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上旬,朝陽法院發布楊穎(Angelababy)肖像權勝訴案,罕見的是原告楊穎訴求100萬賠償金,法院全額支持。「經查,楊穎主張侵權的7篇文章中,至庭審現場勘驗時尚有3篇未刪除。」法院信息顯示。
「不知道被告是過失還是故意未刪,裁判文書網信息顯示,此被告還涉鹿晗肖像權侵權一案,在同樣的法院被判賠了30萬,可能這個金額威懾力不夠大。」業內資深人格權律師珂以(化名)回復娛理工作室,「庭審現場勘驗還沒刪除侵權文章,這是證明被告侵權嚴重的一個重要點。」
侵犯明星肖像權賠百萬,在被天價片酬輪番轟炸過的輿論環境中,似乎不值一提,但其實這已是非常高的金額,5月判出的莫言肖像維權案,210萬(經濟損失+精神損失)的賠償金為近年之最。通常情況下,與肖像權同屬於人格權領域的名譽權訴訟案,賠償標準一般為幾萬不等(名譽權請戳),而藝人肖像維權,一張侵權照片的判賠金額也只為幾萬標準。
百萬賠償,是一個很驚人的數字。關注社會新聞的人,此時腦中應該直接閃現一個悖論,2011年溫州動車事故案,國務院根據相關條例,對在此事故中喪生的遇難者家屬賠償標準為91.5萬,顯然,超過百萬的肖像權賠償金額大過了某個時間段生命權案的賠償金額,而在法律上,肖像權屬於人格權,權利位階明顯低於生命權,百萬肖像權賠償是怎樣的邏輯?
查詢相關案例與諮詢法律專家,娛理工作室獲知,藝人肖像權賠償金額在法院判賠金額有約定俗成的標準,一線明星和非一線各有不同。2014年張亮案,明星肖像權的「商品化」概念提出,此後明星肖像權賠償可以跟合同標的掛鈎,巨額賠償沒有了倫理問題。
明星維權官司頻發的這幾年,肖像侵權賠償從幾千的標準到被「代言」百萬賠償,用時不過5、6年時間。而在這期間具體藝人的具體案例,某些充滿「沙雕」氣息,讓人啼笑皆非,某些同案不同判,成為業內研究課題,這些案例有著非比尋常的司法和現實意義,混亂的娛樂圈商業化市場由此被不斷規範。
01 如何算肖像權侵權?
在了解藝人肖像權案例前,大前提是要知道怎樣的行為才算肖像權侵權。法律規定公民享有自己的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盈利為目的使用公民肖像。
兩個重點——「未經本人同意」和「以盈利為目的」。藝人屬於公民,但不是普通公民,是公眾人物,他們在公眾場合露面被拍照,無需經過本人同意,照片便可用作公開傳播。但藝人仍然享有在未經本人同意下、自己的肖像不被「以盈利為目的」傳播的權利。
回歸到現實,粉圈常見的未經明星本人授權、私自販賣其圖集的行為,實為違法行為。如販賣的圖集(出版物)確實為販賣者本人拍攝,涉嫌侵犯藝人肖像權和非法出版(嚴重者涉『非法經營罪』);如照片包括他人拍攝的作品,則還可能侵犯他人著作權。
販賣藝人照片以「非法經營罪」入刑似乎嚴重了些,大部分案例處於民事責任範疇,民不舉官不究。此間,藝人可委託提起肖像權訴訟,相關行政管理部門也可依法取締、沒收出版物、並對侵權主體處違法經營額5-10倍的罰金(1萬經營額以上,不足1萬的處5萬以下罰金)。
02 劇照使用也侵權
公民的肖像權保護僅限個人現實中的視覺形象嗎?對普通大眾來說可能是,但對明星來說,還包括劇照。
以葛優和藝龍網官司為例。
2016年「葛優躺」成為網絡熱點,普通網友轉發為圖一樂,但商家藉此宣傳則要付出相應代價。7月25日,藝龍網在其微博號中發布了「葛優躺」的配圖內容,共使用7幅葛優圖片,代入與網站業務相關的酒店預訂。
葛優提起訴訟,認為該微博擅自加工、使用其肖像圖片,涉訴內容具有明顯的商業屬性,極容易讓消費者誤以為其為藝龍網代言人,要求判賠40萬。藝龍網抗辯「葛優躺」已成網絡熱點,其展示的是一種社會文化現象,非有意進行宣傳盈利,且劇照與個人肖像不能等同。
「公民肖像的載體包括人物畫像、生活照、劇照等,表演形象亦為其肖像的一部分。」海澱法院判定,「葛優躺」造型確已成為網絡熱點,但公眾看到該造型時也不可避免地與葛優本人聯繫,商家不應對相關圖片進行明顯的商業性使用。
「未經本人同意」「以盈利為目的」,藝龍網構成對葛優肖像權的侵犯,但其微博內容的表達方式並不能使網友認為葛優為藝龍網進行了代言。一審葛優勝訴,法院判令藝龍網賠償葛優經濟損失7萬元(1幅圖賠1萬),支付其維權合理支出5000元,共計75000元。
03 一線明星一張照片賠2萬
上述「葛優躺」案判決發生在2016年,而事實上,這已是藝人肖像權官司判賠較高的時代(『葛優躺』為劇照侵權,賠的較低),而在6年前,藝人肖像權賠償通常只有幾千塊。
「2010年,我代理的一個模特肖像權案賠償是8000元,同年代理的一位演員肖像權案賠償仍是8000元,而後者的知名度顯然比前者大,且籤署的肖像使用合約標準是賠償金的數十倍,難道肖像權賠償就到幾千元止步了嗎?」剛涉足藝人肖像維權領域的珂以陷入思考。
再等到下一位演員的肖像權官司,珂以拿著之前肖像權8000元賠償的判決給法官參考,並在此基礎上列出了當案侵權更為嚴重的幾個點。「法律邏輯是侵權程度越嚴重,賠償越高。」
如此操作往返各主審法院之間,藝人肖像權賠償金額不斷走高。「法律要保證的是公平,不可能同等級的藝人,在這個法院判賠的金額高,在另一個法院判賠金額少,所以最後藝人肖像權賠償在司法判定層面有了一定的標準。」
查閱大量案例,娛理工作室發現,根據明星知名度,法院判賠(非代言類,如文章插圖)標準通常為:一線明星一張照片2萬元,非一線為5000元到2萬元不等。同一案件中,若涉及到的侵權照片數量特別大,平均每張照片的判賠金額會適度酌減;同等條件下,視不同侵權程度,判賠金額會有上下浮動,侵權程度主要參考侵權方態度、侵權時長、是否有侮辱情節等。
其中,單一張照片被侵權(非代言類)賠償最高的是2014-2015年間,林志穎、黃曉明被用作男科雜誌配圖的照片,一張照片判賠10萬元。另有一些侵權意圖比較明顯的被告,如告知不刪稿、甚至做偽證,法院可能全額支持原告的賠償請求。
04 張亮案的意義
2014年對於珂以來說,是藝人肖像權維權領域很重要的一年,而重要性的標誌在於張亮案的一審判決,海澱法院提出了藝人肖像權的「商品化」概念。「肖像權、姓名權雖均屬具體人格權,但肖像、姓名的商品化使用一定程度上屬於形象化權的範疇,對侵犯肖像權、姓名權的救濟亦應綜合考慮商業因素。」一審判決信息顯示。「學者型法官。」珂以讚嘆。
藝人肖像權「商品化」概念的提出,致使肖像權賠償金額可以繞過人格權,跟合同標的掛鈎,而標的可以是百萬甚至千萬元,藝人肖像權賠償上限被明顯提高。
被張亮起訴的是搜房網,彼時張亮和兒子天天正因「爸爸去哪兒」節目而爆火,搜房網使用了6組張亮與天天的圖片,包括5組父子(女)大合影、漫畫、父子獨照等形式,宣傳相關樓盤信息。一審法院判定搜房網侵犯張亮肖像權,6組照片判賠15萬元。
「侵權圖片有5組父子(女)大合影,還有漫畫形式,侵權程度比直接使用真人肖像低,如果不是法院提出『商品化』概念,很難判到15萬的賠償金額。『商品化』概念下的大額肖像權賠償從此便有了其內在的合理性。」珂以表示。
05 被「代言」賠百萬
有了「商品化」概念的加持,明星肖像權訴訟中,判賠金額最大的一項——被「代言」賠償有了質的飛躍,一線明星被「代言」判賠百萬屬常見現象,也沒有了與生命權賠償相比較的倫理風險。
明星「代言」商業價值巨大,同樣被「代言」也是肖像權賠償中的最大頭,這一點明星深知、商家也深知。在此邏輯上,侵權的不法商家使用藝人肖像,總儘可能的往「代言」方向上靠(甚至直接捏造代言事實),而明星提起訴訟,也總不可或缺的提出被「代言」的觀點,要求高額賠償,「代言」與「被代言」成雙方爭奪利益的焦點。上文提到的「葛優躺」案例,葛優方提出被「代言」,但法院未予認同。
「葛優躺」案被「代言」證據不夠充分,而另一些被「代言」明顯的藝人,則讓侵權商家付出了慘痛的代價。
如2017年的周迅肖像維權案,此案中,被告在與周迅「代言」合約期滿後,仍然使用周迅的姓名和肖像推廣品牌和產品,其行為足以讓公眾誤認為周迅仍為其代言,侵權時長超過1年。周迅方索賠500萬,朝陽法院判賠150萬。
2018年範冰冰肖像維權案中,被告為一家珠寶公司,未經範冰冰同意,其在官方微信公眾號中使用範冰冰姓名和形象進行招商,範冰冰方提出被「代言」、被嚴重侵權,要求被告賠償500萬經濟損失,法院判賠200萬。
開篇提到的楊穎肖像權案,被告為某餐飲公司,為藝人肖像權侵權領域的慣犯。楊穎案中,被告直接宣稱楊穎與籤約代言,並PS了楊穎代言圖,庭審勘驗的時候,7篇侵權文還有3篇未刪除。楊穎要求賠償100萬,朝陽法院全額支持。
06 整治男科廣告亂象
上文提到,藝人非代言類肖像權賠償,通常是一線明星一張照片賠2萬,非一線明星5000-2萬元不等。而2014年-2015年間,林志穎、黃曉明肖像權案接連宣判,賠償標準達到了10萬元一張,高賠償致使國內男科廣告亂象得到整治。
以黃曉明訴東晟門診部為例。
2014年東晟門診部在其主辦的雜誌內頁上,插入了其男科項目的商業宣傳內容,配圖為黃曉明。黃曉明方訴稱,被告涉嫌侵犯其肖像權,且該肖像所涉宣傳內容為黃曉明拒絕合作的領域,原告因此受到了來自諸多方面的誤解,社會評價相應降低,東晟門診部的行為同時涉嫌侵犯黃曉明的名譽權。黃曉明訴求賠償25萬經濟損失費及5萬精神損失費。
一審法院認定東晟門診部侵犯了黃曉明的肖像權,但未侵犯其名譽權,判令東晟門診部賠償黃曉明10萬元的經濟損失費。據不完全統計,2014年-2015年間林志穎、黃曉明的4起男科廣告侵權案件,有3起都判賠了10萬,另外一起黃曉明案判賠7萬,但同時認定了被告對黃曉明的名譽權侵權,被告除了賠償黃曉明的經濟損失,還需賠償其精神損失。
「2014年以前國內男科廣告常見侵權使用男藝人肖像,此前判賠金額低根本震懾不住這種亂象,林志穎、黃曉明等案判賠到了10萬標準,而且還只是雜誌內頁中的一張小照片,亂象很快得到了治理。」珂以告訴娛理工作室,2015年之後,大街上派發的小廣告以及網站上看到的男科廣告,都以外國人配圖或漫畫、風景為主,這跟男科廣告侵權的高賠償有關。
07 苗圃案偽證事件
苗圃肖像維權案的判決發生在2012年,距離如今時間相隔已久,而本文之所以關注,主要原因乃是此案涉及到證人做偽證事件,充滿了「沙雕」氣息,而穿透「沙雕」表象,則可以討論一個司法前提問題,藝人怎麼證明被侵權的是本人?
出於辯護慣性,藝人提起的肖像權官司中,不管有沒有依據,被告方都會對侵權肖像是否為明星本人提出質疑,質疑的意圖在於從適格性原則上否定原告的起訴資格。當然質疑「不是」,要拿出「不是」的依據,沒有依據的質疑最後只會淪為走流程。而藝人證明被侵權肖像為其本人則容易的多,身份資料、公開圖片、侵權肖像皆容易獲取,公開人物誰還不認識?
苗圃案的被告方為北京一家婦科醫院,其在內部宣傳雜誌封面上,刊登了苗圃肖像。質疑藝人是否為肖像本人在大部分案例中都只是一個流程問題,但這家婦科醫院的打法是用實際行動——作偽證,來證明封面肖像確實不是苗圃,而是其內部員工,因為該員工十分喜愛苗圃,就模仿了苗圃進行拍照登刊。
該員工被被傳訊到法院,最後被認定辯解無效,而這位員工去法庭的時候還梳了跟苗圃一樣的髮型,穿了一樣的衣服。公開信息顯示,苗圃要求該醫院賠償10萬,大興法院全額支持。
08 敗訴和勝訴的兩位女藝人
民營婦科以及美容整形醫院是侵犯藝人肖像權最為常見的領域。上述苗圃案例可以代表一部分有臉部圖像、容易識別的藝人肖像權官司,另外還有一些,尤其是整形醫院,只截取了藝人身體的某個部位進行宣傳,沒有完整的臉部圖像,是否也構成侵權?
「這是個司法難題,甚至同案不同判。」珂以向娛理工作室分享了2012年張豔(化名)案的判決結果和2013年Lily(化名)案的判決結果,「這兩個案子性質幾乎一致,只是原告主體不同,但卻一個勝訴一個敗訴。」
勝訴的是張豔。「…被告未經原告同意擅自使用原告照片進行商業宣傳,且對照片進行了刪截,破壞了原告照片的完整性,侵犯原告對肖像的專有使用權益,侵害了原告肖像權。」朝陽法院從肖像的「完整性」上判定被告侵權。同時認為「女性胸部為公眾認知上的敏感部位,將原告肖像用於豐胸廣告,易讓公眾對原告形象產生不良評價,損害了原告名譽權。」
敗訴的是Lily。「…一般人觀後並不能識別該女性就是原告,該廣告配圖及所涉文章,不會引發讀者產生與原告直接有關的聯繫。綜上,不能認定涉案照片構成法律意義上的肖像,對原告的訴求不予支持。」朝陽法院這一判決的邏輯在於認為法律上意義上的肖像,是以人的臉部為主的一些圖像特徵,沒有臉部特徵,便無從談起肖像權保護。
「法官的判決見仁見智,邏輯上都成立。」珂以告訴娛理工作室,這兩個案子的研究對比至今還被業內專家拿來在大學課堂上分享。
09 娛樂圈誰最不好惹?
以藝人姓名+肖像權為關鍵詞搜索,據娛理工作室不完全統計,目前一線女藝人中,範冰冰肖像權類官司最多,為102例,次之為李小璐41例,周冬雨31例;男藝人以靳東訴訟量最多,為102例,次之為黃曉明57例,黃渤42例。
單一案件賠償金額女藝人為範冰冰最高,達到200萬元,男藝人為井柏然最高,達到60萬元,靳東因為某汽車品牌肖像侵權串案,獲總賠償超1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