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胡說法
在市場競爭壓力下,各保險公司業務員為招攬投保客戶往往殷勤勸說,甚至是巧舌如簧,說得天花亂墜。但是,當投保人出了事故受了損失,在理賠過程中往往費盡周折歷盡艱辛,最終不得不訴至法院。
由於現實情況複雜多樣,一部法律不可能包羅萬象、面面俱到。在保險理賠過程中,由於保險人和投保人對法律和合同理解不同,爭議常發。對此,保險法規定了對特定爭議的處理原則:「採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保險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合同條款有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合同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作出有利於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這一原則一定程度上保護了被保險人和受益人。
在本期案苑版中,市民尤國美駕駛奔馳車在暴雨中發動機涉水受損。保險公司與尤國美籤訂的合同一方面規定因暴雨原因造成機動車的損失,保險公司負責賠償,另一方面保險合同又規定,發動機進水後導致發動機損壞,保險公司不負責賠償。法院依據有利解釋原則,認定涉案車輛發生故障是因暴雨涉水引起發動機受損所致,應屬於保險理賠的範圍。在另一起案件中,滕先生的別克車陷入沙灘受海水侵蝕,對於是否屬於意外事故的問題,法院也作出了有利於投保人的解釋。
從保險訴訟案例來看,保險公司敗訴者居多。因此,保險公司的業務人員在招攬保險業務時一定要實事求是、規範操作,尤其對於自身的免責條款應做好提示和說明,在理賠中堅持誠信和負責的態度。
(胡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