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符合以下任一條件,會被認定為職業放貸人,借條無效

2020-10-06 期貨頻道

「職業放貸人」指的是從事高息放貸,即民間俗稱的「放高利貸」的個人,或是資金實力強但掛著投資擔保公司的名頭,向個人或企業從事民間放貸的個人。


如果債權人通過向社會不特定主體,出藉資金目的是為了賺取高利息,該出借人的行為具有反覆性、經常性,具有營業性,未經批准,擅自從事經常性的貸款業務,屬於從事非法金融業務活動,所籤訂之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職業放貸人一般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 以連續三年收結案數為標準,同一或關聯原告在同一基層法院民事訴訟中涉及20件以上民間借貸案件(含訴前調解,以下各項同),或者在同一中級法院及轄區各基層法院民事訴訟中涉及30件以上民間借貸案件的;

2. 在同一年度內,同一或關聯原告在同一基層法院民事訴訟中涉及10件以上民間借貸案件,或者在同一中級法院及轄區各基層法院民事訴訟中涉及15件以上民間借貸案件的;

3. 在同一年度內,同一或關聯原告在同一中級法院及轄區各基層法院涉及民間借貸案件5件以上且累計金額達100萬元以上,或者涉及民間借貸案件3件以上且累計金額達1000萬元以上的;


4. 符合下列條件兩項以上,案件數達到第1、2項規定一半以上的,也可認定為職業放貸人:

(1)借條為統一格式的;

(2)被告抗辯原告並非實際出借人或者原告要求將本金、利息支付給第三人的;

(3)借款本金訴稱以現金方式交付又無其他證據佐證的;

(4)交付本金時預扣借款利息或者被告實際支付的利息明顯高於約定的利息的;

(5)原告本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應訴或到庭應訴時對案件事實進行虛假陳述的。


當債權人被認定成為職業放貸人,對債權有什麼影響

1.如果一旦你被認定為職業放貸人,法院將把你列入職業放貸人名錄,以後你無論到哪個法院去起訴,都將被法院重視,嚴格審查證據,針對交易習慣、經濟能力等方面進行嚴格篩查,警惕出現套路貸,虛假訴訟等。

2.如果被認為職業放貸人,那就意味著,存在反覆性、經營性,就很有可能將借款合同認定為無效合同,有人會說借款合同無效,也是需要還款的,但有一點很重要,如果主合同被認定為無效的話,那麼作為抵押擔保的從合同而言,也意味著無效,那麼你的債權即將變成裸債,沒有擔保財產優先受償。

相關焦點

  • 【以案釋法】當事人被認定為職業放貸人,法院:借款合同無效!
    ,因原告黃某曾經在法院訴訟多起民間借貸案件,被認定為職業放貸人,法院依法認定其與被告於某之間的借款合同無效,對其主張的高標準利息請求依法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在有關會議紀要中規定,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期間內多次反覆從事有償民間借貸行為,一般可以認定為職業放貸人。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出臺文件規定,同一出借人及其實際控制的關聯關係人作為原告一年內在全省各級人民法院起訴民間借貸案件5件以上的,該出借人應當納入疑似職業放貸人名錄。通過案件審理或其他途徑可以初步確定為職業放貸人的,不受上述案件數量的限制。
  • 民間借貸迎來新局面  「職業放貸人」「轉貸」將認定無效
    其中明確:未依法取得放貸資格的出借人,以營利為目的向社會不特定對象提供借款的,應當認定無效;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以向其他營利法人借貸、向本單位職工集資,或者以向公眾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資金轉貸的,認定為無效。
  • 民間借貸新規解讀:「職業放貸」認定標準探析
    本文為系列文章之第一篇,聚焦新增的涉「職業放貸」借貸合同無效這一亮點,梳理「職業放貸」規制沿革,探析「職業放貸」司法認定標準。相關借貸合同效力如何認定?「職業放貸」在哪些情形下會涉及刑事犯罪?等等。[4]如借貸合同或借條基本為統一格式,出借金額佔企業註冊資本或流動資金比例較大,放貸收益佔企業收入的比例較大,出借人與大量借款人之間並不存在關聯、亦不能證明存在情誼關係的,則大概率會被法院認定為「以營利為目的」。
  • 如何認定職業放貸人?民間借貸司法解釋修改後禁止民間職業放貸
    民間借貸司法解釋修改後禁止民間職業放貸一雖然在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後的司法解釋裡沒有「禁止民間職業放貸人」的字眼,但是,從民事司法保護這個角度來說,實質上就是禁止了民間職業放貸這種行為。但是,有一個關鍵問題在這個司法解釋裡並沒有進一步的細化,那就是,什麼是民間職業放貸,怎麼認定?
  • 這樣的民間借貸行為無效
    近日,吳興法院收到原告何某某起訴被告邱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可法院卻依法認定該借貸行為無效。基本案情:2011年5月23日,被告邱某某向原告何某某借款50萬元,並口頭約定月利率為2%。被告邱某某的欠款經原告何某某多次催討未果,原告何某某向法院提起訴訟。吳興法院受理該案後,在審理過程中發現,原告何某某的直系親屬陳某已被列入我市職業放貸人名錄。
  • 民間借貸新規是否溯及既往?+ 各地職業放貸人如何認定條件
    問2:是否會有大量的民間借貸合同將被確認為無效?答:在本次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的修訂中,人民法院認定借貸合同無效的五種情形中增加了一種,即第十四條第三項「未依法取得放貸資格的出借人,以營利為目的向社會不特定對象提供借款的」應當認定無效。
  • 新民間借貸規則實施,這樣的借條以後無效了!(附正確範本)
    本文導讀:8月20日最高法發布修改後的《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對於民間借貸司法保護上限利率做了下降調整,同時對於無效合同的認定規定也做了改變。那麼由此而來的:今後我們的借條應該怎麼寫,才會合法(受到法律保護)呢?……大家好,我是胖乎律師。
  • 放貸賺高息?亳州法院首次認定這種行為無效
    記者孫銘報導:近日,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首次認定:「職業放貸人」的放貸行為無效。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借條雖然載明出借人系鬱某,鬱某確認系其與宋某某共同出借,該款亦是從宋某某帳戶匯出,利息亦是匯入宋某某帳戶,故應確認宋某某為實際出借人。符合被告抗辯原告並非實際出借人或者原告要求將本金、利息支付給第三人的特徵。從借條形式看,系格式借條,與鬱某舉證的宋某某向外出借借款的其他借條格式一致,符合借條為統一格式的特徵。
  • 民間借貸新規解讀(二):「職業放貸」之法律責任
    》(以下簡稱「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或「新規」)因新增關於「職業放貸」所涉借貸合同無效的規定,使「職業放貸」成為近期社會熱點。201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明確「職業放貸」行為應當依法認定無效。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第十四條第(三)項則首次在司法解釋層面明確規定,具有「未依法取得放貸資格的出借人,以營利為目的向社會不特定對象提供借款的」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據此,涉「職業放貸」的民間借貸合同應一律無效。
  • 濟南法院首次認定:「職業放貸人」放貸行為無效
    為規制民間借貸向資本運作方式規模化發展,懲治非法放貸活動,兩高兩部於2019年10月聯合制定了《關於辦理非法放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對懲治非法放貸、職業放貸等行為進行了明確。近日,濟南市高新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民間借貸案件,首次根據上述《意見》規定,結合當事人反覆出借、格式合同、利息轉移支付等行為認定借貸人為「職業放貸人」,放貸行為無效。
  • 新民間借貸規則實施,這樣的借條以後無效了!(附正確範本)
    本文導讀:8月20日最高法發布修改後的《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對於民間借貸司法保護上限利率做了下降調整,同時對於無效合同的認定規定也做了改變。那麼由此而來的:今後我們的借條應該怎麼寫,才會合法(受到法律保護)呢?……大家好,我是胖乎律師。
  • 最高法:「職業放貸人」提供借款將認定為無效
    最高法民一庭副庭長劉敏表示,此次修訂司法解釋時,對「職業放貸人」做出限定,在「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條款中,增加了「未依法取得放貸資格的出借人,以營利為目的向社會不特定對象提供借款的」一項。  劉敏介紹,近幾年,隨著民間借貸的迅速發展,放貸人的職業化傾向越來越明顯,出現了所謂「職業放貸人」,就是出借人的出借行為具有反覆性、經常性,借款目的也具有營業性。
  • 民間借貸新規施行,哪些借貸合同屬於無效?規範借條怎麼打
    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其中,最重要的修改有以下兩個方面:第一、以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每月20日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4倍為標準確定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取代原《規定》中「以24%和36%為基準的兩線三區」的規定,大幅度降低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
  • 北京刑辯律師劉高鋒談:職業放貸的認定及後果
    北京刑辯律師劉高鋒談:職業放貸的認定及後果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20]6號)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未依法取得放貸資格的出借人,以營利為目的向社會不特定對象提供借款的,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 這些民間借貸合同無效,收了利息要返還!
    根據最高院2020年8月18修訂的《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下稱「借貸規定」),以下幾種情形的民間借貸合同無效:一、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只要出借人的資金來源於銀行貸款,則無論出借人是否謀取利差,無論借款人是否知情,該類借款合同一律無效。
  • 民間借貸新規施行,哪些借貸合同屬於無效?規範借條怎麼打?
    其中,最重要的修改有以下兩個方面:第一、以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每月20日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4倍為標準確定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取代原《規定》中「以24%和36%為基準的兩線三區
  • 南京中院認定「職業放貸人」第一案,法院:借款合同無效
    一起看似簡單的借款合同糾紛,借款人到期未還清債務被出借人訴至法院。是普通的借款糾紛還是另有隱情?法官抽絲剝繭,還原事實真相,最終認定出借人為「職業放貸人」,借款合同無效。這也是南京中院認定「職業放貸人」的第一案,一起看看吧。
  • 南京中院認定「職業放貸人」第一案:借款合同無效
    短短幾個月借錢多次,利息遠遠高出正常標準……記者從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了解到,該院認定「職業放貸人」第一案已於日前作出判決。在一起看似常見的民間借貸合同糾紛中,主審法官看出端倪,抽絲剝繭還原事實了真相,最終認定出借人為「職業放貸人」,借款合同無效,對合同約定的高額利息不予保護。
  • 九民紀要後,法院認定職業放貸的最全標準(裁判規則+案例解讀)
    《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第九次)(2019年11月8日)第53條 未依法取得放貸資格以民間借貸為業的法人,以及以民間借貸行為為業的非法人組織或者自然人從事民間借貸行為,應當依法認定為無效。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期間內多次從事有償民間借貸行為的,一般應當認定為職業放貸人。
  • 民間借貸紅線劃定:利率不超4倍LPR、這些情況合同無效、增加「職業放貸人」規定……
    隨著網際網路技術的快速發展和我國徵信體系的不斷完善,全社會的融資成本必然會逐步下降,民間借貸的利率也將伴隨著國家普惠金融的拓展而逐步趨於穩定。因此,過高的利率保護上限不利於營造利率市場化改革的外部環境,也不符合利率市場化改革的方向。五是統一司法裁判標準的現實需求。