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法修正案條款引爭議 第73條被指擠壓私權(圖)

2021-01-10 中國網

3月14日,第十一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將審議表決刑事訴訟法修正案。刑事訴訟法有「小憲法」之稱,還有專家說「憲法是靜態的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是動態的憲法」,因而民眾特別是法律界、知識界給予了高度關注。表決刑事訴訟法修正案,也是本屆全國人大全體會議組織的一次重大活動,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形成」的一塊相當重要的基石。修訂過程能否妥善回應公眾的關切,具有重大意義。

刑訴法大修備受媒體廣泛關注,3月1日至3月11日期間國內報刊的相關報導高達1108篇。主流媒體報導,刑訴法修正案草案總結了司法實踐經驗,完善了刑事訴訟中各司法機關的權力配置,並堅持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並重等原則,有望成為中國刑事訴訟法制發展的新裡程碑。一些媒體重點報導刑訴法修正案「從制度上防止刑訊逼供行為的發生」,表明全國人大的立法關注點順應了主流民意,有助於遏制近幾年一些地方傳出的刑訊逼供行為,重申和弘揚司法程序公正。

一些法律界人士認為,雖然此次修訂有不小進步,但部分條款仍有爭議。其中刑事訴訟法修正案第73條反響最為熱烈,該條款主要規定,對於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機關可指定居所執行監視居住。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在「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可不通知被監視居住人的家屬。網上不少帖文認為,這樣的規定提示公安等偵查機關權力擴張,有利於打擊犯罪的同時,對嫌犯的權利保障有所忽視。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陳光中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在死刑覆核訊問被告人、一審案件特殊情況審限「審而不限」、證人出庭作證需要法院認可等三大問題上,程序設置凸顯公權力的「強攻」勢頭,草案相比之前有退步;另外,律師職業環境保障不足,爭議涉及到「律師偽證罪」的規定。刑事訴訟過程中,律師的調查取證和辯護,往往容易被看成是對公安、檢察機關的「對抗」,由此導致公安和檢察機關利用刑訴法第38條和刑法306條,對刑辯律師進行「職業報復」。近年來,律師陷於偽證罪的案例層出不窮,很多律師和學者都呼籲修改此條款。而一些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比如清華大學教授周光權提出,應將偽證罪適用範圍,同等適用於到所有的訴訟參與者,包括公檢法人員。

近年來的幾個案例,都不同程度反映出公權力有待進一步約束的一面。刑訴法修正草案部分條款引發網友擔憂公權力擠壓私權成了自然之事。部分網友認為,刑訴法修訂應保護而非削弱公民「免於恐懼的自由」。

儘管提交給人大審議的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多達110條,但由於缺乏相關知識背景,普通網友真正能夠參與討論的話題屈指可數。法律人士和一些網上活躍的「意見領袖」,乃至一些企業家和演藝界人士,都對草案表達了強烈的關切。

部分全國人大代表,如西昌學院法學教授王明雯、遲夙生律師、湖北省統計局副局長葉青等,也在個人微博上對此修正案表示關注。王明雯代表在微博寫道:「強烈建議取消監視居住中關於『指定居所』的規定。理由是因其沒有類似於規範看守所偵察活動的規定,可能給刑訊逼供提供場所與條件,非常危險。完全可能導致關於禁止刑訊逼供及非法證據排除所作的一切努力化為烏有!」

據微博調查,97.2%表示關心刑訴法大修。在一項題為「你熟悉刑事訴訟法麼」的調查中,對刑事訴訟法全文完全不懂和不大懂的佔65%以上,表示來看熱鬧的、看投票結果的約佔20%,表示「我一直研究刑事訴訟法,這是我老本行」僅佔9%,這體現出少數精英意見領袖強大的輿論影響力,完全不懂刑訴法的網友在意見領袖憂慮的影響下,觀點自然受到同化。有關部門在刑訴法修正案的審議前後,有必要加大對法律的詮釋和普及工作。(朱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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