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姦4歲幼女被判8年的官員提前出獄,4年3次減刑,都是啥原因

2020-12-20 日報通知

近日,網傳強姦幼女被判處有期徒刑8年的雲南大關縣原辦公室主任郭玉馳獲得多次減刑,已於2018年提前出獄,引發爭議。

經記者檢索中國裁判文書網發現,在服刑期間郭玉馳兩年被評為積極改造分子,多次受到表揚,因此獲得3次減刑。

2013年8月,雲南省公職人員郭玉馳強姦未滿4歲幼女王某某一事在全國引發高度關注。9月,郭玉馳被以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後被中院發回重審。在此期間雙方達成民事和解,郭玉馳賠償受害人15萬元。

12月,大關縣法院公開宣判,撤銷一審判決刑事部分,以強姦罪判處郭玉馳有期徒刑8年,刑期執行至2021年8月24日止。

但在2015年至2018年這四年裡,雲南省昭通監獄3次向法院提出減刑建議,昭通中院審理後裁定,分別對郭玉馳減去有期徒刑11個月、一年、9個月,共計2年8個月。

而這三次減刑分別是,2015年8月17日,昭通監獄做出提請減刑建議書。後經審理查明,郭玉馳在執行刑罰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積極改造。在2013年至2015年的考核中獲表揚3I,特殊表演一次。法院認為,郭玉馳確有悔改表現,符合減刑條件,於2015年9月16日對郭玉馳準予減刑11個月。

2016年11月28日,昭通監獄再次突出減刑建議。經審理查明,郭玉馳積極接受教育改造,在2015年6月至2016年4月考核中獲得兩次表揚,被評為積極改造分子。昭通中院於2016年12月6日對其準予減刑1年。

2018年6月15日,昭通監獄第三次提出減刑建議。經昭通中院審理查明,郭玉馳在執行期間,積極改造,能夠認罪悔罪,獲得累計表揚4次,考核餘分超過300分。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於2018年7月16日裁定對郭玉馳減刑9個月。

據相關法律表示,我國沒有明確規定強姦幼女的罪犯不能減刑,只要符合減刑的條件,並經過法定的程序是可以依法減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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