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訊 記者趙青 通訊員杜綺祺 名人總能更輕易地吸引目光,部分商家抓住這一特點,利用「名人效應」,在網絡上使用知名人士的姓名、照片等為自己「拉流」,以達成「帶貨」等各種目的,但若雙方沒有事先達成合意,商家的這種行為就有可能,構成侵權並受到法律制裁,畢竟網絡並非法外之地!近日廣州網際網路法院就審理了這樣一樁案件。
"名師"被盜用姓名拉流量 是否構成侵權
6月22日,南都記者從廣州網際網路法院了解到,原告郭某稱其系記憶學教學領域名師,某城公司未經許可,在微信公眾號發布的文章中使用了其姓名、肖像用於公益課程宣傳並附有報名表單,使讀者誤認為郭某是該公司成員並擔任該課程講師,侵害了郭某的姓名權和肖像權。為維護自身權利,郭某將某城公司訴至廣州網際網路法院,請求法院判令某城公司停止侵害其姓名權、肖像權,發表致歉聲明,並賠償經濟損失80000元,賠償其為制止侵權支出的合理費用共11500元,本案案件受理費由某城公司承擔。
某城公司卻認為,雙方曾就郭某為某城公司講授公益課程一事達成了口頭合意。在此情形下,某城公司認為郭某已默許其使用郭某姓名、肖像用於相應課程宣傳,且其非以營利為目的使用,故不構成侵權。某城公司還認為,郭某訴請的賠償金額過高,沒有事實依據。某城公司使用郭某姓名、肖像是否構成侵權?若構成侵權,某城公司應如何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這些問題成為案件到爭議焦點。
以營利為目的使用肖像 構成對肖像權的侵害
廣州網際網路法院經過審理認為,某城公司未經郭某許可,在案涉文章中多次使用郭某姓名,屬於盜用郭某姓名的行為,構成對郭某姓名權的侵害。侵權文章雖已刪除,但侵權文章發布數月,瀏覽人數眾多,確給郭某造成一定程度的精神困擾,某城公司應在其微信公眾號上發表致歉聲明,為郭某消除影響。
鑑於郭某所受損失和某城公司所獲利益均難以確定,法院依法根據權利人知名度、相關權益的商業價值、行為人主觀過錯程度、侵權信息受眾情況、侵權行為持續時間、損害後果、合理開支、同類型案件判賠標準等因素確定賠償數額為37800元(含合理開支10800元)。
某城公司經營業務包括記憶課程收費培訓,雖然案涉文章所宣傳的公益授課活動本身不收取費用,但某城公司長期、多地開展記憶課程公益活動宣傳,該行為能夠使某城公司獲取參與活動的家長、學員個人信息和聯繫方式,從而拓寬某城公司課程受眾範圍、增強課程知名度,提高課程銷售量以獲取更多經濟收益。某城公司使用郭某姓名、肖像並配以宣傳文字來宣傳記憶課程,可能令受眾誤以為郭某確有參與或推薦該記憶課程,並基於對郭某的信任和喜愛報名參加該課程,為某城公司帶來商業利益。因此,某城公司未經郭傳威許可,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其肖像,構成對郭某肖像權的侵害。
法院判決某城公司致歉並賠償經濟損失
南都記者獲悉,廣州網際網路法院近日作出判決,某城公司於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內在案涉微信公眾號上發表致歉聲明並保留三日,聲明內容需經本院審查。如逾期未履行上述義務,本院將在全國公開發行的報紙上刊登本判決主要內容,刊登費用由某城公司承擔;某城公司於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內向郭傳威賠償損失37800元(含合理開支10800元);駁回郭某其他訴訟請求,目前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廣州網際網路法院主審法官張春和針對此案表示,使用他人姓名,應當獲得本人同意,行為人主張已獲得本人默許,應當提交證據予以證明,否則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他人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是否以營利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不能僅從使用肖像的場合是否直接收取費用來判斷,而應根據行為人使用肖像的場合、次數、目的、效果等進行綜合考量。如使用他人肖像具有潛在商業價值,能為行為人帶來商業利益,亦屬於以營利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侵犯他人姓名、肖像,除需向本人賠禮道歉、消除影響外,還應賠償權利人損失。在損失數額及所獲利益均難以確定的情況下,需綜合考量權利人知名度、相關權益的商業價值、行為人主觀過錯程度、侵權信息受眾情況、侵權行為持續時間、損害後果、合理開支以及同類型案件判賠標準。
【來源:南方都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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