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的說明

2020-12-15 中國人大網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的說明

        --2001年12月24日在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上
                公安部部長    賈春旺

委員長、各位副委員長、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國務院委託,現就《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作說明。
        切實維護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關係到經濟發展和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是至關重要的。在這方面,目前還存在一些突出問題:一是道路交通安全形勢嚴峻,道路交通事故特別是群死群傷的重特大交通事故逐年上升,給國家財產和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帶來嚴重損害。二是大中城市的交通擁堵日趨嚴重,道路通行效率降低,嚴重影響人們正常的生產、生活。三是辦理機動車登記、檢驗和駕駛證審驗等管理環節沒有很好地體現管住重點、方便群眾的原則,該嚴管的沒管住,該便民的不便民。四是現行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和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規定的管理手段單一、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不夠,難以有效制止和懲罰道路交通違法行為。五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的執法行為不規範,亂執法、濫執法等現象時有發生。因此,制定道路交通安全法,加強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提高通行效率,規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的執法行為,是迫切需要的。
        公安部、國務院法制辦經過認真調查研究並廣泛徵求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政府的意見,多次召開專家論證會,在總結實踐經驗並借鑑國外好的做法的基礎上,擬訂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以下簡稱草案)。草案已經國務院第44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就草案幾個主要問題說明如下:

        一、關於保障道路交通安全
        保障道路交通安全,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需要採取多種措施。草案在明確規定與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直接關係的道路通行基本條件和基本規範的同時,針對近幾年來交通事故特別是群死群傷的重特大交通事故逐年上升的實際情況,從以下三個方面作了嚴格規定:
        第一,防止「帶病」車輛上路行使。一是對機動車實行嚴格的準入制度,草案規定:準予登記的機動車應當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為了確保在用機動車符合安全技術要求,又儘可能方便群眾,草案在維持現行對機動車實行安全技術檢驗制度的同時,針對不同用途的機動車規定了不同的安全技術檢驗間隔時間:經常發生群死群傷重大交通事故的12座以上公路營運客車,在新車登記後2年內實行年度檢驗,第3年至第4年每6個月檢驗1次,從第5年起每4個月檢驗1次;其他營運客車和營運貨車,在新車登記後2年內進行年度檢驗,以後每6個月檢驗1次;其他機動車(大量的是小汽車),在新車登記滿6年內每3年檢驗1次,以後實行年度檢驗。不按規定接受檢驗的,交通警察可以暫扣該機動車。二是建立機動車強制報廢制度,應當報廢的機動車必須及時辦理註銷登記;嚴禁報廢的和非法拼裝、改裝、組裝的機動車上路,對上路行駛的報廢車、拼裝車,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收繳,強制報廢。為了防止已經報廢的大型客車重新投入使用,草案規定:「報廢的大型客車應當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監督下解體。」通過以上措施,從制度上杜絕「帶病」車輛上路行駛,可以有效預防重大交通事故的發生。
        第二,防止超載運輸。重大交通事故往往與超載有關。因此,草案規定:機動車裝載應當符合核定的載人數、載質量,嚴禁超載;超載車輛首先必須消除違法狀態(多載的人下車,多載的物卸下),再根據不同情節,給予處罰;嚴重超載危及乘車人生命安全(公路客運車輛載客超過額定乘員20%以上),貨運機動車嚴重超載拒不消除違法狀態或者被責令恢復原狀的改裝機動車到期未恢復原狀的,草案規定還可以對駕駛人處以15日以下的行政拘留。
        第三,強化對駕駛人的安全管理。機動車駕駛人與道路交通安全直接有關。草案規定,機動車駕駛人符合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駕駛許可條件,經考試合格,取得駕駛證,方可駕駛機動車;其中申請大型客車駕駛資格,還應當具有3年以上駕駛大型貨車的經歷;年齡已滿60周歲的,不得駕駛大型客車。此外,草案著重對駕駛人嚴重影響道路交通安全的行為以及相應的處罰作了規定:一是飲酒、吸食或者注射毒品、服用抑制神經的精神藥品,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疾病或者過度疲勞影響安全駕駛的,不得駕駛機動車;醉酒後或者在1年內有2次被發現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以及駕駛機動車超過規定時速50%以上的,除給予罰款和吊銷駕駛證的處罰外,可以給予15日以下的行政拘留。二是營運機動車駕駛人醉酒駕車或者有2次以上飲酒後駕車記錄的,或者駕駛機件嚴重不符合安全技術要求的機動車造成人身傷亡的交通事故的,除依法給予處罰外,5年內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後逃逸的,除依法從重追究刑事責任外,吊銷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三是為了加強對駕駛人安全管理的有效性,根據一些地方的成功經驗,草案規定對違法的機動車駕駛人,除依法給予處罰外,實行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累積記分制度,對累積達到規定分值的,扣留駕駛證,進行交通安全教育,重新考試。

        二、關於緩解城市道路交通擁堵
        目前,造成城市道路交通擁堵的重要原因之一是現行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不適應城市道路交通發展的需要。一是大量輕微交通事故得不到快速處理,造成交通阻塞。據統計,70%以上的交通事故是僅僅造成車輛及少量物品損失的輕微交通事故,這些事故發生後,當事人都要等交通警察到現場來處理。二是將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的調解作為當事人提起民事訴訟的前置程序,既限制了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又影響了糾紛的處理效率。三是缺少國際上通行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機制,致使交通事故的人身傷亡難以得到及時補償。
        針對上述問題,草案對現行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作了較大的改革:一是未造成人員傷亡,當事人對事實無爭議的道路交通事故,可以即行撤離現場,恢復交通,由當事人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從試行這種快速處理辦法的實踐看,對於緩解交通事故引發的交通阻塞,效果十分明顯。二是不再把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調解作為民事訴訟的前置程序,對於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後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三是經與保監會商量,借鑑國外成功經驗,草案規定:國家實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鑑於這是一種新的制度,尚待實踐、逐步完善,草案規定,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三、關於嚴格管理與方便群眾
        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的前提下,儘量為人民群眾提供方便應當作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重要原則。目前,機動車辦理登記時間過長、手續繁瑣、辦事程序不透明、對機動車和駕駛證不區分不同情況頻繁檢驗、審驗,人民群眾意見很大。為了解決上述問題,從既管住重點又方便群眾出發,草案區別不同情況,分別規定了不同的管理措施:一是經國家機動車技術質量管理部門依據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允許投入生產的機動車型,該車型的新車在出廠時經檢驗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獲得合格證的,登記時免於安全技術檢驗。二是公開辦理機動車登記的條件、程序和期限,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登記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登記審查工作,對符合規定條件的,發給號牌和行駛證。三是對駕駛不同車型的駕駛員規定了不同的駕駛證審驗期,大型客車、大型貨車和特種機動車的駕駛證每年審驗1次;其他機動車的駕駛證,駕齡不滿4年的,每2年審驗1次,駕齡4年以上的,每4年審驗1次,直到年滿60周歲時,再恢復為每年審驗1次。

        四、關於加強對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執法活動的規範和監督
        濫罰款、當場處罰不開罰款收據、開罰單不如實填寫罰款額、不嚴格執行罰繳分離制度、隨意攔截檢查正常行駛的車輛以及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自辦駕校等行為,往往導致腐敗,影響交通警察在群眾中的形象,必須堅決予以糾正。為此,草案設專章作了詳細規定:一是從加強組織建設入手,規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依法履行職責的需要,加強隊伍建設,提高管理水平。有計劃地對交通警察進行法制教育和業務培訓、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交通警察,不得上崗執行職務。二是規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的執法必須依照法定的職權和程序,嚴格執法、熱情服務,公開辦事程序,簡化辦事手續,做到公正、嚴格、文明、高效。三是針對濫發證照、濫施處罰、濫用職權、徇私枉法等職務違法行為作了13項明確的禁止性規定。四是針對超標收費、罰沒收入不上繳或者不完全上繳國庫的行為,草案規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照本法頒發證照等收取費用,必須嚴格執行國務院物價行政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收取的費用必須全部上繳國庫」;「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實施罰款的行政處罰,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實施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收繳的罰款以及依法沒收的違法所得,必須全部上繳國庫」,徹底切斷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行使職權與經濟利益的聯繫。五是規定交通警察必須接受行政監察、公安機關內部督察和上級對下級的層級監督以及社會公眾的監督,並規定群眾可以舉報、檢舉、控告,收到投訴、檢舉、控告的機關,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及時查處。六是為了強化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的責任,對有本法第五十七條所列違法行為的,根據其危害程度分別給予開除、撤職、降級、記大過、記過的行政處分,對受到行政處分的交通警察,還可以分別給予禁閉、辭退、取消警銜、降低警銜的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五、需要說明的其他幾個問題
        (一)關於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是由辦理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保險公司在收取的保費中按國家規定的比例(通常為1%)抽取的。國外通行的做法是,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建立後,作為這個制度的組成部分,需要同時建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用於支付尚未參保的機動車造成的交通事故和肇事逃逸機動車造成的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搶救、賠償費用。事後,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有權向應當負責任的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駕駛人追償。對於基金的使用,草案規定:尚未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或者肇事後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先行墊付搶救費用,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二)關於罰款的數額。考慮到我國各地經濟發展不平衡,草案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罰款只規定了幅度,具體罰款數額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常委會在本法和國務院有關的行政法規規定的罰款幅度內規定。
        (三)關於拖拉機上路運輸問題。據了解,我國目前拖拉機保有量為1300多萬臺,絕大多數為輪式拖拉機。為了既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又儘量減少對農民生產、生活的影響特別是對不發達地區農民生產、生活的影響,草案規定:高速公路以及大中城市中心城區內的道路,禁止拖拉機通行。拖拉機的其他禁行道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規定。在允許拖拉機通行的道路上,拖拉機可以從事貨運,但不得用於載人。
        (四)關於道路通行的具體規定。道路通行的具體規定技術性、操作性較強,其中有的內容還會隨著道路交通情況的發展而有所變化。因此,草案只規定了道路通行的一般規定,對於道路通行的其他具體規定,由國務院制定配套的行政法規,與本法同步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和以上說明是否妥當,請審議。



相關焦點

  •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草案)》的說明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草案)》的說明        ——2004年10月22日在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上                公安部副部長    田期玉委員長、各位副委員長、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國務院的委託,現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草案)》作說明。
  • 如何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條的規定
    如何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條的規定         問:近年來全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開展了車輛非法改裝的專項整治工作。該項整治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同時也存在如何理解和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三款和第四款的問題。我局的意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國家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均可依據上述兩款對有關違法行為人進行沒收、罰款等處罰,其中吊銷營業執照及查封的處罰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實施。請答覆。
  • 新邵縣雀塘鎮人大舉辦2020年《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邵陽新聞網9月21日訊(通訊員 劉夢瑤 龔遠君)為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護人身安全、財產安全及其他合法權益,提高道路通行質量,9月21日,新邵縣雀塘鎮人大舉辦2020年《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學習班,該鎮全體幹部參與。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全文)
    新華社北京4月22日電      (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
  •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草案)》的說明
    新華社北京3月13日電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草案)》的說明——2018年3月13日在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上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 李建國各位代表:    我受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委託,作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草案)》的說明。
  •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草案)》的說明
    ——1995年3月11日在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上     國家教育委員會主任 朱開軒    各位代表:    我受國務院的委託,現就《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草案)》作如下說明:    根據全國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關於儘快制定教育法的建議和提案,國家教委從1985年起,組織力量著手教育法的起草工作
  •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草案)》的說明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草案)》的說明        ——1994年3月2日在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上          勞動部部長    李伯勇        我受國務院的委託,現就《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草案)》(以下簡稱《勞動法》)作如下說明。
  •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修正案(草案)》的說明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修正案(草案)》的說明        ──1992年6月23日在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上                國家專利局局長    高盧麟        我受國務院的委託,現就《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修正案(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專利法修改的必要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於1984年3月12日由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1985年4月1日起施行。
  • 全文|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草案)》的說明
    受全國人大常委會委託,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王晨作關於民法典草案的說明、關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草案的說明。新華社記者 申宏 攝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草案)》的說明——2020年5月22日在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委員長 王晨各位代表:我受全國人大常委會委託,作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草案)》的說明。
  •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草案)》的說明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我受全國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委託,就《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草案)》(以下簡稱旅遊法草案)作如下說明。    旅遊法是改革開放初期啟動的立法項目之一,曾列入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和國務院立法計劃,國家旅遊局會同有關部門起草出草案。
  •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草案)》的說明(摘要)
    關於憲法修改的基本考慮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兼秘書長王晨3月5日向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作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草案)》的說明時說,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是治國安邦的總章程,是黨和人民意志的集中體現。黨的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強調,堅持依法治國首先要堅持依憲治國,堅持依法執政首先要堅持依憲執政。
  •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草案)》的說明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草案)》的說明        ——1992年10月30日在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上          國務委員兼國家科委主任    宋健        我受國務院的委託,現就《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草案
  •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草案)》的說明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草案)》的說明        ──1995年5月5日在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上                國家計委主任    陳錦華委員長、各位副委員長、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國務院的委託,現就《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節約能源法的必要性        能源是發展國民經濟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重要物質基礎。
  •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草案)》的說明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草案)》的說明        ——1999年12月17日在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上                全國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主任委員    高德佔委員長、各位副委員長、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代表全國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就《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草案)》作如下說明。
  •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修正案(草案)》的說明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修正案(草案)》的說明        --2000年12月22日在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上                國家新聞出版署署長、國家版權局局長    石宗源        我受國務院的委託,現就《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修正案
  • 王晨作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草案)》的說明(摘要)
    新華社北京3月6日電王晨作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草案)》的說明(摘要)關於憲法修改的基本考慮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兼秘書長王晨3月5日向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作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草案)》的說明時說,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
  •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草案)》的說明
    委員長、各位副委員長、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全國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的委託,現就《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草案)》作如下說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是八屆全國人大立法規劃的重要項目,是與
  •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法(草案)》的說明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法(草案)》的說明        ──1986年3月15日在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上          農牧漁業部副部長    相重揚        我受國務院委託,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法(草案)》的幾個主要問題作如下說明
  •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草案)》的說明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我受委員長會議委託,作《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草案)》的說明。根據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計劃,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從2005年開始起草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草案),2007年4月將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草案徵求意見稿)印發有關單位、地方徵求意見,並多次召開座談會聽取一些全國人大代表、專家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地方的意見,經反覆研究各方面意見,形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草案)》。
  •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試行)》(修改草案)的說明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試行)》(修改草案)的說明        ——1991年4月2日在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上          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主任委員    王漢斌        民事訴訟法是國家重要的基本法律之一,是國家的一個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