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日報》2020年11月5日 第08版
法院工作人員為胡某辦理司法救助手續。
在一起刑事案件中,李某的丈夫不幸身亡。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被告人死刑,並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李某等人經濟損失2.2萬餘元。後雙方均不服,上訴至湖北省高院。省高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並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當時,李某家中尚有一位85歲的老人需要贍養,另有兩子在校讀書,生活極其困難。該案在最高人民法院審理期間,李某向法院申請司法救助。最高人民法院、省高院及武漢市中院三級聯動,予以司法救助,李某一家得以渡過難關,其子也順利完成學業。
這是省高院日前發布的《湖北法院國家司法救助(2017-2019)》(白皮書)中的一起司法救助典型案例。
國家司法救助,是對遭受犯罪侵害或民事侵權,無法通過訴訟獲得有效賠償的當事人,採取的輔助性救濟措施,是國家為了解決涉法涉訴當事人生活困難給予的一種經濟上的特殊救助。2017至2019年間,全省法院累計發放司法救助金1.5億餘元,救助各類申請人1萬餘人。
執行不能,當事人獲救助金四萬餘元
10月15日,黃岡市中院工作人員專程來到黃梅縣法院,為申請人胡某發放司法救助金。
幾年前,袁某為李某承建房屋,安排胡某等三人在臨時搭建的腳手架上,粉刷房屋外牆。作業過程中腳手架側翻,胡某等三人墜地。其中胡某身受重傷,下肢傷殘程度為二級。因無法達成一致賠償意見,胡某將袁某、李某訴至法院。
黃梅法院依法判決袁某向胡某賠償各項損失29.8萬餘元,李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判決生效後,胡某依法向黃梅法院申請執行。執行法官經過實地探訪、網絡查控後發現,袁某、李某名下無財產可供執行,該案陷入執行不能的「死胡同」。
為籌錢治療,胡某原本幸福的家庭支離破碎、負債纍纍,生活非常困難。為解決胡某及其家庭的生存問題,今年4月,黃梅縣法院與黃岡市中院、省高院進行溝通,積極幫胡某申請國家司法救助。
「感謝人民法院,讓我在困境中重新看到希望!」最終,在省市縣三級法院的共同努力下,胡某獲得了4.7萬元司法救助金。
救助金額實行一案一測算
在救助金額的確定上,全省法院依照《湖北省國家司法救助分類量化標準實施細則》,實行一案一測算,綜合審查,測定權重,考慮困難程度、急迫程度、傷病殘等級等情況,最終決定個案的具體救助數額。
2015年2月,高某駕駛小型轎車,與程某駕駛的無號牌摩託車相撞。造成程某一家三口均不同程度傷殘,其中,程某傷殘程度為八級,女兒左下肢截肢。
交警部門認定:高某負主要責任,程某負次要責任。法院判決高某賠償程某一家三口醫療費等損害費用共140餘萬元。但此後,高某外出下落不明,也無可供執行的財產,該案短時間內無法執行。另一方面,程某一家急需後期治療費用。
為讓孩子能如期安裝假肢,省高院在資金測算上充分考慮本案的特殊情況,適用特別困難條款,適當增加救助金額,給予程某一家司法救助金8萬元。
「要讓因案件遭受人身和財產損害的當事人及家屬,既感受到公平正義,又感受到司法溫度。」省高院司法救助委員會辦公室副主任宋媛媛表示。
不符合條件的一律不予救助
國家司法救助是救急性質的幫助,既不是民事賠償等未執行到位賠償款的替代,也不是常態化的補助。雖然秉持「應救盡救」理念,但絕不隨意突破範圍和標準,對不符合條件的對象,一律不予司法救助。
在嘉魚縣某村承包土地的範某,私搭電線灌溉農田時,不慎觸電身亡。範某家屬江某將嘉魚供電公司告上法院,稱供電企業未盡到合理安全供電經營和管理的義務,觸電保護器沒有起到安全保護作用,導致範某觸電死亡。
法院審理認為,範某系因自身原因造成事故,供電企業不存在過錯,不承擔責任。
案件審理期間,江某一家以生活困難為由,向省高院申請司法救助。省高院司法救助委員會審查認為:範某系自身過錯造成死亡後果,江某等人的救助申請不符合規定,決定不予救助。
司法救助適度向貧困地區傾斜
據統計,2017至2019年,全省法院作出予以救助決定的司法救助案件9300件,救助各類申請人1萬餘人,發放司法救助金1.5億餘元。湖北法院的司法救助案件數、救助人數及發放的救助總金額,均位居全國前列。
2017年3月,《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國家司法救助工作實施辦法(試行)》出臺,對全省法院司法救助工作中的機構組成、申請條件、辦理流程、救助金基準額度、救助金發放進行了明確,推動了全省法院司法救助工作標準化進程。針對全省中、基層法院司法救助工作開展水平參差不齊、職能歸口不統一的實際情況,省高院向全省各中級法院下發了《關於進一步規範司法救助工作的通知》,對上述問題進行規範。
至2019年底,省高院、所有中級法院及近一半的基層法院,已將司法救助案件納入審判管理流程,省高院、近一半的中級法院及三分之一的基層法院已設立司法救助預算。
在救助資金撥付上,湖北各級法院適度向貧困地區傾斜。三年來,共向貧困縣市較為集中的地區發放司法救助資金3700餘萬元,救助各類申請人近3000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