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應該沒多少人不知道李佳琦了吧?他是一位知名美妝博主,為美腕(上海)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旗下的籤約達人,在抖音、微博、淘寶和小紅書等平臺擁有高曝光率和數千萬粉絲,又曾於2018年9月成功挑戰「30秒塗口紅最多人數」的金氏世界紀錄,成為塗口紅的世界紀錄保持者,自此被稱為「口紅一哥」。
說起來,公眾所熟知的「佳琦全球嚴選」淘寶店鋪就是由李佳琦和其籤約公司共同運營,該店鋪收藏人數有上百萬,足以證明了他的人氣有多高。
由於李佳琦有著超強的帶貨能力和較高的社會知名度,因此他的商業價值也非常高。然而樹大招風,李佳琦出名後便很快引來一些不良商家的覬覦。
近日杭州市蕭山區法院對李佳琦訴美腕(杭州)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美腕電商公司)、佳琦影視文化發展(杭州)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佳琦影視公司)人格權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
原來在2019年9月,畢某與盧某在杭州註冊成立的美腕電商公司、佳琦影視公司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冒用李佳琦名義,生產、宣傳、銷售「李佳琦嚴選」自熱速食、方便速食以及休閒食品系列產品,並將李佳琦的肖像和姓名印製在產品的外包裝上。不少消費者被誤導,繼而購買。
該商品在市面流通後不久,李佳琦的一些忠實粉絲發現此系列食品並非李佳琦出品,而是被商家擅用了肖像、姓名等信息。為幫助自己的偶像維護權益,粉絲們陸續購買了一些侵權產品郵寄給李佳琦。
根據愛企查檢索得知,此次被告的兩家公司:美腕電商公司、佳琦影視公司均由畢某和盧某共同持股。而李佳琦從未與美腕電商公司、佳琦影視公司有過合作。
李佳琦在得知自己被侵權後,於2020年3月將上述兩家公司訴至杭州市蕭山區法院,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權,賠禮道歉,並賠償經濟損失、維權費用共計106萬元。
通常來說,依照我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一十條規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權、肖像權等權利。
侵犯姓名權的行為方式主要表現為:擅自使用他人姓名;假冒他人姓名,例如假冒他人姓名盜取上學機會;採用違法方式或違背公序良俗的方式使用他人的姓名,如對他人的姓名故意做不當發音。
侵犯肖像權的行為方式主要表現為:未經他人同意,擅自使用他人肖像予以使用,如製作廣告等。
法院認為在該案中,李佳琦作為擁有一定知名度的美妝博主,其姓名及肖像具有商業價值。美腕電商公司、佳琦影視公司明知李佳琦姓名、肖像具有商業價值,未經其同意,擅自在宣傳資料、產品名稱、產品包裝、商用名片上使用其姓名和肖像,並用於商業經營,該行為侵犯了李佳琦的姓名權和肖像權,應承擔民事責任。
而對於李佳琦要求兩被告賠償的經濟損失、維權費用106萬元,法院認為,因李佳琦未舉證證明其因侵權所遭受的損失,也未舉證證明兩被告因此所獲得的利益,故根據李佳琦的知名度、兩被告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為的情節、持續時間、損害後果,以及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出的合理開支等因素,酌情認定其經濟損失為16萬元。
綜上,法院判定美腕電商公司、佳琦影視公司立即停止所有侵犯李佳琦肖像權、姓名權的行為,召回、撤換使用了原告肖像、姓名的產品、宣傳資料等;向李佳琦進行書面澄清及致歉;佳琦影視公司立即停止在其企業名稱中使用「佳琦」字樣;賠償經濟損失16萬元。
現在市場中總是有一些無良商家不去徵求公眾人物的授權許可,就擅自通過拼接圖片、合成音頻等方式在公眾人物未使用過的相關商品上製造虛假代言。
在這種情況下,知名人物屬於毫不知情的「被代言」,毫無疑問是受害者,而廣大消費者同樣也是受害者,只有投機鑽營的商家才是其中最大的獲利者。
難道他們不知道知名人物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等權利是受法律保護的,並且未經其許可不得用於商業營銷嗎?
當然是知道的,但他們覺得自己即便被抓到了也不過就罰點錢,反正賺的比罰的還多;萬一運氣好沒有被抓到,就還能繼續賺大錢。怎麼看,鑽空子的商家都吃不了虧。
確實,法院在確定具體賠償數額時,會審慎考量是否突破現有法律規定的上限金額。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8條規定賠償數額上限為50萬元。
但若知名度較高的公眾人物代言費數額較高,當其姓名權、肖像權受到侵犯時,如果機械地參照許可使用費認定賠償數額,則會遠遠超出上述法律規定的上限。對於此種情形,法院基本會格外審慎處理。
「知產前沿」編輯:肖晉
來源:納傑智慧財產權公眾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