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周某林、鄭某英結婚後,先後生育3兒1女,均成家立業。兩位老人體弱多病,無勞動能力,且長期患病服藥。需要兒女照顧養老之時,其中一子周某全卻拒絕履行贍養義務,且不願意溝通協商,兩位老人的生活困難。
2019年4月,經南川區水江鎮人民調解委員會主持調解,老人與三兒子自願達成協議,由三個兒子從2019年4月起每月各支付老人生活費200元,並各自承擔其醫療費用的1/3,支付至兩位老人死亡時止。
一段時間後,老人鄭某英與兒子周某全之妻發生矛盾,家庭關係惡化,兒子周某全支付生活費至2019年10月後不再支付。老人催收無果,於2020年3月將兒子周某全訴至南川法院,因物價水平上漲,主張上調原有生活費標準。
南川法院依法判決:由周某全立即支付原告周某林、鄭某英2019年11月至2020年2月生活費、醫療費、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費用等共計1232.95元;由周某全自2020年3月起每月向兩原告各支付生活費200元,兩原告的醫療費憑實際票據由被告周某全負擔三分之一。由於周某全未主動履行,周某林、鄭某英於2020年9月2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執行經過
執行法官閱卷後,考慮到該案涉及家庭糾紛,為了儘量化解雙方矛盾,促成家庭和諧,精心製作了執行方案。
一次通知
9月3日,執行法官向被執行人周某全郵寄送達了《執行通知書》,通知其限期履行判決書確定的義務。但周某全並未主動履行。
兩次聯繫
執行法官於9月17日向被執行人周某全發送簡訊,詳細告知其應當履行的法定義務和拒不履行可能承擔的法律後果。但周某全仍未履行。
10月9日,執行法官電話聯繫被執行人周某全,通過半個多小時的電話溝通,被執行人表示願意主動履行,但由於其妻子與父母間矛盾較大,希望執行法官幫助做通其妻子工作。
三次下鄉
10月15日,執行法官驅車10餘公裡山路,冒雨前往被執行人周某全家中。執行法官和周某全及其妻子從法律責任談到道德義務,從家庭和諧談到事業發展,從婆媳矛盾如何化解談到男人應有的責任擔當,閒言普法半個多小時後,周某全和其妻子均表示願意履行贍養義務,但提出因自身負擔較重,願意今後主動履行,對已經產生的部分希望父母能夠理解並放棄。
10月26日,執行法官通知申請人周某林、鄭某英到就近的水江法庭,執行法官現場轉達了被執行人周某全的意見。但申請人提出該案的執行將會影響到另兩個兒子今後的履行態度,拒絕對已經產生部分放棄。
10月27日,執行法官再次驅車前往被執行人周某全家中,當場轉達了其父母的意見,並再次告知其拒不主動履行可能面臨的法律後果。隨即,被執行人當場籌錢履行了該案全部案款,案件順利執結。
經過多次深入被執行人家中進行釋法說理,讓子女意識到自己的錯誤,明白贍養老人不僅是中華傳統美德和孝道文化,更是法律上不容推脫的義務,最終被執行人主動履行贍養義務而不是強制執行,保障老人合法權益的同時有效化解雙方矛盾,緩和親情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