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期
上個月(3月)13日,作家六六在其微博和微信公眾號發布《無賴京東》一文,稱其好友在京東全球購買的標價人民幣1489元的Comfort-U護腰枕,收貨後竟然變成了價值700多元的Contour U護腰枕。
3月14日中午,京東客服官方微博發表聲明,稱京東不存在賣假貨的現象,只是商家發錯貨,並將依法追究六六的法律責任。
而到了3月17日,京東集團CMO徐雷發文向六六的朋友道歉,稱京東全體管理層當天專門針對此事進行了全面的反思和自我批評。當晚,雙方達成和解。
對於當事雙方而言,這一場持續了四天的鬧劇就此落幕,但是對於消費者而言,此次事件中折射出的諸多問題卻值得深入探討。《核真錄》就此事件整理出五個疑點,幫助大家回顧此事始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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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點一:京東全球購是否存在有效的「假一賠十」條款?
結果:存在
「假一賠十」是京東全球購一直以來標榜的承諾,以示其堅持正品,打擊假貨的決心,而這一承諾也成為了本次京東與六六爭議的焦點。
在點擊標註「全球購」商品的售後服務中可以看到,「京東承諾,在京東全球購購物時,購買商詳頁標識為『正品保障』或『假一賠十』商品時,若經過合法認定買家已購得的商品為假貨,則有權在交易成功30天內申請『正品保障』賠付,賠付按『假一賠十』進行賠付。」
而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經營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時存在欺詐行為的(比如賣假貨),需要三倍賠償消費者。與法律規定的義務相比,京東的「假一賠十」承諾可謂是「超額」承諾。那麼這樣的承諾在法律上是否有效呢?
針對這個疑點,核真錄記者採訪了中國經濟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南京大學法學院李友根教授。李教授表示,如果京東的承諾低於法律規定的義務(即「假一賠三」),則承諾無效,判決時仍依據法律規定;但是如果京東的承諾超出法律規定的義務,則屬於經營者在法律規定的義務之外額外主動承擔的責任,其承諾目的在於獲得消費者信任從而得到更多效益。那麼根據「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和「誠信」原則,一旦商品被認定為假貨,京東有義務履行「假一賠十」的承諾。
因此,可以確定,京東的確存在「假一賠十」條款,且應承擔履行該承諾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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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點二:「假一賠十」責任,由電商平臺承擔還是由第三方賣家承擔?
結果:消費者可選擇京東全球購先承擔「假一賠十」責任
「京東全球購」平臺的商品,有「自營」與「非自營」之分。「非自營」商品是指由全球購開放平臺賣家而非京東全球購進行直接銷售、配送的。針對此類商品,京東全球購只是為經營者提供了一個網絡平臺,並非買賣合同的雙方。如果消費者購買到了假貨的確應當同經營者溝通,但是,在現實情況中,消費者向某一個具體的經營者索賠很難。
對此,李友根教授表示,消費者在京東全球購非自營店鋪消費過程中,可能會受到京東的商業宣傳、銷售策劃等的影響,而沒有意識到自己「不是向京東全球購買東西,而是在向京東提供的平臺上某一個商家買東西」。因此,在京東已經做出「假一賠十」承諾的情況下,京東應當承擔「先賠」義務。
同時,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五條中同樣提及:「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明知或者應知銷售者或者服務者利用其平臺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未採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銷售者或者服務者承擔連帶責任」。
記者以消費者身份撥打了京東的客服熱線,就「假一賠十」承諾進行諮詢。京東客服表示,無論商品是所屬第三方賣家還是京東自營,只要是在京東平臺上購買的,一旦核實消費者所購商品為假貨,京東會給消費者十倍賠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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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點三:「京東全球購」是境外公司嗎?大陸消協真的管不了嗎?
結果:京東全球購是境外公司,但大陸消協是否能管得視情況而定
六六在文章中提到,她的朋友在向京東申訴無果後,曾嘗試通過消費者協會調解此事,幾經波折,最終得到的答覆卻是京東全球購不是中國境內的公司,消費者協會無法受理投訴。
(圖片來源:網絡)
對此,記者核查了京東全球購的所屬公司及其註冊地。根據京東全球購的官網,京東全球購的管理團隊為京東(香港)國際有限公司(JD.com International Limited)。而在香港註冊處官網,可以查詢到京東(香港)國際有限公司的註冊證明。因此可以斷定,京東(香港)國際有限公司確實是在香港註冊的境外公司。
(圖片來源:京東官網)
(圖片來源:香港註冊處)
那麼針對境外註冊公司的投訴,大陸消費者協會是否真的無法受理呢?
為求證此事,記者撥打了12315消費者投訴熱線。
根據12315提供的信息,消費者在京東全球購這樣的網購平臺上購物時若發生糾紛,如果賣家的屬地是在中國大陸境內,消費者協會就有權受理投訴。
而在六六的案例中,六六的朋友是在一家名為「鯨蝦過洋全球購專營店」中購買了產品。這個專營店即是京東全球購開放平臺的賣家之一。而在本次事件中,六六的朋友要向消費者協會投訴的就是這個「鯨蝦過洋全球購專營店」。
圖為京東全球購《招商標準及商家入駐規範》網頁截圖
根據京東全球購發布的《招商標準及商家入駐規範》,入駐平臺的商家必須具備三個基本條件:
(1)擁有海外註冊公司實體;
(2)擁有境外對公銀行帳戶(美金結算);
(3)是品牌方/擁有品牌授權。
按照這個標準,可以得出結論,諸如「鯨蝦過洋全球購專營店」這樣的平臺賣家,基本上都是海外註冊的公司。那麼一般而言,消費者想要申訴,就需要訴諸當地的相關機構。
另一方面,消費者也需要認識到消費者協會是依法成立的對商品和服務進行社會監督的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社會組織,其法定職能主要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履行包括向消費者提供信息和諮詢服務、調節銷售糾紛、幫助消費者維權等公益性職責,而不具有司法和行政管理的職能。因此,在本次案例中,消費者協會回應無法受理也是有一定依據的。
那麼消費者就沒有渠道維權了嗎?其實不然,在消協協調無果的情況下,訴諸法律不失為一種選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消費者通過網絡交易平臺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要求賠償。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不能提供銷售者或者服務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繫方式的,消費者也可以向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要求賠償;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作出更有利於消費者的承諾的,應當履行承諾。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賠償後,有權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追償。
也就是說,雖然消費者對平臺賣家的追責比較困難,但是京東全球購作為網絡交易平臺,在消費者權益受到損害時,還是需要承擔平臺責任。消費者有權通過法律渠道向京東全球購平臺要求賠償,?進行追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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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點四:京東所有商品都是「假一賠十」嗎?
結果:假
2012年,劉強東在接受新浪微博「微訪談」時曾表示,「如果您在京東商城買到假貨水貨,那恭喜您,您至少得到10倍的獎勵。」
然而,事實上,除了「京東全球購」頁面,記者並未在京東商城的其他頁面上查詢到類似的「正品保障」、「假一賠十」的承諾。因此,所謂「假一賠十」應該僅針對京東全球購平臺的商品,而非所有京東平臺上的商品。
那麼劉強東在微博上承諾「假一賠十」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李友根教授的回答是肯定的,他認為劉強東作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向社會公眾公開所作的承諾,是代表公司所做出的承諾,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但在這個問題上,也有學者持相反觀點,認為法人代表的個人承諾行為對法人不具有當然的法律效力,所以劉強東此項承諾並非必然有效。
六六與京東圍繞一個枕頭引發的罵戰已落幕多時。也許這一次的事件只是一次偶然的「發錯貨」事件,但作為消費者,我們需要意識到,在網絡購物日益便捷普及的今天,提高警惕,掌握法律的武器顯得尤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