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很多證人都害怕自己出庭作證之後,會被犯罪分子打擊報復,應此就不想出庭作證了,這樣可能會導致檢方因證據不足,而無法給犯罪分子定罪。那麼對於打擊報復證人的,我國《刑法》是怎樣規定的呢?證人的作證方式有哪些?
打擊報復證人罪
打擊報復證人罪,是指對證人進行打擊報復的行為。本罪侵害的對象,只限於證人。證人是指是在訴訟過程中已經依法提供證明的證人,包括在各種訴訟過程中依法向法院提供證明的證人以及在刑事訴訟中問公安、檢察等司法機關提供證明的證人。知悉案情但尚未作證的人,不是本罪的對象。證人的親友本不是本罪的對象,但是通過加害證人親友的方式打擊報復證人,可按本罪處理。
根據我國《刑法》第三百零八條 規定,對證人進行打擊報復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證人的作證方式
證人證言有兩種形式:
一是口頭形式,是指證人就所了解的案件事實向法庭所作的陳述。該形式是證人作證的基本形式。在審判實踐中證人大多是以口頭形式向法院陳述的,證人作證以到庭接受口頭詢問為主,主要是便於當庭質證和確認。
二是書面形式,是指以文字形式向人民法院陳述已知的案件事實。證人作證以到庭接受口頭詢問為原則,但「證人確有困難不能出庭」的,如年邁體弱或者行動不便無法出庭的;或特殊崗位確實無法離開的;或路途特別遙遠,交通不便難以出庭的;或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無法出庭的;或其他無法出庭的特殊情況。經人民法院許可,證人可以提交書面證言。書面證言應當庭宣讀,聽取當事人的意見。但應注意的是,書面證言不應認為是「書證」,而是「證人證言」的一種表現形式。
華律網小編提醒大家:我國法律對於證人作出了保護措施。證人作證方式除了出庭作證之外,也可以選擇以書面的形式作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