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一個孫小果?雲南官員兩次性侵幼女:卻提前兩年多出獄

2020-12-17 大海融媒體快報

  又是雲南!

  日前,紅星新聞曝出,雲南省大關縣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主任郭玉馳,早於兩年前即2018年12月24日出獄。

  郭玉馳為什麼入獄?出獄兩年,為何還能引發媒體與輿論關注?

  時間要回到7年前。

  2013年8月24日晚9時,雲南省大關縣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主任郭玉馳在回家途中,見到4歲幼女王某在路邊玩耍,便將其抱走欲實施強姦,因王某哭鬧,他又將其放回原處。

  不久,不甘心的郭玉馳再次將王某抱起並帶回家中實施姦淫,導致王某下體破裂。

  這就是震驚一時的「雲南大關官員強姦幼女案」。

  根據大關縣人民醫院醫療證明顯示,2013年月25日凌晨2時20分,公安民警帶王某到醫院婦檢,檢見王某外陰無裂傷,小陰唇處有充血、發紅,無明顯裂傷,肛門無裂傷,處女膜無明顯裂傷及裂痕。

  律師在接受媒體採訪時介紹說,本案情節嚴重主要體現在不顧被害人的哭喊,兩次實施強姦。其次,四歲的小孩沒有自我保護的能力,沒有反抗的能力。郭玉馳作為公職人員,犯罪性質惡劣,應從重從嚴量刑。

  最終,經過再審(注意此處,後邊會著重提到),法院判處郭玉馳有期徒刑8年。

  按照刑期,郭玉馳應該至2021年8月24日出獄,然而,他竟提前兩年出獄了。

  根據相關減刑文書顯示,郭玉馳曾在2015年和2016年,先後被雲南省昭通監獄評為「2014年度改造積極分子」和「2015年度改造積極分子」。並在2015年9月24日,2016年12月16日,2018年7月16日,先後獲得減刑11個月、減刑1年、減刑9個月的刑事裁定。故,郭玉馳的刑期從原有的2013年8月25日到2021年8月24日8年時間,減至2013年8月25日到2018年12月24日。

  這一幕是不是很熟悉?震驚全國的孫小果,就是這個套路。

  很多網友說,不要過早下結論,不要見了就噴,很有道理,但這次,請你Y閉嘴。

  確實,國家相關規定中,並無對強姦幼女的罪犯或判處10年以內的強姦犯有專門的減刑、假釋明確規定。

  而昭通監獄一工作人員也告訴紅星新聞記者,減刑的相關規定中,只有在針對涉黑涉惡的罪犯時會更嚴格「限制減刑幅度」,其他類型的犯人在減刑時都有明確規定,細微到其為什麼要減,平時的表現是什麼等等。

  即是說,對於此類的在押犯人,減刑方面國家沒有明確規定。也就意味著,怎麼認定確由昭通監獄說了算,也都在其職權範圍。包括準許三次減刑的雲南省昭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內。

  我們今天不談專業的法律問題,只說幾個細節:

  此案一審時,法院認定郭玉馳強姦罪成立,且姦淫未滿十四歲幼女應從重處罰,但法院同時認為,郭玉馳能主動供述犯罪事實,認罪態度較好,綜合全案情節判處有期徒刑5年。

  你沒看錯,被認定強姦幼女,第一次審理後,法院只判了5年。

  再看看此案對女童的傷害。直接傷害自然不用細說,說另一個細節:媒體引述律師陳維鏢的話說,王某某一家在案子結束後,就搬離了大關縣。

  陳維鏢律師說,王某一家並不富裕,其父親一直在外打工,母親在開了個小理髮店「剪一次頭髮也就5元錢左右,當初為了打贏官司,還曾在外借高利貸,借了5萬請律師。

  陳維鏢律師知道後,覺得他們太可憐,只象徵性收了一元錢的代理費。

  害了一個孩子一生,毀了一個家庭,結果只判5年。

  以至於連當地公訴機關都憤怒了。

  2014年1月,最高檢發布2013年度十大新聞,該案在列。最高檢的上述文章披露說:9月,大關縣法院以強姦罪判處郭玉馳有期徒刑五年,因附帶民事訴訟原告無法證明其經濟損失情況,判處被告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雲南省昭通市檢察院認為,法院對郭玉馳量刑偏輕,判決明顯不當,對此案依法提起抗訴。在檢察機關抗訴之後,案件被昭通市中級法院發回原法院重審,期間雙方民事和解,郭玉馳賠償了受害人15萬元。

  12月,大關縣法院公開宣判:撤銷原一審判決刑事部分,以強姦罪改判郭玉馳有期徒刑8年。

  也即是說,如果不是公訴機關抗訴,郭玉馳也只會判五年,按照之後的減刑速度,估計不到三年,郭玉馳就能恢復自由。

  更可惡的是,還不用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注意,上述「案件被昭通市中級法院發回原法院重審,期間雙方民事和解,郭玉馳賠償了受害人15萬元」的表述,是抗訴再審後的結果。

  值得一提的是,再審判決書後,家屬曾有兩次不同的表述。

  12月9日,受害者家屬通過律師向北京青年報記者表示:原告有期徒刑應在10年以上。由於對量刑8年的結果不滿意,不排除再次提出「抗訴」的可能。

  一天後,受害者家長在接受新華社記者採訪時則改了口。

  10日晚,受害人家長對記者表示,儘管對被告人改判8年有期徒刑的結果並不非常滿意,但是考慮到案子再持續下去對孩子影響會更大,家人商議後決定,不再就改判結果向大關縣人民檢察院申請抗訴。

  陳維鏢律師說,因郭玉馳方答應以賠償王某某15萬元換取諒解書,因此最終量刑並未抵滿10年,法院判處其8年有期徒刑,家屬無異議。

  從陳維鏢律師的言詞不難看出,他應該有遺憾,只不過,他僅僅是代理案件的律師而已。

  事後的結果顯而易見:改變受害者家屬態度的,是這筆15萬元賠償。

  不滿意又怎樣?窮,似乎成為受害者以及其家庭的原罪。

  不少人看到這,或會抨擊受害女孩家長愚昧、貪財或無知,但若不是當事人,不了解當時的內外環境,無法理解彼時的每一個決定。

  不要忽視:為打官司,女童家屬曾貸款5萬元的細節。

  相比5年刑期與不承擔賠償責任,再審的判罰確實更重了些,儘管如此,再審判罰至今都未平息輿論的怒怨。

  2019年7月5日,人民日報旗下新媒體「俠客島觀察」在評論其他案件時,仍舊將此案作為典型案例進行了批判。

  文章《性侵兒童成本到底有多低?》說:雲南大關縣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原主任郭玉馳強姦4歲幼女案曾轟動一時,在開庭之前,法院向受害人父母提出一個兩難抉擇,或接受15萬元的民事賠償但必須接受被告人輕判,或自己承擔孩子今後的心理治療費、搬家費,一分錢賠償都拿不到。

  文章說:這哪裡是在為受害者伸張正義,完全是在用另一種方式二次折磨受害者家庭。審判決中他們也許依然一分錢賠償都拿不到。

  然而彼時的俠客島作者絕不會想到,他當時義憤填膺地抨擊的犯罪分子郭玉馳,早在一年前就提前釋放。

  試想,如果反過來,受害女童的父親——這位無權又貧窮的農民是兇手,雲南大關縣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原主任郭玉馳的孩子是受害者,結果會是一樣嗎?

  輿論很難接受這樣的結果。這本就是被權力與金錢左右的判決,儘管如此,犯罪分子連刑期都未坐滿,就出獄了。

  戲謔的是,經過減刑,郭玉馳從入獄到出獄,剛好五年。

  最後再說幾條與之相關的新聞:

  2018年2月10日,澎湃新聞一則報導稱:2015年至2016年,雲南省昭通監獄為多發獎金,違規決策,自行制定生產經濟工作考核辦法,巧立生產經營管理費名目,採取虛開發票、虛列支出的手段套取公款,違規發放獎金432.08萬元。

  2013年至2016年,昭通監獄公務接待管理混亂,違反公務接待管理規定,超範圍、超標準接待,4年間在監獄企業支出的接待費高達835.06萬元。2018年1月,昭通監獄黨委書記、監獄長張天朝,黨委委員、副監獄長兼雲南金馬集團明瑞工貿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劉昌文,黨委委員、副監獄長王天奎,機關第三黨支部書記、原辦公室主任王仁俊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行政撤職處分;黨委委員、紀委書記餘青履行全面從嚴治黨監督責任不力,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免去黨委委員、紀委書記職務;黨委副書記、政委張家儒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黨委委員、副監獄長餘六武,原獄政管理科科長舒麟受到黨內警告處分。

  2017年6月21日,雲南法制報的報導稱:近日,省監獄管理局安全隱患大排查大整治專項活動督促檢查第七組一行10人赴昭通監獄就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工作開展督促檢查。

  報導說,檢查組就此次檢查發現的刑罰執行、獄政管理等方面的61條問題及隱患作了逐一反饋,對存在問題的部門以「點名」形式提出整改建議和工作要求。

  2013年12月25日,也就是郭玉馳入獄幾個月後,雲南省昭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原審監庭庭長秦明坤犯受賄罪和徇私舞弊減刑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3年後,央視做了一期節目,負責在押犯人減刑與假釋的雲南省昭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原審監庭庭長秦明坤成為負面典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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