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姦幼女獲刑8年的官員提前出獄:4年獲3次減刑

2020-12-18 互聯文學

近日,網傳因強姦幼女被判有期徒刑8年的雲南大關縣機構編制委員會原辦公室主任郭玉馳,獲多次減刑於2018年底提前出獄,引發爭議。記者檢索中國裁判文書網發現,郭玉馳服刑期間有兩年被評為改造積極分子,並多次獲得表揚,由此獲得三次減刑,共計減刑兩年又八個月。

郭玉馳強姦幼女案曾在全國引發高度關注。《檢察日報》發布的2013年十大檢察新聞顯示,2013年8月,雲南省大關縣公職人員郭玉馳強姦未滿4歲的幼女王某某。9月,大關縣法院以強姦罪判處郭玉馳有期徒刑五年,因附帶民事訴訟原告無法證明其經濟損失情況,判處被告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雲南省昭通市檢察院認為,法院對郭玉馳量刑偏輕,判決明顯不當,對此案依法提起抗訴。在檢察機關抗訴之後,案件被昭通市中級法院發回原法院重審,期間雙方民事和解,郭玉馳賠償了受害人15萬元。12月,大關縣法院公開宣判:撤銷原一審判決刑事部分,以強姦罪改判郭玉馳有期徒刑八年。

雲南網當時的報導顯示,受害女童本來活潑愛鬧,事發後,她不願再與其他小夥伴一同玩耍,整日待在家裡不肯外出。「其實她很想跟其他小夥伴玩,但她不敢去。」女童的母親說。女童的父親則說,女兒漸漸長大,馬上就到了記事的年齡,他擔心這件事會對女兒帶來一生的影響。

中國裁判文書網顯示,雲南省大關縣人民法院2013年12月6日作出(2013)大刑再初字第1號刑事判決,以被告人郭玉馳犯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8年。刑期執行至2021年8月24日止。記者注意到,從2015年至2018年的4年間,雲南省昭通監獄3次向昭通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減刑建議,昭通中院審理後裁定,對郭玉馳分別減去有期徒刑十一個月、一年、九個月,共計兩年又八個月。

這三次減刑分別是:

2015年8月17日,雲南省昭通監獄作出提請減刑建議書,報送昭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經審理查明,罪犯郭玉馳在刑罰執行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並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勞動任務。在2013年12月至2015年5月的考核中獲記表揚3次,特殊表揚1次,被評為2014年度改造積極分子。昭通中院認為,罪犯郭玉馳在刑罰執行期間,確有悔改表現,符合法定減刑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的規定,於2015年9月16日裁定對罪犯郭玉馳準予減去有期徒刑十一個月。

2016年11月28日,雲南省昭通監獄再次提出減刑建議。昭通中院經審理查明,罪犯郭玉馳在刑罰執行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並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勞動任務。2015年6月至2016年4月的考核中獲記表揚二次,2015年「抓管理、強基礎、促穩定」特殊表揚一次,被評為2015年度改造積極分子。據此,昭通中院於2016年12月16日裁定對罪犯郭玉馳準予減去有期徒刑一年。

2018年6月15日,雲南省昭通監獄第三次提出減刑建議書。昭通中院經審理查明,罪犯郭玉馳在刑罰執行期間,能夠認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獲記累計分考核表揚4次,考核餘分超過300分。昭通中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七十九條之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於2018年7月16日裁定,對罪犯郭玉馳減去有期徒刑九個月(刑期自2013年8月25日起至2018年12月24日止)。

郭玉馳減刑的刑事裁定書

強姦幼女入獄,4年3次減刑,合理嗎?郭玉馳減刑出獄的事情近日突然在網上被網友關注到,並引起很大爭議,甚至有網友質疑其為「又一個孫小果」。

12月15日,河南豫龍律師事務所付建律師接受大眾網·海報新聞記者採訪時說,根據《刑法》第七十八條的規定,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減刑。而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根據有關減刑、假釋的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對於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可以減刑」條件的案件,在辦理時應當綜合考察罪犯犯罪的性質和具體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原判刑罰及生效裁判中財產性判項的履行情況、交付執行後的一貫表現等因素。

付建說,據此,我國並沒有明確規定強姦幼女的罪犯不能減刑,只要符合相關的減刑條件,並經法定程序是可以對其減刑的。

來源:大眾網·海報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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