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佳琦將兩家公司告了,索賠106萬!剛剛,法院判了

2020-09-09 北方的大暖氣呀

通過網紅帶貨實現流量變現,是不少商家的生財策略。但未經知名主播同意,擅自使用其肖像、姓名蹭熱度是否違法?

21世紀經濟報導記者從杭州市蕭山區法院獲悉,該院9月8日對「明星主播」李佳琦訴佳琦影視文化發展(杭州)有限公司、美腕(杭州)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人格權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兩被告被判賠16萬元。

李佳琦「被代言」

圖片來源 / 圖蟲

作為知名美妝博主,「口紅一哥」李佳琦為美腕(上海)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旗下的籤約達人,在多個平臺均擁有高曝光率和數千萬粉絲。

隨著直播帶貨的興起,李佳琦超強的帶貨能力和較高社會知名度,引來不良商家的覬覦。

去年9月,畢某、盧某在杭州註冊成立了美腕(杭州)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佳琦影視文化發展(杭州)有限公司。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冒用李佳琦的名義,生產、宣傳、銷售「李佳琦嚴選」自熱速食、方便速食以及休閒食品系列產品,並將李佳琦的肖像和姓名印製在產品的外包裝上。不少消費者被誤導,繼而購買。

看這包裝,不少消費者都覺得這應該就是李佳琦「出品」了。

這個官司有意思的地方還在於,事情是被李佳琦的忠粉揪出來的。

商品在市面流通後不久,李佳琦的一些忠實粉絲發現該系列零食並非李佳琦出品,而是被商家擅用了肖像、姓名等信息。粉絲們陸續購買了一些侵權產品郵寄給李佳琦,助其維權。

事實上,李佳琦從未與上述兩家公司有過合作。

李佳琦勝訴!

今年3月,李佳琦起訴兩家公司,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權,賠禮道歉,並賠償經濟損失、維權費用共計106萬元。

8月26日,杭州蕭山法院開庭審理該起人格權糾紛案。

《民法總則》第一百一十條規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權、肖像權等權利。侵犯姓名權的行為方式主要表現為:擅自使用他人姓名;假冒他人姓名,例如假冒他人姓名盜取上學機會;採用違法方式或違背公序良俗的方式使用他人的姓名,如對他人的姓名故意做不當發音。侵犯肖像權的行為方式則主要表現為:未經他人同意,擅自使用他人肖像予以使用,如製作廣告等。

法院認為,在該案中,李佳琦作為擁有一定知名度的美妝博主,其姓名及肖像具有商業價值。兩被告公司明知李佳琦姓名、肖像具有商業價值,未經其同意,擅自在宣傳資料、產品名稱、產品包裝、商用名片上使用其姓名和肖像,並用於商業經營,該行為侵犯了李佳琦的姓名權和肖像權,應承擔民事責任。

對於李佳琦要求兩被告賠償的經濟損失、維權費用106萬元,法院認為,因李佳琦未舉證證明其因侵權所遭受的損失,也未舉證證明兩被告因此所獲得的利益,故根據李佳琦的知名度、兩被告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為的情節、持續時間、損害後果,以及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出的合理開支等因素,酌情認定其經濟損失為16萬元。

9月8日,法院對該案作出判決,佳琦影視文化發展(杭州)有限公司、美腕(杭州)電子商務有限公司立即停止所有侵犯李佳琦肖像權、姓名權的行為,召回、撤換使用了原告肖像、姓名的產品、宣傳資料等;向李佳琦進行書面澄清及致歉;佳琦影視文化發展(杭州)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其企業名稱中使用「佳琦」字樣;賠償經濟損失1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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