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行為人為尋求刺激、發洩情緒、逞強耍橫等,無事生非,實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的行為的,應當認定為「尋釁滋事罪」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
案件索引
審理法院:湖南省嶽陽市雲溪區人民法院(2018)湘0603刑初199號
湖南省嶽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湘06刑終42號判決書
基本案情
李某平和其前夫秦勇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向被告人周某借款,尚有十多萬未償還。周某的父親周紅兵和母親卜臘梅在雲溪向秦勇討要欠款未果,便要求秦勇開車送二人回家。秦勇駕駛李某平的寶馬車將周某的父母送回家,周某的父母遂將該寶馬車扣押。2017年12月25日,被告人周某將寶馬車停放在嶽陽百盛地下停車場。李某平得知這一情況後,於2017年12月25日晚用備用鑰匙將車開回雲溪。2017年12月26日凌晨,被告人周某知道被扣車子被李某平開走後,邀集被告人守某、方某等人準備到嶽陽市雲溪區找李某平將車子搞回來。在被告人周某的要求下,被告人守某邀集了「強伢」及與「強伢」一起的兩個年輕伢子,與被告人周某、方某及王某威等人在星火網吧集合。期間,有人送來了一個裝有砍刀、管殺的黑色釣魚袋子放在被告人守某的車後備箱內。被告人周某、方某和周某的女朋友乘坐王某威的車,被告人守某與「強伢」及其帶來的兩個年輕伢子乘坐守某的車,來到雲溪區李某平家附近,未找到李某平及寶馬車。於是,被告人周某等人駕車來到嶽陽市雲溪區嶽化新村被害人李某初與劉某燕所開的「新村烤魚」夜宵店。被告人周某、守某、方某等六人下車後,到店內點了東西,王某威及周某的女友未下車。期間,被告人周某通過李某初聯繫到李某平,兩人在電話中發生口角。周某便喊了一聲「砸」,於是被告人周某將店內的桌椅、燒烤架等物品掀翻在地,被告人守某到其車上拿了一根甩棍將店內玻璃門砸壞,砸了幾下空調,發現砸不動,便跑到收銀臺砸了水壺。被告人方某、「強伢」及其帶來的兩個年輕伢子到被告人守某的車後備箱拿了砍刀、管殺,其中被告人方某用砍刀砍了桌子,其他人對著店內東西一頓亂砸。經價格認證中心認定,被損毀的物品價值為4857元。
裁判結果
湖南省嶽陽市雲溪區人民法院於2018年12月18日作出(2018)湘0603刑初199號刑事判決書:一、被告人周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被告人守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三、被告人方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拘役六個月。案件宣判後,被告人周某、守某、方某提出上訴。嶽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9年3月7日作出(2019)湘06刑終42號刑事判決書:因上訴人方某系從犯,在二審審理期間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中級人民法院就原判對方某的刑期予以適當調整。判決如下:1.維持湖南省嶽陽市雲溪區人民法院(2018)湘0693刑初199號判決書第一、二項及第三項中對原審被告人方某的定罪部分。
2.撤銷湖南省嶽陽市雲溪區人民法院(2018)湘0603刑初199號判決書第三項中對原審被告人方某的量刑部分;
3.上訴人方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拘役五個月零七天。
裁判理由
湖南省嶽陽市雲溪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周某夥同被告人守某、方某,任意損毀他人財物,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尋釁滋事罪。公訴機關指控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 被告人周某、守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方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應當從輕處罰;被告人守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並能如實供述其罪行,屬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周某、方某到案後均能如實供述其罪行,屬坦白,依法均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周某賠償了被害人的損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嶽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判根據本案的犯罪性質、社會影響、危害程度及各上訴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處的地位、所起的作用、主觀惡性和自首、坦白等情節,對三原審被告人定罪準確、量刑適當。鑑於上訴人方某系從犯,在二審審理期間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依法可酌情對其從輕處罰,故本院就原判對方某的刑期予以適當調整。
案例註解
本案處理重點主要在於對尋釁滋事罪和故意毀壞財物罪的認定。在本案中,被告人周某邀集守某、方某等多人帶著砍刀、管殺到被害人李美平的夜宵店,其目的是為了找李某平拿回車,討債,在實施犯罪之前,對如何具體實施犯罪行為沒有合意,對犯罪對象也沒有明確的選擇,針對的犯罪對象是不特定的,其行為最終指向誰,帶有很大的偶然性和隨意性。由於與李某平在電話中言語不和,周某被激怒,為了滿足其耍威風、發洩情緒等個人不正當的要求,大喊一聲「砸」,並先動手將夜宵店的桌椅、燒烤架掀翻,守某、方某等人立即到車上拿出甩棍、砍刀、管殺,將被害人李某初的夜宵店裡的物品砸壞,損毀,損毀財物價值達到尋釁滋事罪的構罪標準。本案中的被害人李某初並非債務相對人,夜宵店屬於一個對外開放的場所,可同時供大量不特定人員進入消費,人口相對集中,相互接觸頻繁,流動性大。三被告人實施的任意損毀財物的行為,擾亂了社會公共秩序,犯罪行為符合尋釁滋事的構罪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