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日漸嚴峻的網絡安全威脅使企業對數據安全的管理更加關注,尤其是處理公民個人信息的企業,一場個人信息洩露事件,可能會嚴重影響企業聲譽和正常的業務開展,甚至可能遭受巨額懲罰,那麼對於國內企業如果做好個人信息安全合規,就成為了企業管理的重中之重。
1. 國內個人信息安全典型執法案例
國內執法案例
1. 國內隱私相關法律法規簡介
《中國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
針對個人信息洩露問題,《網絡安全法》規定:網絡產品、服務具有收集用戶信息功能的,其提供者應當向用戶明示並取得同意;網絡運營者不得洩露、篡改、毀損其收集的個人信息;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竊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個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個人信息。並規定了相應法律責任。
針對網絡詐騙多發態勢,網絡安全法規定,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設立用於實施詐騙,傳授犯罪方法,製作或者銷售違禁物品、管制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不得利用網絡發布涉及實施詐騙,製作或者銷售違禁物品、管制物品以及其他違法犯罪活動的信息。並規定了相應法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是為依法懲治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活動、保護公民個人信息安全和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在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 《解釋》於2017年3月20日由最高法院審判委第1712次會議、2017年4月26日由最高檢察院第十二屆檢察委第63次會議通過並公布。《解釋》共十三條,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App違法違規收集使用個人信息行為認定方法》
《App違法違規收集使用個人信息行為認定方法》有六個要點,分別詳細介紹了可被認定為「未公開收集使用規則」的行為,可被認定為「未明示收集使用個人信息的目的、方式和範圍」的行為,可被認定為「未經用戶同意收集使用個人信息」的行為,可被認定為「違反必要原則,收集與其提供的服務無關的個人信息」的行為,可被認定為「未經同意向他人提供個人信息」的行為,以及可被認定為「未按法律規定提供刪除或更正個人信息功能」或「未公布投訴、舉報方式等信息」的行為。
《App違法違規收集使用個人信息行為認定方法》系《網絡安全法》框架下針對廣泛應用的App的個人信息保護配套性規章,違規者將面臨《網絡安全法》項下的法律責任。《方法》在通知介紹,稱是為了「落實《網絡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其列舉的六個條款也分別對應《網絡安全法》第41條、第42條、第43條和第49條的相關規定。因此,違反《方法》的App運營者可能面臨《網絡安全法》項下的責令改正、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罰款、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等法律責任。
《方法》列舉了主要違法違規行為,可以為App運營者提供合規指引。《方法》的內容分為六個部分,基本覆蓋了App運營者收集、使用用戶個人信息的所有場景,包括隱私政策的發布、用戶同意的獲取、必要性原則的把握、數據共享的界限、用戶權利的保障及投訴舉報機制等。
《App違法違規收集使用個人信息自評估指南》
《指南》主要用於App運營者對其手機使用個人信息的情況進行自查自糾。App運營者應當遵守《網絡安全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要求,參考個人信息保護國家標準,持續提升個人信息保護水平。
《指南》從以下章節明確App收集使用個人信息的評估內容:
評估項1:隱私政策文本;
評估項2:清晰說明各項業務功能及所收集的個人信息類型;
評估項3:清晰說明個人信息處理規則及用戶權益保障;
評估項4:不應再隱私政策等文件中設置不合理條款;
評估項5:收集個人信息應明示收集目的、方式、範圍;
評估項6:收集使用個人信息應經用戶自主選擇同意,不應存在強制捆綁授權行為;
評估項7:收集個人信息應滿足必要性要求;
評估項8:支持用戶註銷帳號、更正或刪除個人信息;
評估項9:及時反饋用戶申訴。
《規範》規定了開展收集、保存、使用、共享、轉讓、公開披露等個人信息處理活動應遵循的原則和安全要求;《規範》對組織收集、保存、使用個人信息的方法以及個人訪問、更正、刪除自身個人信息的方法做出了規定。
2020年2月13日,中國人民銀行正式發布《個人金融信息保護技術規範》(JR/T 0171—2020);
《規範》的發布為金融業個人金融信息保護,金融數據風險防護提供有力的支撐。《規範》將個人金融信息按照敏感程度由高到低分為3個級別,同時基於《GB/T 35273-2020 個人信息安全規範》明確了個人信息生命周期的安全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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