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們太過分了,都是冤枉陷害人,你敢不敢點一炷香發誓……」庭審結束後,林某平追上薛某瓊大罵,之後出手毆打薛某瓊的頭部,後被周圍人員勸離。
2018年10月19日,平潭法院開庭審理被告人林某生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薛某瓊作為證人出庭作證。其間,在場旁聽人員林某平作為被告人的小姨子,認為薛某瓊和被告人都是親戚還要出庭指認,且其所說證言不實,因而心生不滿。
庭審結束後,旁聽人員陸續走出法庭,在法院大廳,林某平揪住了薛某瓊,並對她大打出手。
作證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應當履行的法定義務,受到法律保護,為報私仇打擊報復證人將被追究刑事責任。林某平的行為已經涉嫌打擊報復證人罪。
「我當時真的很生氣,覺得她說的都是假話。現在非常後悔,太衝動了,沒想到會犯罪。」林某平到案後表示認罪認罰。目前該案已起訴至平潭法院
經辦檢察官蔡雲玲表示,打擊報復證人的行為,不僅侵犯證人的合法權益,也會危害國家正常的司法活動。該案是平潭地區近年來發生的首例打擊報復證人刑事案件,且案發時間就在庭審結束後,案發地點就在法院大廳,造成不良社會影響。案件相關人員一定要提高法律意識,莫要一時衝動等來法律的審判。
法條連結:
《刑事訴訟法》第63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保障證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刑法》第308條規定,對證人進行打擊報復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來源:平潭檢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