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考試法律常識:正當無因管理的法律效果

2021-01-07 廣東華圖

  1.正當的無因管迦發生三方面的法律效果。

  (1)具有違法阻卻性。在管理必需的限度內介人他人權利範圍的,不構成侵權。修繕他人房屋、出售他人財產的,不侵犯所有權;將昏迷的紅樓夢劇組成員抱送醫院的,不侵犯演員的身體權,不屬於侮辱婦女。

  (2)管理人與本人間不成立不當得利。本人因無因管理取得的利益具有法律上的原因(無因管理即為其法律上的原因),管理人雖因此受有損失,不成立不當得利之債。

  (3)自動在管理人與本人(被管理人)之間成立無因管理之債,雙方互有特定內容的權利與義務。

  2.管理人的義務。

  (1)適當管理的義務。①指管理人應依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以利於本人的方法,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標準,實施管理行為。②管理人未盡適當管理的義務,構成法定債務之違反,因此給本人造成損失的,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無因管理的精神是:不管則已,管必管好。③降低適當管理義務標準的一個例外:管理人為免除本人生命、身體或財產上之急迫危險而為事務之管理,對於因其管理所生的損害,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外,不承擔賠償責任(參見02年·卷三·18 題)。

  例1甲的幼子丙(8歲)離家出走,好心人乙暫時收留丙(四處打聽丙的家長),供以衣食(還帶丙觀看電影《Let the Bullets Fly》)。丙突患重病,乙求神拜佛,怠於延醫,致病情惡化。①乙暫留丙(無因管理的承擔)利於甲,不違反甲可得推知的意思,構成正當無因管理,乙有權請求甲補償支出的必要費用及因此遭受的損失。②乙對丙生病的處置(管理事務之實施),未依甲可得推知的意思,不利於本人,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構成對無因管理債務的違反,應承擔賠償責任(當然,依照《侵權責任法》第6條第1款,亦構成侵權責任,發生請求權競合)。

  典型試題

  甲不慎落水,乙奮勇搶救,搶救過程中致甲面部受傷,同時乙丟失手機一部。下列表述中哪一說法是正確的?(02年.卷三.1S題一D)

  A.乙應賠償甲面部受傷的損失,甲不應賠償乙失落手機的損失

  B.乙應賠償甲面部受傷的損失,甲應賠償乙失落手機的損失

  C.乙不應賠償甲面部受傷的損失,甲不應賠償乙失落手機的損失

  D.乙不應賠償甲面部受傷的損失,甲應賠償乙失落手機的損失

  [答案解析]①成立無因管理之債的,管理人負有「依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以利子本人的方法,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標準,實施管理行為」的法定義務。②扭是,本人的生命、財產遭受重大急迫危險時,應降低管理的注意標準,管理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本人造成損害的,不承擔賠償責任。③甲落水,生命處於急迫危險中,乙雖造成甲面部受傷的損害,但乙無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所以,乙不對甲面部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④乙因實施無因管理丟失手機,有權請求本人甲償付。綜上,正確答案為D選項。

  (2)通知義務。①管理開始時,若能通知本人,應立即通知本人。②若無急迫情事,應等候本人指示;(a)本人指示繼續管理的,無因管理轉化為委託合同。(b)本人指示停止管理,管理人仍繼續管理的,則屬違反本人明示的管理,自此時起構成不正當無因管理。

  (3)報告、計算義務。①報告義務:管理人應將管理事務進行之狀況報告本人,管理終止時,應報告其顛末。②計算義務:管理人因處理事務所收取之金錢、物品及孽息,應交付本人。以自己名義為本人取得之權利,應移轉於本人。③管理人為自己利益,使用應交付與本人之金錢,或使用應為本人利益而使用之金錢者,應自使用之日起,支付利息。如果有損害,並應賠償。

  典型試題

  甲正在市場賣魚,突聞其父病危,急忙離去,鄰攤菜販乙見狀遂自作主張代為叫賣,以 比甲原每斤10元高出5元的價格賣出鮮魚200斤,並將多賣的1000元收入自己囊中,後乙因急赴喜宴將餘下的100斤魚以每斤3元賣出。下列哪些選項是正確的?(07年*卷三.53 題一ABC)

  A.乙的行為構成無因管理

  B.乙收取多賣1000元構成不當得利

  C.乙低價銷售100斤魚構成不當管理,應承擔賠償責任

  D.乙可以要求甲支付一定報酬

  [答案解析]①乙的行為屬於正當的無因管理。故A選項正確。②成立正當無因管理後,乙負有「計算義務」,其中包括「轉付義務」,即乙因管理事務所收取的金錢、物品及孳息, 應交付於甲;乙以自己名義為甲取得的權利,應移轉於甲。因此,乙賣魚得到的錢在權益歸 屬上屬於甲,乙將其中的1000元收入囊中,構成不當得利。故B選項正確。③乙負擔的另一義務是「適當管理的義務」。因此,乙為了看新娘子將魚賤賣的行為違反了適當管理的義 務,構成法定之債的違反,若因此給甲造成損害,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故C選項正確。④在無因管理之債中,管理人無報酬請求權。故D選項錯誤。⑤關於B選項。有人質疑道:「根據題目交代,甲以每斤10元的價格賣魚乙以每斤15元的價格賣甲的魚,乙將多賣的 1000元據為己有並未給甲造成損失,為何還會成立不當得利呢? 」你得這樣看:乙擅自出賣甲的魚,這是一種侵權行為(弄不好還可成立盜竊罪呢!)。只有當乙具有管理意思(願意將出賣魚所取得的一切利益歸屬於甲)且乙的管理行為不違反甲明示或者可得推知的意思並有利於甲時,乙出賣甲的魚的行為才符合正當無因管理的要件,才具有違法阻卻事由,不構成侵權。管理意思(我常把它說成「一顆金子的心」)是乙的行為具有違法阻卻性的主觀要素。與管理意思相一致,乙因實施無因管理取得的利益(包括多賣的1000元)均歸屬於甲。既然歸屬於甲,乙據為己有就違反了轉付義務,構成不當得利。

  3.管理人的權利。

  (1)管理人有權請求本人(被管理人)償付:①因管理支出的必要費用及自支出時起的利息。②因管理負擔的必要債務。③因管理遭受的人身損害與財產損害。

  (2)管理人無報酬請求權,也沒有勞務費用請求權(無因管理屬於白幹!)。

  (3)無因管理重在管理行為本身,只要管理人盡到了適當管理的義務,目的是否達成,不影響無因管理之成立與效力(見09年·卷三·12題)。

  例2甲外出打工期間,颱風來襲,鄰居乙以自己的名義向丙借款5000元,用於加固甲的房屋。①若問:乙向丙借的5000元應由誰償付(承擔)?答曰:甲,(無因管理)。②若問:丙有權請求誰償還5000元?答曰:乙(合同的相對性)。

  典型試題

  〔I〕張某外出,颱風將至。鄰居李某擔心張某羊久失修的房子被風颳倒,貓及自家,就僱人用幾根木料支撐住張某的房子,但張某的房子仍然不敵颱風,倒塌之際壓死了李某養的數隻雞。下列哪一說法是正確的?(09年·4三·12題一C)

  A.李某初衷是為自己,故不構成無因管理

  B.房屋最終倒塌,未達管理效果,故無因管理不成立

  C.李某的行為構成無因管理

  D.張某不需支付李某固房費用,但應賠償房屋倒塌給李某造成的損失

  [答案解析]①李某的行為構成正當的無因管理。故C選項正確。②管理人為本人利益,兼顧自己的利益的,仍可在為了他人利益的限度內成立無因管理。故A 選項錯誤。③無因管理制度重在規範管理人的管理行為本身,並不要求管理目的必須實現。只要管理人為了本人利益,以利於本人的方法,不違反本人明示或者可得推知的意思,盡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無論管理目的是否實現,效果是否顯著,均不影響無因管理之債的成立和無因管理之債的內容。故B選項錯誤。④《侵權責任法》第86條第1款規定:「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向其他責任人追償。」歸責原則為無過錯責任。《侵權責任法》第29條規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張某的房屋倒塌壓死了李某養的數隻雞,張某作為房屋所有權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不過,如果颱風構成不可抗力,則張某可以減輕責任或者免除責任。綜上,D選項錯誤,前半 句絕對錯,後半句可能錯。

  〔II〕劉某承包西瓜園,收穫季節突然病故。好友刁某因聯繫不上劉某家人,便主動為劉某辦理後事和照看西瓜園,並將西瓜賣出,獲益5萬元。其中,辦理後事花費1萬元、摘賣西瓜僱工費以及其他必要費用共5000元。刁某認為自己應得勞務費5000元。關於刁某的行為,下列哪一說法是正確對?(11年·卷三·20題一D)

  A.5萬元屬於不當得利 B.應向劉,某家人給付3萬元.

  C.應向劉某家人給付4萬元D.應向劉某家人給付3. 5萬元

  [答案解析]①刁某給劉某辦理喪事以及出售劉某的西瓜的行為均符合正當無因管理的構成要件。②無因管理具有阻卻侵權和阻卻不當得利的效力。刁某實施無因管理給本人(劉某的家人)帶來5萬元的利益,且刁某因實施無因管理遭受了損失(支出必要費用15000元),但這5萬元並不構成不當得利,無因管理之債就是本人取得這5萬元利益的法律上原因。故A選項錯誤。③刁某有權請求本人償付自己因無因管理支出的必要費用、負擔的必要債務以及因此遭受的財產、人身損失。但是,刁某不享有請求本人支付勞務費5000元的權利。具體而言,刁某有權請求劉某的家人償付喪葬費1萬先,其他必要費用5000元,且刁某可以主張法定抵銷。抵銷後,巧某應向劉某家人給付3.5萬元。故B選項錯誤;C選項錯誤;D選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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