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實踐中,二審的開庭率並不高。所以,我們的通常做法,就是在法院二審立案後,直接遞交二審公開開庭申請書。但此舉成效低微,幾乎沒有哪個二審案件僅僅因為被告人或辯護律師遞交了一份公開開庭申請書,法官就決定開庭審理的。
於是,辯護律師又想到了第二招:提交新證據,越多越好。
因為,按照庭審規則,有新證據就必須質證,而質證就必須公開開庭審理。所以,因為提交新證據而爭取到二審公開開庭審理,成功率就相對大一點。
但是,司法實踐發現,提交了新證據,並不意味著二審就一定會開庭審理。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三條,對於二審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的情況,規定為如下四種情形:
1、被告人、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第一審認定的事實、證據提出異議,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上訴案件;
2、被告人被判處死刑的上訴案件;
3、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
4、其他應當開庭審理的案件。
所以,無論有沒有提交新證據,無論辯護人是否對一審認定的事實和證據提出異議,無論辯護人二審進行有罪辯護還是無罪辯護,二審是否開庭,都取決於法官的看法:如果法官認為,辯護人的意見,可能影響定罪量刑了,開庭的概率就比較大;否則,法官就可以決定不開庭!
我最近正在辦理的一個二審案件,我就提交了大量新證據(100多頁),而且還提交了一份新的視頻證據,目的是作無罪辯護,要求二審公開開庭審理。
然而,等待兩個星期之後,書記員打電話通知我說:法官決定,這個案件不開庭審理了,請儘快交辯護意見。
好無奈!
於是,我又叫被告人過來,撰寫了再次申請公開開庭審理申請書、再次申請鑑定人出庭作證申請書。但是……兩個星期後,二審裁定就作出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