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12日,《法周刊》刊發《如此訴訟代理是幫忙還是添亂》一文,反映了目前委託代理制度存在的種種問題。
近日,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區人民法院向本報反饋,該院對發現的少數民事授權委託書存在的問題進行了分析,並提出應建立嚴格規範的審查機制。
偽造修改花樣繁多
「授權委託書直接是偽造的,這種情況我們遇到過。」武侯區法院法官馮凱介紹。
據介紹,很多時候,整個訴訟活動都由代理人代理參與,若提交的授權委託書系偽造,審判工作和當事人的權益都面臨風險。
馮凱說,最為普遍的是授權委託書的權限被修改。實踐中,在當事人不知道如何規範填寫授權委託的權限時,通常將委託權限僅寫為「全權代理」或「特別授權」,或者因特別授權的權限不明,在授權委託書上增加「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上訴或反訴」。
此外,當事人在外地或者由於各種原因難以親自送達授權委託書時,往往採用傳真件或其他複印件方式將委託書交給法院,或由代理人將委託書複印件交給法院。特別是在當事人均為自然人,沒有蓋章或捺手印的情況下,如不加以仔細審查,往往會將複印件誤認為是原件。
仔細核實嚴加處罰
針對上述問題,馮凱建議,嚴格把關可有效防止「問題委託書」。
「在開庭前,如果當事人在外地,應要求其將委託書原件寄至法院審查。」馮凱說。
關於委託書上的籤名是否為委託人本人所籤,可通過多種方式核實。比如電話核實,傳當事人本人到庭以筆錄予以確認,由委託人到法院提交授權委託書,由公證書證明委託人籤字的真實性;對單位委託的,除單位公章外,還須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籤名,並提交身份證複印件。
馮凱表示:「審理中的覆核同樣不能放鬆。開庭時可明確詢問受託人委託代理情況,與當事人的委託核對,並記在庭審筆錄中。」
審判人員應當仔細審查,若發現授權委託書和其他訴訟材料筆跡有明顯不一致或修改、代籤嫌疑的,應當及時聯繫當事人要求其說明情況並補齊材料,或要求其親自到庭。
馮凱認為,還要加大處罰力度。在告知當事人訴訟權利義務時,重申委託行為的嚴肅性和違法後果,以引起當事人的重視。對偽造委託書的,應當依法追究責任。
「特別是律師或法律工作者偽造委託書的,應通報給其主管部門,並向有關機構提出相應司法建議。如果造成嚴重後果,應當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馮凱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