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快訊(記者 王俊 應悅)今天(12月19日)最高法發布10起人民法院國家賠償和司法救助典型案例,其中包括一起刑事被害人的司法救助案。
刑事被告人張尚芝於2011年因犯有尋釁滋事罪,被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
在該案中,吳振永是證實張尚芝存在犯罪事實的證人之一。後張尚芝因不滿吳振永作證,對吳振永進行毆打,並致其輕傷。
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法院於2014年6月20日作出判決:被告人張尚芝犯打擊報復證人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被告人張尚芝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吳振永各項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43793.38元。
該判決生效後,吳振永於2014年7月14日向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當時被執行人張尚芝尚在服刑期間。經查詢,張尚芝名下無存款,無房產信息,唯一一輛小貨車達到報廢條件。經向張尚芝服刑的監獄調查,張尚芝入獄後即患腦血栓,生活不能自理。張尚芝出獄後,將其名下小貨車予以報廢,並將部分報廢款5000元交至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法院,餘款1000元留作其生活費,並表示已無財產可供履行。
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案件剩餘執行標的為38793.38元,但張尚芝患有腦血栓等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沒有工作能力,無收入,案件已不具備採取其他執行措施的條件。
而吳振永已76歲,無勞動能力,原無工作單位,無經濟來源,生活陷入窘境,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加強和規範人民法院國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見》規定的應予救助情形,遂決定給予吳振永國家司法救助金38793元。
該案的典型意義在於,依法保障證人權益,解除其後顧之憂,是公民認真履行作證義務、如實反映案件事實的前提和基礎。
實踐中,對證人進行打擊報復的現象時有發生,給證人的人身、財產權利造成損失,也嚴重影響了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吳振永作為刑事案件中的證人,其在證明被告人存在犯罪事實後遭受打擊報復致身體傷害,且無法通過訴訟獲得賠償,陷入生活困難。
法院在對打擊報復人判處刑罰的同時,積極對受到傷害的證人給予司法救助,既讓證人真切地感受到法律對其因作證受到傷害,而表現出的懲罰犯罪和撫慰傷痛並重的正當價值取向,也向全社會傳遞了人民法院力求全方位保障證人合法權益的決心。
另外,本案系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與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法院聯動救助的案件,有效緩解了基層法院救助資金不足的困難,體現了司法救助的及時性。
新京報記者 王俊 應悅
編輯 樊一婧 校對 李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