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中院認定「職業放貸人」第一案:借款合同無效

2020-10-31 光明網

短短幾個月借錢多次,利息遠遠高出正常標準……記者從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了解到,該院認定「職業放貸人」第一案已於日前作出判決。

在一起看似常見的民間借貸合同糾紛中,主審法官看出端倪,抽絲剝繭還原事實了真相,最終認定出借人為「職業放貸人」,借款合同無效,對合同約定的高額利息不予保護。

二審發現借貸合同糾紛案背後另有端倪

2019年5月9日,章某與於某英、冉某、於某海籤訂了一份《借款合同》,約定於某英、冉某向章某借款100萬元,借款利率為2%,借款期間自2019年5月9日至2019年8月8日,於某海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範圍包括借款本金、利息、違約金及實現債權的費用、律師費等。

合同籤訂當天,章某向於某英支付30萬元,第二天又支付了70萬元。此後,於某英、冉某分四次向章某還款共計75.21萬元。

因仍有24.79萬元未歸還,章某將於某英等告上法院,要求借款人及擔保人歸還借款本金24.79萬元及約定的利息。

這是一起表面上看起來常見的借款合同糾紛,一審法院支持了原告訴請。但在二審過程中,南京中院的承辦法官卻發現這起借款糾紛背後另有端倪。

普通借款還是職業放貸?四次均有蹊蹺

法官介紹,二審中,上訴人稱章某是一名職業放貸人。

上訴人表示,半年內,自己與章某及案外人耿某發生了四次借貸,第一次借款本金50萬元,短短幾天還款51.85萬元,利息高達年利率135%,這筆借款由耿某出借,章某收取利息和費用。第二次借款本金90萬元,一周後償還本息共計93.15萬元。第三次借款即本案的100萬元借款,收取了1.9萬元「砍頭息」和其他費用,「而自己在籤名時面對的是一份空白合同,章某的名字是後加的,實際出借人是耿某。」第四次借款本金60萬元,於某英向耿某借款,用款時間4天,向章某還款61萬元,利息更是高達年利率152%!而章某自稱無業,案涉借款是因為朋友介紹於某英有資金需求,其為賺取利息才同意出借。

南京中院另查明,章某出借的資金全部來源於案外人耿某,而他使用的微信名為「墊資過橋調頭•某某」。

因是職業放貸,借款合同被認定為無效

仔細分析鑑別,本案中的民間借貸有幾個「特殊之處」。

本案主審法官、南京中院金融庭副庭長張晗慶介紹,首先,這些出藉資金全部來源於案外人,而非章某的自有資金;其次,出借人與借款人在一段期間陸續發生四筆借款,每筆借款均收取了高額利息;第三,案涉借款合同格式化程度較高,且借款人、擔保人籤字時出借人一欄空白未填;再有,出借人使用的微信名中包含「墊資過橋調頭」字樣,有招徠不特定對象放貸的特徵。

「綜合上述因素,章某具有明顯的職業放貸特徵,案涉借款合同應當依法認定無效,法院對合同約定的高額利息不予保護。」張晗慶表示。

基於借款人、保證人明知出借人為職業放貸人仍向其借款,三方對合同無效均有過錯,南京中院作出終審判決,借款人冉某償還借款本金及資金佔用費,擔保人於某海對借款不能清償部分承擔30%的賠償責任。

【法官說案】

為何認定「職業放貸人」,如何甄別?

南京中院認定「職業放貸人」第一案帶來一個問題——法院在審理民間借貸案件中,為什麼要認定「職業放貸人」,又如何進行甄別呢?

對此,本案主審法官張晗慶介紹,近年來,民間借貸活動中出現了一些未依法取得放貸資格又以民間借貸為業的「職業放貸人」,此類主體從事的民間借貸活動中容易產生「高利貸」「套路貸」現象,擾亂經濟金融秩序,甚至滋生違法犯罪活動。為此,國家陸續出臺了一系列法律、法規、司法解釋,以規範和治理職業放貸現象。

在相關案件審理中,「職業放貸人」的判斷標準是向社會不特定對象提供資金以賺取高額利息,出借行為具有反覆性、經常性,出借款項目的具有營業性。案件審理中,應當考量同一原告或關聯原告在一段時間內所涉的民間借貸案件數量、利率、合同格式化程度、出借金額、資金來源等特徵。

正如在本案中,法院查明出借人具有明顯的職業放貸特徵,故依法認定該出借人為「職業放貸人」。

通訊員 隋文婷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 萬承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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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北青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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