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一76歲證人被打擊報復 法院給予國家司法救助金3.8萬
12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舉行新聞發布會,介紹人民法院國家賠償和司法救助典型案例的主要內容。
實踐中,對證人進行打擊報復的現象時有發生,給證人的人身、財產權利造成損失,也嚴重影響了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
在現場,發布了「吳振永申請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案」。
刑事被告人張尚芝於2011年因犯有尋釁滋事罪,被北京市順義區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1個月。在該案中,吳振永是證實張尚芝存在犯罪事實的證人之一。後張尚芝因不滿吳振永作證,對其毆打並致其輕傷。
北京市順義區法院判決,張尚芝犯打擊報復證人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10個月;張尚芝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吳振永各項經濟損失43793.38元。
判決生效後,吳振永向法院申請執行,當時張尚芝尚在服刑期間。
經查詢,張尚芝名下無存款,無房產信息,唯一一輛小貨車達到報廢條件。經向張尚芝服刑的監獄調查,張尚芝入獄後記患腦血栓,生活不能自理。
張尚芝出獄後,將其名下小貨車予以報廢,並將部分報廢款5000元交至順義區法院,餘款1000元留作生活費,並表示已無財產可供履行。
法院認為,案件剩餘執行標的為38793.38元,案件已不具備採取其他執行措施的條件。吳振永已76歲,無勞動能力,無工作單位,無經濟來源,生活陷入窘境,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加強和規範人民法院國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見》,遂決定給予吳振永國家司法救助金38793元。
該案系北京市高院與北京市順義區法院聯動救助的案件,有效緩解了基層法院救助資金不足的困難,體現了司法救助的及時性。
文/北京青年報記者 孟亞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