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0日,經過3個多月的訴訟,作家莫言獲諾獎後打的第一個官司終於有了結果。
廣東省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認為,深圳市玉瓷科技有限公司未經莫言許可使用其姓名與形象進行商業宣傳,製造莫言為這家公司產品進行代言的廣告形象,侵犯了莫言的姓名權和肖像權,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判令深圳玉瓷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對莫言姓名權、肖像權的侵權行為,刪除涉案相關侵權信息;在《光明日報》上刊登致歉信,賠禮道歉、消除影響;並賠償莫言財產損失200萬元以及精神損害撫慰金10萬元。
為謀求經濟利益,深圳市玉瓷科技有限公司在未獲莫言授權的情況下擅自將莫言姓名、照片以及書法作品用於企業宣傳視頻及廣告中,並在公共網絡中予以傳播、混淆公眾視聽,致使莫言的個人聲譽在不可知、不可控的狀態下受到貶損,嚴重影響了莫言的良好社會形象,致使社會評價降低。無奈之下,莫言決意與侵權者對薄庭上,維護自身合法利益。
去年12月,網絡上出現了大量與「莫言」相關的廣告代言類視頻及圖文信息,在騰訊視頻網站《玉瓷企業宣傳片》視頻7分20秒處,這家企業多次提及莫言姓名,插入莫言照片,展示莫言題寫的與陶瓷相關的書法作品,並配音稱:
「莫言老師家裡在使用玉瓷科技純陶瓷養生鍋後,給予了玉瓷科技極高的評價,並邀請公司創始人董震雷到家裡做客,為其題詞,以戰友相稱,聊文學,聊陶瓷。最後,莫言老師說:用了玉瓷科技養生鍋,炒菜味道就是不一樣,健康養生,其他的金屬致癌鍋再用不回去了,希望你們把它賣到全世界,為全人類的健康造福」。
在百度網站搜索「莫言代言深圳玉瓷鍋」出現的《<一年十倍速>財富增長之道震撼開講!!》視頻中,這家企業在其廣告內容的顯著位置中標註「莫言以戰友相稱的企業家導師——董震雷」,並再次插入了「莫言與董震雷合照」。
2月27日下午2點30分,莫言訴深圳玉瓷科技有限公司人格權糾紛案在深圳市寶安區法院開庭,董震雷本人並未到場。此人與莫言本不相識,之所以會有同莫言的合影及書法題詞,其實源於莫言所住小區收發室職工的一次牽線請託。
圍繞審理環節中「涉案侵權視頻是否是被告上傳網絡」及「關於原告經濟損失及精神損失賠償如何確定」這兩個爭議焦點,寶安區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判。
對於被告堅稱製作視頻只限於內部交流,不認可其在網絡上宣傳傳播的行為。法院認為此理由「過於牽強」,「被告作為視頻製作人,有能力證明該視頻是如何上傳到網上卻不舉證,應承擔舉證不能的後果;從視頻內容來看,該視頻是宣傳推廣被告銷售的產品,被告上傳視頻符合被告的利益」。
因此,法院依據舉證責任、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認定案涉視頻系被告上傳到網上。
而對於賠償數額的最終酌定,法院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將「原告代言的市場價值」「被告的過錯程度」「原告形象的受損程度」及「侵權範圍」這四點因素納入考慮範圍。
法院認為,首先,莫言是具有重要社會影響力的作家,其代言的市場價值毋庸置疑。在莫言未曾進行商業代言的情況下,可以參考其他名人代言的市場價格。公開的網絡上可以查到一些明星的代言費用,但真實性難以確定,同時法院也注意到,影視明星的代言和文學家的代言具有差異性。
其次,本案並非簡單的侵犯姓名權、肖像權的問題,被告在產品宣傳中虛構了完全不存在的事實,並且在視頻中以畫外音的形式將莫言沒有說過的話強加於他,具有明顯惡意。
第三,名人代言通常會選擇具有較佳品質、聲譽,與其形象適配的產品。莫言享有較高聲譽且在商業代言方面非常謹慎,而被告的產品是養生鍋,市場影響力不高,被告也未提交證據證明其產品有較高品質,且被告的經營模式在社會生活中也常受到質疑。
在被告製作的視頻中,莫言呈現出來的形象與有良好聲譽的作家形象相距甚遠,被告編造莫言所說的話即使從普通人角度看也缺乏起碼的公允性、判斷力,給社會公眾造成一種「代言無底線」的形象,對莫言的社會形象造成較大損害。
第四,案涉侵權方式主要有3種,視頻、網頁以及展示現場播放有侵權內容的視頻、放置有侵權內容的宣傳海報。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8條規定,「被侵權人因人身權益受侵害造成的財產損失或者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無法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具體案情在50萬元以下的範圍內確定賠償數額」。
法院認為,該規定中,「在50萬元以下確定賠償額」指的是一般性的賠償標準。根據本案的具體情況,在該標準下確定賠償數額顯然不能填補原告的損失,對被告的侵權行為也無法起到懲戒作用,且本案的侵權範圍也不僅限於信息網絡侵權,故在確定賠償數額時可對上述標準可予以調整。
因此,法院酌定被告賠償原告財產損失200萬元;考慮到被告的過錯程度、侵權方式、侵權範圍以及原告所受到的精神損害程度等因素,法院支持了莫言提出的10萬元的精神撫慰金的賠償請求。
「據我了解,此200萬元的判賠金額目前創下名人人格權糾紛案判例中的歷史新高,足可見司法者對此侵權行為的懲戒態度」,莫言的委託代理人、泰和泰(北京)律師事務所律師劉汝忠告訴記者。
據記者了解,「如何確定損害賠償」歷來是人格權糾紛案的難點重點,畢竟「給身體的疼痛和精神痛苦確定一個金錢價值似乎是超越了法律創造力的艱難挑戰」,法院要給出一個公正、合法的解決方案,這對法官的司法能力提出挑戰。而本案的判決或可為此類事件提供範例。
編輯:劉一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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