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法專家:薄案二審是否開庭取決於上訴理由

2021-01-07 搜狐網

  人民網北京10月9日電(記者 田興春)據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消息,被告人薄熙來受賄、貪汙、濫用職權一案於2013年9月22日一審宣判後,在上訴期限內,薄熙來不服一審判決,通過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向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遞交上訴狀。10月8日上訴期滿後,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查,依法決定予以受理。

  對於上訴後的司法程序,刑訴法學研究會常務副會長陳衛東表示,薄熙來上訴必然會啟動二審程序,此案一定會經過二審終審。是否開庭審理則取決於上訴的內容。「如果上訴是針對量刑,二審法院不會開庭;如果他對事實和證據提出了異議,可能影響判決結果的,二審法院就要開庭。如果不影響判決結果,那麼可以開也可以不開。」

  據刑訴法相關規定,二審法院審理被告人上訴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相關法條

  第二百二十條 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的,原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以內將上訴狀連同案卷、證據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同時將上訴狀副本送交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

  第二百二十三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於下列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 (一)被告人、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第一審認定的事實、證據提出異議,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上訴案件; (二)被告人被判處死刑的上訴案件; (三)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 (四)其他應當開庭審理的案件。

  第二審人民法院決定不開庭審理的,應當訊問被告人,聽取其他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

  第二百二十五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判決的上訴、抗訴案件,經過審理後,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 (二)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改判; (三)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後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第二百二十六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近親屬上訴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第二審人民法院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實,人民檢察院補充起訴的以外,原審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

  第二百三十二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二個月以內審結。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第二百三十三條 第二審的判決、裁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都是終審的判決、裁定。

  作者:田興春 (來源:人民網-法治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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