣判聯繫在一起的,而是跟刑偵聯繫在一起的,它不是一個結果的原則,而是一個過程的原則。而《刑訴法》第93條則表示:「……犯罪嫌疑人對偵查人員的提問應當如實回答。」這一「如實回答」的義務意味著被告人必須發言,基本上將沉默權絕對排斥了,而且它還隱含著,如果被告人「不回答」,那麼刑偵人員將有責任「撬開其嘴巴」,從而誘發刑事逼供獲取非法證據的可能。

非法證據排除還需規範化和程序化

    2010年5月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聯合發布了《關於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和《關於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要求各級政法機關確保辦理的每一起案件經得起歷史的檢驗。這兩個"規定"被法學界俗稱為"證據雙規"。"排除非法證據"這六個字讓很多法律人怦然心動、雀躍不已。將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在中國的確立視為法治建設的一個裡程碑,並不為過。但遺憾的是,這個裡程碑至今未得到刑事訴訟法的認可。從形式上看,"證據雙規"實則是個"怪胎",它既非"司法解釋",又非"部門規章",但在司法實踐中,類似"證據雙規"這樣的司法文件又實際上起到了"法律替代品"的作用。

律師法與刑訴法脫節問題需解決

    2007年10月28日,律師法修訂,刑訴法修訂被擱置。這一立法脫節直接造成了法律衝突,並導致司法實踐中律師法的執行被大打折扣。比如修訂後的律師法規定,律師會見嫌疑人無需批准,且不被監聽。但事實上,在全國絕大多數地區,律師未經偵查機關批准想直接會見嫌疑人根本不可能。因為嫌疑人通常的在押地點是看守所,那兒是公安機關的地盤。

修法應考慮與國際公約銜接

    1996年修改刑訴法時,中國已經批准了聯合國禁止酷刑公約,公約裡規定的「非法證據排除規則」並沒有體現出來。同樣的,在《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關於「任何因刑事指控被逮捕或拘禁的人,應被迅速帶見審判官或其他經法律授權行使司法權力的官員,並有權在合理的時間內受審判或被釋放。」「不被強迫作不利於他自己的證言或強迫承認犯罪。」的條款在實際的司法實踐當中也基本被視若無物,希望此次刑訴法修訂,能夠使國內法達到最基本的國際公約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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