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識重要考點講解之無因管理

2021-01-07 中公網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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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事業單位的考試中,民法裡債的發生原因是考查的重點,債的發生原因主要有合同、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侵權行為等,很多考生在無因管理的學習過程中認為比較抽象,難以理解,對於一個行為是否成立無因管理判斷不夠準確,對知識點的理解和把握不到位,現將相關知識點給大家做如下呈現。

首先需要注意的一點是,無因管理是債的發生原因,也就是說若在某一種關係中,該關係的參加者之間未產生債權債務關係,那麼引發該關係的行為也就不能稱之為「無因管理」。

一、無因管理的概念

無因管理,是指沒有法定或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自願管理他人事務的行為。在無因管理中,管理他人事務的人為管理人,事務被他人管理的人為本人。

二、無因管理的構成要件

一個行為能否構成無因管理主要從以下三個方面把握:

1.無因(無法定或約定的義務)。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教育、成年子女對父母的扶助贍養不能構成無因管理,因為該種行為為法律規定的義務;父母聘請保姆照顧未成年子女、成年子女聘請保姆照顧年邁的父母,保姆的照顧行為也不能構成無因管理,因為其行為基於合同約定而產生。

2.管理人進行管理行為時主觀上是為了避免他人的利益受損,但不要求單純為他人,可以既為他人又為自己。

3.管理人所進行的行為客觀上管理的是他人的事務。

上述無因管理的構成要件準確把握後,我們可以知道,誤把他人的事務當成自己的事務管理或是誤把自己的事務當成他人的事務管理也不能成立無因管理,因為要麼缺乏「主觀為他人」的要件,要麼缺乏「客觀為他人」的要件。

無因管理需要同時具備:無因、主觀為他人、客觀為他人。

值得注意的是,未達成管理目的不影響無因管理的成立。

三、無因管理的法律後果

1.管理人有權要求本人償還因管理事務所支出的必要費用及利息;

2.管理人有權要求本人償還因管理事務所遭受的損失。

無因管理作為債的發生原因,債發生於管理人和本人之間,管理人可以要求本人支付因管理事務所支出的必要費用和利息以及因管理事務所遭受的損失,但是不得主張報酬。

四、《民法典》相關規定

《民法典》第979條規定:管理人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管理他人事務的,可以請求受益人償還因管理事務而支出的必要費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務受到損失的,可以請求受益人給予適當補償。

管理事務不符合受益人真實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規定的權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實意思違反法律或者違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例題:

(單選)下列情形中,構成無因管理之債的是( )。

A.甲的狗咬傷了乙,丙誤以為是自己養的狗,向乙賠償了全部損失

B.甲在自家門口掃雪,順便幫鄰居乙的家門口的積雪清掃乾淨

C.甲暈倒在路邊,路人乙看到後自墊打車費用將甲送到醫院治療並墊付醫藥費2000餘元,後甲因搶救不及時搶救無效身亡

D.甲家來了客人,鄰居乙看甲家無人,招呼客人至自家停留等待甲回家

正確答案:C。

解析:無因管理,是指沒有法定或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自願管理他人事務的行為。無因管理行為在管理人與本人之間引起債的關係,本人負有償付必要費用及利息,並賠償管理人損失的債務。A選項中乙誤以為是自己的狗,沒有為甲管理的意思,不構成無因管理;B、D選項沒有產生債的關係;C選項符合無因管理的構成要件,未達成管理目的不影響無因管理的成立。故本題正確答案為 C。

 

(責任編輯:孫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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