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的網紅可以通過帶貨實現流量變現,因此自身的「價值」迅速提高,但伴隨著自身「價值」的提高,一些讓人意想不到的問題也接踵而至,而「口紅一哥」李佳琪就碰到了這樣的問題。
近日「明星網紅」李佳琪,因人格權遭到侵犯,悍然拿起法律武器,將兩家侵犯自己人格權的公司一同告上了法庭,索賠106萬,勝訴後獲賠16萬。
據悉,這兩家公司擅自用李佳琪的名義進行生產、宣傳、銷售零食產品,並將李佳琦的肖像和姓名印製在產品的外包裝上,進而誤導消費者進行購買。
案件由杭州市蕭山區法院進行受理。
因佳琦影視文化發展(杭州)有限公司、美腕(杭州)電子商務有限公司擅自盜用「明星網紅」李佳琪姓名、肖像等個人信息,嚴重侵犯了李佳琪的人格權,因此依法判決兩公司賠償李佳琪16萬元。
其實最開始發現人格權被盜用的不是李佳琪自己,而是其粉絲。
去年九月份的時候,畢某和盧某分別在杭州註冊成立了兩家公司,美腕(杭州)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和佳琦影視文化發展(杭州)有限公司,在未經李佳琪本人授權的情況下,擅自用李佳琦的名義,生產、宣傳、銷售零食產品。
侵權的產品在市面上流通了一陣後,有李佳琪的「忠粉」發現,這些零食並非李佳琪「出品」,而是商家盜用了李佳琪的名義進行擅自盈利,於是這些「忠粉」們自發的購買了一些侵權的產品,郵寄給李佳琦,助其維權。
在今年三月份的時候,李佳琪在粉絲的幫助下,正式的起訴了這兩家公司,要求這兩家公司立即停止侵權行為,並公開賠禮道歉,並賠償經濟損失和維權費在內,用共計106萬元。
法院認為,這兩家公司明知道李佳琪是知名網紅,其姓名和肖像具有商業價值,還在未經同意的情況下,擅自使用其姓名和肖像用於商業經營,該行為已經侵犯了李佳琦的姓名權和肖像權,應承擔民事責任,因此判定李佳琪勝訴。
但李佳琦未舉證證明自己因為侵權遭受的損失,也為未舉證證明兩家公司違法獲得的利益,所以根據李佳琪的知名度,與兩家公司的侵權行為、情節、持續時間和造成的後果進行判定,判定結果為兩家公司需賠償李佳琪,經濟損失共計16萬元。
不得不感慨,現在的時代是屬於自媒體的,這是一個掘金的時代。
誰能想到,最初李佳琪只不過是一個美妝導購,每個月只有6000塊的死工資,他是湖南人,大學學的專業是舞蹈,為了「餬口」畢業後便在化妝品專櫃裡上班,通俗點就是大家常說的「櫃哥」。
但是自媒體時代,他憑藉自己是男性的身份,和獨特的銷售方式,運用簡單甚至粗暴的語言「OMG」,「買它」,對女性顧客產生了很大的衝擊力。
僅僅兩個的時間,他就收穫粉絲1000萬,點讚量過億,甚至連馬雲都要與他連線「賣口紅」,不經令人感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