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擊報復證人怎麼判刑,證人作證方式有哪些?

2020-12-19 華律網

導讀:很多證人都害怕自己出庭作證之後,會被犯罪分子打擊報復,應此就不想出庭作證了,這樣可能會導致檢方因證據不足,而無法給犯罪分子定罪。那麼對於打擊報復證人的,我國《刑法》是怎樣規定的呢?證人的作證方式有哪些?

打擊報復證人罪

打擊報復證人罪,是指對證人進行打擊報復的行為。本罪侵害的對象,只限於證人。證人是指是在訴訟過程中已經依法提供證明的證人,包括在各種訴訟過程中依法向法院提供證明的證人以及在刑事訴訟中問公安、檢察等司法機關提供證明的證人。知悉案情但尚未作證的人,不是本罪的對象。證人的親友本不是本罪的對象,但是通過加害證人親友的方式打擊報復證人,可按本罪處理。

根據我國《刑法》第三百零八條 規定,對證人進行打擊報復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證人的作證方式

證人證言有兩種形式:

一是口頭形式,是指證人就所了解的案件事實向法庭所作的陳述。該形式是證人作證的基本形式。在審判實踐中證人大多是以口頭形式向法院陳述的,證人作證以到庭接受口頭詢問為主,主要是便於當庭質證和確認。

二是書面形式,是指以文字形式向人民法院陳述已知的案件事實。證人作證以到庭接受口頭詢問為原則,但「證人確有困難不能出庭」的,如年邁體弱或者行動不便無法出庭的;或特殊崗位確實無法離開的;或路途特別遙遠,交通不便難以出庭的;或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無法出庭的;或其他無法出庭的特殊情況。經人民法院許可,證人可以提交書面證言。書面證言應當庭宣讀,聽取當事人的意見。但應注意的是,書面證言不應認為是「書證」,而是「證人證言」的一種表現形式。

華律網小編提醒大家:我國法律對於證人作出了保護措施。證人作證方式除了出庭作證之外,也可以選擇以書面的形式作證。

相關焦點

  • 庭審結束後對證人大打出手,平潭女子涉嫌打擊報復證人罪被起訴
    2018年10月19日,平潭法院開庭審理被告人林某生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薛某瓊作為證人出庭作證。其間,在場旁聽人員林某平作為被告人的小姨子,認為薛某瓊和被告人都是親戚還要出庭指認,且其所說證言不實,因而心生不滿。庭審結束後,旁聽人員陸續走出法庭,在法院大廳,林某平揪住了薛某瓊,並對她大打出手。
  • 【最新】無正當理由證人未出庭,證言直接不採信!證人作證規則10大...
    二、證人確有困難,如何提供證言第76條證人確有困難不能出庭作證,申請以書面證言、視聽傳輸技術或者視聽資料等方式作證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書。申請書中應當載明不能出庭的具體原因。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三條規定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
  • 證人線上作證相關問題的探究
    (二)線上作證的必要性傳統證人出庭作證模式難以改變我國證人出庭作證率低的現狀。我國民事訴訟中證人出庭率一直保持在5%~10%左右。據一名法官所述,其在2015年度審理的700多件民事案件中,只有不足20件有證人出庭。誠然,民事訴訟證明標準相較於刑事訴訟證明標準來說更低,這可能會對民事訴訟證人出庭率有一定影響。
  • 上海一中院證人視頻作證 面部打馬賽克不怕報復
    上海一中院全國首創視頻作證 證人出庭面部打馬賽克  證人不再擔心被報復而拒作證  □記者 周柏伊 攝影 陳永良  晚報訊 話筒、攝像頭、液晶屏、「馬賽克」……在這些器材的掩護下,公安機關一名偵查員作為關鍵證人,出現在法庭上
  • 打擊報復證人 衝動後果嚴重
    4月2日,相城法院判處一起該院首例打擊報復證人案。被告人邱某多次以潑糞、打砸汽車、灑胡椒粉等方式對被害人劉某進行打擊報復,一審被以打擊報復證人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
  • 一證人作證後遭報復四處流亡 證人安全誰來保護?
    逃亡路上一家人抱頭痛哭  為警方作證後,肖敬明其實一直害怕被犯罪團夥知道是他作的證,總是膽戰心驚的。「王警官跟我說,讓我放心,說龍守瑩肯定會被判刑,不能把我怎麼樣。」但在逃的幾個犯罪嫌疑人還是讓肖敬明放不下心。  1個月以後,錢義給寧波的老鄉打電話,說他在嘉興,想讓他們給他匯點錢。肖敬明獲知這一消息後,馬上告訴了警方。
  • 重慶規範刑事公訴案作證環節,規定7種情況證人必須出庭
    本次出臺的《規定》共計54條,從細化證人應當出庭作證的情形、明確證人出庭作證的啟動流程和詢問規則、明確證言的採信標準、完善證人出庭作證保護、落實證人出庭作證的經濟補償、明確拒證、偽證、不支持證人作證的法律後果等七個方面,對證人出庭作證規範進行了細化。
  • 證人作證怕被報復 河南委員建議警察24小時保護
    害怕遭報復不敢做證人,委員為這個司法界「老大難」問題支了一招  出庭作證,警察當「全天候保鏢」    商報記者 邵振綱  證人不作證和證人不出庭,已成為司法實踐中的「老大難」問題。而證人之所以不願出庭作證,絕大多數是害怕打擊報復。  昨日,省政協委員張景林提出,公安、檢察機關和法院都應高度重視對證人的保護,遇上大案要案,應派警察24小時保護證人。
  • 哪些人可以成為刑事案件的證人?證人必須出庭嗎?
    導讀:不管是刑事還是民事案件,法官判案都是以證據為主要依據的,而證人證言是證據中很重要的一部分,但並不是所有人都可以成為證人,那麼哪些人可以成為刑事案件的證人呢?作為證人就必須要出庭嗎?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保障證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二)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
  • 刑事案件中什麼人可以作為證人出庭作證?
    證人證言是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證據類型之一,在很多刑事案件中起到至關重要胡作用。證人或直接或間接得知犯罪事實,既是犯罪事實胡證明,也是查清案件的重要線索。那麼哪些人可以作為證人呢?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為證人。本條中生理上有缺陷主要是指身體有殘疾的,比如盲人或者視力有嚴重缺陷的人不適合當目擊證人,聾人或者聽力障礙者不適合證明自己聽到的犯罪事實。精神上有缺陷的人主要是精神病人,本身自己神智都不清醒,又怎麼能證明案件事實呢?
  • 證人不敢作證,好人就怕了壞人?(圖)
    有我們作證,你們家的問題可能會解決,但我們還有孩子,過個一年半載的,孩子被誰捅一刀怎麼辦?」  記者在事故現場看到,周邊有許多商鋪和飯店,最近的燒烤攤不足10米遠。記者採訪這些旅店、火鍋店和燒烤攤的經營者,他們均對此事諱莫如深。而據調查,案發時,正值晚上居民外出活動高峰,飯店生意紅火,圍觀群眾一度多達數十人,其中不乏目睹事故發生者。
  • 無正當理由證人未出庭,證言直接不採信!證人作證規則10大變化
    第76條證人確有困難不能出庭作證,申請以書面證言、視聽傳輸技術或者視聽資料等方式作證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書。對於證人當庭作證的規則,新《證據規定》法條用語更準確(如將「證人為聾啞人的,可以其他表達方式作證」修改為「證人言辭表達有障礙的,可以通過其他表達方式作證」),也更符合立法規律(每條內涵集中、每款規則獨立)
  • 無正當理由證人未出庭,證言直接不採信!證人作證規則10大變化
    四、申請書應當包括哪些內容第69條第2款申請書應當載明證人的姓名、職業、住所、聯繫方式,作證的主要內容,作證內容與待證事實的關聯性,以及證人出庭作證的必要性。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申請書究竟應該怎麼寫?對於證人當庭作證的規則,新《證據規定》法條用語更準確(如將「證人為聾啞人的,可以其他表達方式作證」修改為「證人言辭表達有障礙的,可以通過其他表達方式作證」),也更符合立法規律(每條內涵集中、每款規則獨立)。但這些規定基本上並無實質性變化,唯獨值得重點注意的是,證人當庭作證不再允許事先準備書面材料,照本宣科。
  • 綺惠說法|民事案件證人作證的新要求
    對照修改前後的《證據規定》,民事案件中的證人作證明顯有了新要求,具體體現在:一是證人出庭作證為原則,未出庭作證的證言將被依法直接排除。我國《民事訴訟法》一直在努力強化證人出庭作證義務,但實際效果並不明顯,對此新《證據規定》有:「無正當理由未出庭的證人以書面等方式提供的證言,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 76歲證人被打擊報復 法院給予國家司法救助金3.8萬
    原標題:一76歲證人被打擊報復 法院給予國家司法救助金3.8萬12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舉行新聞發布會,介紹人民法院國家賠償和司法救助典型案例的主要內容。實踐中,對證人進行打擊報復的現象時有發生,給證人的人身、財產權利造成損失,也嚴重影響了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在現場,發布了「吳振永申請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案」。刑事被告人張尚芝於2011年因犯有尋釁滋事罪,被北京市順義區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1個月。
  • 【最新】無正當理由證人未出庭,證言直接不採信!證人作證規則10大變化
    第76條證人確有困難不能出庭作證,申請以書面證言、視聽傳輸技術或者視聽資料等方式作證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書。對於證人當庭作證的規則,新《證據規定》法條用語更準確(如將「證人為聾啞人的,可以其他表達方式作證」修改為「證人言辭表達有障礙的,可以通過其他表達方式作證」),也更符合立法規律(每條內涵集中、每款規則獨立)
  • 出庭作證遭滋擾 報復證人被判刑
    >2003-07-29 11:48:46 | 來源:法制日報 | 作者:索娜   沈某因在一起人身損害賠償案中依法作證
  • 證人出庭作證的困境與出路
    在刑事訴訟法修改前證人出庭作證難成為刑事審判中亟待解決的問題,刑事訴訟法關於證人作證制度的修改旨在解決這一難題。本文旨在分析比較刑事訴訟法修改前後對於證人出庭作證的規定,並積極探索刑事訴訟法修改後的適用問題。  1996 年修改的《刑事訴訟法》對庭審方式作了重大改革,將以前的糾問式庭審方式修改為現在的控辯式庭審方式。
  • 【蘭仲微普法】無正當理由證人未出庭,證言直接不採信!證人作證規則10大變化
    四、申請書應當包括哪些內容第69條第2款申請書應當載明證人的姓名、職業、住所、聯繫方式,作證的主要內容,作證內容與待證事實的關聯性,以及證人出庭作證的必要性。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申請書究竟應該怎麼寫?對於證人當庭作證的規則,新《證據規定》法條用語更準確(如將「證人為聾啞人的,可以其他表達方式作證」修改為「證人言辭表達有障礙的,可以通過其他表達方式作證」),也更符合立法規律(每條內涵集中、每款規則獨立)。但這些規定基本上並無實質性變化,唯獨值得重點注意的是,證人當庭作證不再允許事先準備書面材料,照本宣科。
  • 【法條速遞】無正當理由證人未出庭,證言直接不採信!證人作證規則10大變化
    四、申請書應當包括哪些內容第69條第2款申請書應當載明證人的姓名、職業、住所、聯繫方式,作證的主要內容,作證內容與待證事實的關聯性,以及證人出庭作證的必要性。對於證人當庭作證的規則,新《證據規定》法條用語更準確(如將「證人為聾啞人的,可以其他表達方式作證」修改為「證人言辭表達有障礙的,可以通過其他表達方式作證」),也更符合立法規律(每條內涵集中、每款規則獨立)。但這些規定基本上並無實質性變化,唯獨值得重點注意的是,證人當庭作證不再允許事先準備書面材料,照本宣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