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0日,遂寧市船山區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了2起非法集資刑事案件,20名被告人因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判處刑罰。
遂寧市船山區「天宏公司」、劉愛國等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案
經審理查明,2011年至2014年,被告單位天宏集團公司、被告人劉愛國等人在四川範圍內成立了多家「融資理財」公司。被告人譚某勇和稅某等人在「融資理財」公司分別擔任經理職務,以高息為誘餌,積極幫助集團公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截止案發,共向12個地市州、上萬集資參與人共計10049名投資人吸收資金20億餘元。
船山法院認為,被告單位天宏集團公司、被告人劉愛國等人違反國家金融法律規定,未經相關部門批准,致使不能返還,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對天宏集團公司判處罰金50萬元,對被告人劉愛國判處有期徒刑9年,並處罰金40萬元。其餘被告人也受到3年6個月至3年2個月,相應的刑罰。
被告單位和琨公司、被告人嚴某等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案
經審理查明,嚴某是「和琨投資」公司法定代表人,並控制擁有泰元和公司、恆琪公司、呈宇公司。嚴某等人在遂寧、雅安、樂山等地向社會宣傳融資其公司能得到巨額返款,可以免費領取禮品、免費旅遊等向1546名融資人在社會吸收資金共計4.9億元,扣除還款部分,還有2.22億元未歸還。
船山法院認為,被告人嚴某等人自願認罪,資產足以抵債,依法從輕處罰。依照刑法相關規定,認定被告人嚴某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並處罰金40萬元,其餘被告人被判處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免於刑事處罰。
下一步,船山法院將在黨委政府的領導下,依託處非領導工作小組,繼續嚴厲打擊投融資領域犯罪,對集資數額特別巨大,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被告人,以及將非法集資款肆意揮霍或轉移,拒不退賠的被告人,依法從嚴懲處,絕不手軟。堅持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對判決前主動追贓挽損,依法從寬處罰。同時,將加強法治宣傳,促進廣大人民群眾進一步提高風險意識和識別能力。
船山法院再次提醒廣大人民群眾,要冷靜對待「高額回報」「快速致富」的誘惑,增強風險意識,提高防範能力,遠離非法集資,防止上當受騙。
(來源:遂寧市船山區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